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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談保險】CGL中的契約責任(Contractual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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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人龍 

    首先在此必須澄清的是本標題所指的是指ISO 1973 CGL (Comprehensive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而非ISO 1986 CGL(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或在其以後陸續於不同年份所發佈的ISO CGL保單。何故? 因為ISO 1973 CGL保單係以契約責任()批單加保的方式呈現,而ISO 1986 CGL則不然,而是於保單定義中直接(內含)承保此風險。雖說承保契約責任的表達方式會因不同年份的CGL保單而會有不同的呈現手法,但所指的承保範圍卻無分軒輊。

    我們現在就來看看在CGL保單裡的契約責任到底所要承保的是甚麼?簡單的講,就是在CGL保單所承保對第三人體傷與財損的大原則下,若列名被保險人(Named Insuredyou)在執行營運時以契約的方式承擔了契約對造(他方)對於第三人之體傷或財損依法所應負擔的侵權(Torts)責任時,因此其CGL保單就須補償Named Insuredyou答應要賠償他方對第三人的侵權責任所導致之損失。

    舉例來說,若OEM製造商(Named Insuredyou)可能因為要接訂單而不得不於合約中同意下單的買主,若其製造出的商品所導致之任何有形無形的損害,包括但不限於智慧財產權、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害,該OEM製造商皆承諾會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就是一個很典型的一個例子。這樣的內容其實已將所有的責任(包括下單的買主自己所創造出的問題,如保管不當所造成產品的瑕疵、設計錯誤等)都可推給OEM製造商負責,所以若真的因為這些瑕疵而導致消費者的身體傷害,最後可能還是要由該OEM製造商買單;更有甚者,可能連處理費用、訴訟費用,都須支付。

    綜上所述,我們在此所談論的契約責任保險,指的就是在CGL保單內對體傷(bodily injury)與財損責任(property damage) 所定義的範疇下, Named Insuredyou轉嫁其於買賣契約中所擔負原本「不是Named Insured You依法應負之侵權責任」予其CGL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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