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江朝峰
再保險的基本型態可以包括比例行與非比例行兩大類,兩者以保險人與再保險人的權利義務有無比例關係來加以區分,前者最常見有比率再保險與溢額再保險兩種,但在合約再保中更常見的是混合運用;後者較常見的則是超額賠款再保險與超率賠款再保險,茲分述如下:
一、比例再保險(Proportional)
一般來說,溢額再保險並不適用臨分的方式,而在再保險合約運用時,比率再保險與溢額再保險常被合併運用在一個合約再保中。另外無論比率再保險與溢額再保險,其都是以保險金額作為分保的基礎。
(一)、比率再保險(Quota Share Reinsurance )
由保險人分出一定比率的風險給再保險人承擔的再保險型態,譬如保險人承保了一座工廠,保額為十億新台幣,保險人自己自留了40%的風險,而分出60%也就是六億的風險給再保險人,比率再保險的運用非常簡單有效,也因此是運用得最廣泛的再保險型態之一。
(二)、溢額再保險(Surplus Reinsurance)
所謂溢額再保險係指保險人將其承保的風險,其超過自留額的保險金額,依照事先約定的線數(Lines)分配再保險人的一種再保型態,譬如說自留額為五千萬,分配的線的限額為一億新台幣,一共有七線,那麼,最多就可以吸收七億五千萬的保額風險。
二、非比例再保險(Non-Proportional)
非比例再保險的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並不存在有保額之間的比例關係,其都是以損失的額度或比率來做為權利義務的基礎,因此其間關係跟一般保險契約中,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的關係類似。
(一)、超額賠款再保險(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
所謂超額賠款再保險係只由保險人與再保險人約定賠款金額(指最終淨賠款),超過自留額的部分才由再保險人賠償,譬如說保險人承保了一棟建築物,保額有十億,與再保險人約定自留五千萬賠償限額五億的超額賠款再保險,則若發生三億損失則再保險人將賠償兩億五千萬。
(二)、超率賠款再保險(Excess of Loss Ratio Reinsurance )
超率賠款再保險的概念則是指在一定期間保險人的自留損失率超過一定程度時,由再保險人賠償制一定損失率或金額的再保險方式,囿於實務的限制,此種再保險的型態甚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