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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林保險評論】

保險制度是預防意外事故造成個人經濟負擔的互助制度,所以保險最怕故意行為,因為它會破壞互助的基礎,所以所有的保險單都會規定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除外不保,譬如說在火災保險中,如果被保險人自己縱火來求償,保險公司是不需要負擔賠償之責,又譬如投保汽車車體損失保險,到了年底,自己將車子劃傷以便重新烤漆,這也是不能理賠。

但是為何投保了人壽保險,超過一定年限(有些國家為一年有些國家為兩年)自殺卻能獲得理賠?這是因為人的生命本身就是無價而且珍貴無比,再說要自殺其實是需要無比的勇氣,而一般人自殺的動機很少能夠持續兩年以上,加上兩年的時間足以讓很多事情改變,事情改變了動機也不見了,自然就不會再想要自殺,而且壽險保單是長期合約具有儲蓄性,若保了很多年後自殺也不賠,似乎有違社會正義,最後其給付對象為多為被保險人的家人,現在被保險人自殺了,而其家人仍然陷入財務困境,因此基於社會性的考量壽險保單才會予以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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