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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保險的規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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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江朝峰

 

    近年來,全球經濟環境快速變化,甚而已超越政治訴求,而邁向無國界的經濟體制。而就產險業而言,為因應國際化與自由化的潮流,有關跨國性保險的業務問題之規範及研究,勢將益形重要。就現況而言,該類跨國性保險之安排,大致包括四種作法,第一種方式,係為配合外商企業總公司的保險規劃,由其以國外主保單(Master Policy)直接承保國內外商企業,在技術上並無困難,且國內並無法令可加以約束,因此該情形在國內現有外商企業中相當普遍。

 

    第二種情況則係國內企業基於國內保險公司無法滿足其個別保險需求下,直接向國外保險公司投保。第三種情形係國內保險公司為配合國內企業或國內外商企業的投保需求,或有別於同業競爭,而逕自簽發外國保單。最後一種型態,則是以前衛業務的方式處理跨國公司在我國分支機構的保險規劃,其一方面可符合該類企業之保險需求,另一方面其國外總公司的保險公司亦較能掌握保險單的條件與內容。而且此種安排方式,既無違法之考量又可滿足稅賦的要求,因此在國內,這種表面上以再保險方式,實則係代理出單業務的處理方式,已成為國內保險公司與跨國企業解決其保險整體規劃的主要途徑。

 

    全球各大企業突破國界之限制,發展成跨國性企業乃必然之趨勢,在其發展過程當中,因各國社會環境、法令規範之不同而產生的障礙,卻是發展的一大阻力。面對這些障礙,除該跨國性企業當盡力排除外,其相關行業亦應配合協助解決這些問題。就跨國性企業的保險規劃而言,前衛業務便是保險業為配合跨國性企業的保險安排而發展出來的處理方式。

 

    所謂前衛業務係基於跨國性企業的全球保險規劃需求,常有必須由母公司(Master Company)的保險公司承保該企業於全球各地分支機構的財產及責任保險的情況。但由於各分支機構當地法令之限制,通常無法由母公司的保險公司直接提供保險相關服務(如保單之簽發或損失控制技術服務),因此往往透過該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保險公司,為其在當地簽發保單及提供相關保險服務,該簽單公司並將該項業務依約定比例,以臨時再保險的方式回分予其母公司的保險公司。前述受委託在當地簽單的保險公司即所謂前衛公司(Fronting Company),而運用此種保險處理方式的業務即稱為前衛業務。

 

    具體言之,前衛業務係提供跨國性企業的全球性保險計劃的國外保險公司,為配合其主保單規劃所經常採行的處理方式,通常整體計劃係由該承保母公司的保險公司規劃,再委託世界各地的當地前衛公司依所規劃的內容簽發保單,前衛公司簽單單位即將業務約定比例分回該母公司的保險公司。簽單公司對於保單承保範圍、條款、費率或理賠等皆無決定權,且僅收取類似手續費的前衛業務代理費用(Fronting F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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