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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林保險評論】

各種保險都有共同的不保事項,包括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被保險人犯罪行為,被保險人酒駕,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其中故意行為牽涉到道德危險的層面,當然不能理賠,否則保險制度就全面崩潰了,至於戰爭與核能則因為損失的層面太大了,保險公司根本就承擔不起,所以當然列為除外項目。

犯罪行為也無法理賠,譬如說搶劫之後飛車落跑,如果汽車保險可以理賠,那麼搶匪就更肆無忌憚了,所以這也是保險的社會責任之一,酒駕也是同一個道理,只是酒駕的嚴重性沒有犯罪行為那麼強,所以汽車保險還可以加保受酒類影響車禍受害人補償附加條款,在不超過公共危險罪的酒精濃度以下也加保進來,也就是”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前述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酒吐氣所含酒精成分超過美公司0.25毫克以上者”才列為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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