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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單是定型化契約,原本條款的規定就會比較偏向保險公司,舉例來看,短期費率表係指保險期間未滿一年時,計算短期保險費的依據,也就是未滿一個月者15%,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25%,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35%, 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者45%,依此類推到十一個月時95% ,十二個月100%,所以從這個表看起來如果保的期間越短收的保費比例就越高,對被保險人來說也就越不划算,其旨在希望被保險人儘量不要轉變保險契約。

舉例來看,如果被保險人投保的時候交了6000元保費,如果保了73天就退保,那麼只能退3900元保費,也就是算繳了2100元保費,若是按照日數比例才要交1200元保費,如此看來公平嗎?所以目前做了一些修訂對被保險人來說只是遲來的正義,進一步來看,若是保單其他規定包括保險公司要退保則只要按日數比例來收即可,而不是只有換車退費才適用,那才是更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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