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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林保險評論】

醫療費用由健保費先給付再由強制險基金攤回的這項機制,是因為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與健保法的規定,由於車禍是特定事故,依據特定事故由特定的保險制度來負擔的原則,以免特定事故的損失去影響到全民的保險負擔(也就是使用者付費的原則),所以當全民健保若先賠償車禍受害人,是可以再跟強制車險追償。之前之所以不公平是因為健保局多跟強制車險要了跟車禍不相關的健保費,而產險業也呆呆的給付了,也因此影響了強制車險的損失率。

但是如果反過來汽車強制險不賠醫療費用,而直接由健保來給付,那麼等於由不使用汽車的人來幫使用汽車的人分攤損失,如此是否公平實需再商議,另外,健保給付仍有很多限制,而強制險若完全不給付了,這些差異應由誰來負責,難道是受害人自行承擔?這也是值得再進一步探討的問題,而如果強制險的醫療費用最後決定不給付了,那麼保險費是否要退?如何退?這又是另外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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