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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新聞再一次顯現記者保險知識的貧乏,據推測這則新聞講的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只能理賠車禍人員的傷亡而不能理賠財損的部分,之所以要這樣規定的原因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基本目的是保障車禍的受害人,目前死亡有200萬的保障,受傷有20萬的醫療費用,而且這是無過失責任的概念,換句話講,不管誰的過失,只要是車禍的受害人都可以獲得賠償,也因此這是不適用財產損失的。
至於交通事故眾造成第三人財產或公路公物毀損,則應該投保汽車任意責任保險,此險種除了包括每一人傷亡、每一事故傷亡還包括了每一事故財損,但這個險種是過失責任,也就是有過失的一方要賠償沒有過失的一方,因此如果在公路上發生車禍,造成公物受到毀損,肇事者(有過失的人)必須賠償的情形下,就可以由汽車任意責任險來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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