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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談保險】CGL為何將企業經營風險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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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人龍

 

    商業綜合責任保險(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或一般責任保險(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為限縮其承保範圍在侵權(Torts)領域裡或要與專業責任作區隔時,往往會將企業經營時自身所產生之營運風險特別予以排除不保,以免撈過界或擴大了承保風險。

 

    企業經營風險(BUSINESS RISKS)是指企業營運時所面對可預測的到且在正常的情況下會發生這樣結果的危險。被保險人是可以控制這些可預測到的風險,是以為什麼保單要將之排除不保;因為被保險人可控制的危險是不可以當成保險的標的。除了上述緣由外,尚有下述原因:

 

1、保險人不願意當成不管是被保險人工作的保證人或提供當被保險人產品有問題時的替換品。

2、保險並不是設計成為被保險人自身不當表現所造成的效能不足時的補償基金。

3、企業經營風險除外不保條款充分反映更正不良工藝水平或修理瑕疵產品是屬商業型態的風險,不應該將之轉嫁至保險公司。

4、企業經營風險由於是正常的、可預測的與預料中的經營結果,應該由被保險人自行吸收為營運的成本而不應該由保險公司吸收。

5、被保險人應該對自己的工作或產品瑕疵負責。

 

    至於如何區分企業經營風險與可保的責任事故,下述案件或許算是一個不錯的例子。當一位工匠用錯誤的工法用灰泥粉飾一房子的外牆以致造成外牆變色、脫落、碎屑散落,如此不當的施工方式迫使整個外牆必須重新粉刷就是企業經營風險之典型例子。換句話說,若外牆脫落碎屑散落所導致屋主或屋主樓下之鄰居甚或汽車任何之損傷,此事故所造成的損害才是保險所要分攤的損失。

 

    進一步分析,企業經營風險指的是可經由管理而控制或減少至可控管比率之風險;因為企業經營的特性而無法以管理有效避免之風險;且與錯誤施工或產品的修理或替換有關之風險,這些風險是在經營事業時一般可預見且可預期的且應該反映在產品或服務價格上而不該透過保險的方式分攤之。

 

保單會透過下述除外不保條款以達到排除企業經營風險的效果:

1973 CGL exclusions:

(m)         loss of use of tangible property damage (有形財物不能使用之損失)

(n) Named insured’s product (列名被保險人之產品)

(o) Named insured’s work (列名被保險人之工作)

(p)   Product recall (產品回收)

1986及其以後出版的CGL保單除外不保條款:

(k)    Your product (列名被保險人之產品)

(l)     Your work (列名被保險人之工作)

(m)   impaired property (異常財物)

(n)    Sistership (產品回收 / 姊妹會條款)

   

    但產品Warranty ,回收保險與E&O保險又可承作在被保險人可控制的危險下因為疏失所產生的風險。(本篇文章版權所有請勿擅自複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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