員工不誠實 企業要自保

文:江朝峰

 

    在任何企業營運的過程當中,最令老闆傷心的就是員工的欺騙行為,因為對老闆來說不僅僅是被員工背叛而已,更伴隨著財物上的損失,所以以往企業在錄用員工時都會規定要有正當職業的保證人、店保或舖保,其目的不外乎在萬一員工突生邪念而竊取公司財物時能更有保障。不過現代社會由於思維的改變,比較不容易找到願意幫人作保的親朋好友了,尤其民法規範的人事保證制度有限額與限年的限制,所以企業界為了保障公司的財務安全,以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來處理此類風險的情形愈來愈普遍,其實在國外沒有保證人的制度下,一般上班族如果工作有需要的話,都會自己去投保保證保險而交給公司,因此這個險種的成本,也就是保險費若由員工來負擔,事實上也相當合理,甚至可以由公司預付年度保費後在從員工的薪資帳中逐月扣除,每月的負擔不大,相信多數員工應該也能接受,由其損失與保費也息息相關,或許讓員工參與風險分擔,可能也有助於員工間相互監督而降低損率。

 

    因此對老闆而言,雖然原則上員工都是可信任的,但為以防萬一而尋求保險的保障也就成為必要考慮的處理方法,所以結合保險與保證功能的「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也就應運而生。雖然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事實上並無法完全取代保證人制度,不過在現代社會中,保證人制度漸漸式微而不再能夠發揮功能之際,以保險的方式處理或許是個比較合理的方式,甚至未來如果出現可以由員工自行向保險公司投保,再將保證單交給企業人事單位存查,可能會更符合社會實際的需求。不過目前台灣地區的誠實保證僅有以企業名義統一幫員工投保的方式,此種方式多以列職列名的方式來投保,並且依職位重要性或與財務往來的密切性來決定保險金額,除了決定要投保的員工以及保險金額的多寡為本保單的重點之外,保單理賠的時間點也非常重要,換句話說發生員工挪用或侵占公款之後,保險公司是在起訴時或一審判決或三審定讞才賠償?各公司規範不一,其有必要在必須起保前即聲明清楚。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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