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商撕票案 2共犯落網【自由時報/楊政郡、邱芷柔、葉永騫、黃欣柏、林良昇、許國楨、林良哲】

 

【豐林保險評論】

綁架贖金保險為更能發揮保險制度的正面功能,其承保範圍也相當周全而廣泛。大致而言可以包括下列諸項:一、贖金:綁匪所勒索的贖金金額通常都相當高,並多會要求舊鈔或外幣,而一般人的財產並非全為現金或可快速變現的速動資產,因此欲短期間籌集該項贖金通常不太可能,其甚或因而延誤營救人質的時機。因此綁架贖金保險的第一項最重要功能,便是快速地替受害家屬準備好綁匪要求的贖金,在國外地區此項贖金保額通常可達 2千萬美元。二、解送贖金過程的損失:綁匪要求贖金的交送地點可能相當遙遠,過程相當複雜,甚至可能在國外地區,其解送過程中可能會遺失甚或遭到其他歹徒覬覦而慘遭黑吃黑,此時保險公司會再儘速準備一筆贖金以供救回人質之用。

三、安全顧問或危機處理人員之提供:綁架案發生之後,家屬多倉皇失措,因此如何要求綁匪安全釋回人質,便需要深具經驗與談判技巧的專家來協助家屬處理。因此保險公司會與該類安全顧問公司簽約,並負擔一切必要費用,在綁架案發生時提供危機處理的協助。四、額外費用:人質若被安全釋回,可能是在特殊地區(如荒島)或國外,因而發生載送人質歸來的額外費用,如租乘飛航或特殊運輸工具的相關費用,亦可由保險公司支付。

 

五、人質傷殘死亡補償:人質若發生死亡、殘廢或傷害所致醫療費用,也可由保險公司依約定補償金額支付於受害人或其家屬。六、法律費用:在配合拯救人質的過程或因違反法令規定而產生的裁決、追償、辯護或扣押的費用亦可由保險公司支付。七、其他費用:諸如人質歸來後的心理輔導費用、在國外地區翻譯人員費用及懸賞金……等,也都可在特別約定之下加保。

港尾溝溪疏洪道案 沙質地未做固床工 疑致崩塌【中國時報/曹婷婷】

 

【豐林保險評論】

如果工程的設計確有瑕疵,而這項疏失又造成損害,那麼必須負責的單位可能就是建築師與工程師了,建築師與工程師主要從事工程之設計與監造,若因過失、疏忽、錯誤等行為違反其業務上應盡的義務,致第三人受有損失,當應負賠償責任,這項保險有採年保單與專案保單兩種方式。年保單(AnnualPolicy)係承保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所執行的全部工程,對被保險人比較有利。

採用專案型(Project)的保單,則僅選擇特定工程來投保,一般是比較特殊或工期比較長的工程才會選擇這種方式,其保險期間多為工期的保險期間,而建築師與工程師的專業設計要在工期中出險的比率通常很低,所以也有另加一定其間的保固期,不過如果是每一件工程都會投保的話是不會選擇專案型的方式,因其保障小、保費高、程序複雜繁瑣。

廠房冰箱引火災 承租人遭起訴【中國時報/曾百村】

 

【豐林保險評論】

承租人在承租房屋的過程中若因為疏於管理或保養導致承租的建築物遭受毀損或滅失,承租人當然有責任賠償出租人,前幾年也發生過某連鎖商店因為未積極管制火源,引發火災將自己的貨物跟房東的建築物一起燒毀,而判決必須賠償房東所有的損失,其實在保險規劃的部份,自己的財產固然可以透過火災保險或商業動產保險來移轉風險,對於建築物的部份,則可以考慮火災法律責任保險或承租人責任保險。

所謂火災法律責任保險是指萬一承租人疏失造成火災,導致出租人財產受有損害,由保險公司依據投保的保險金額來理賠給房東的一種責任保險,但其僅以火災為限,而承租人責任保險則可以包括任何承租人的疏失形為所造成房東的損失都可以理賠,不過除了火災之外承租人因為疏忽而造成出租人建築物遭受毀損的事故並不多,頂多就是爆炸比較常見,所以一般企業多僅加保火災法律責任保險而已,另外,這兩種保險通常會附加在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吊臂斷裂砸餐廳 疑似軸心斷裂【TVBS/藍于洺】

 

【豐林保險評論】

這是捷運工程的責任問題,一般來說這麼大的工程都一定會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所以在工程期間因為操作相關機具不當而造成對第三人的責任都可以由工程保險附加第三人責任保險來理賠,至於該吊車本身的損害部份則要看有沒有投保營建機具保險,基本上,營建機具發生意外事故時有所聞,如98年4月台北市政府轉運站工地之起重機墜落砸中遊覽車之死傷事件。

又如之前101大樓在331地震時,樓頂的起重機摔落地面,其不僅造成起重機本身的毀損,也同時造成101大樓裙擺的屋頂遭受損害,墜落地面之後更造成停放附近的車輛損害與路人的傷亡。一般來說,營建機具綜合保險之承保範圍可包含機具綜合損失險以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前者包括常見的起重機之外,其他營建機具包括如隧道工程的潛盾機、一般工地的堆高機、吊車、動力設備等等,可保障標的物因火災、天災或是竊盜等意外事故所導致之毀損或滅失。

高雄氣爆 產險理賠7,650萬【工商時報/黃惠聆】

 

【豐林保險評論】

 每次遇到大災難,對產險界來說總是拿捏不定要如何面對公眾媒體,如果說損失很小賠償有限,似乎保險的功能沒能發揮,或許會感到未善盡社會責任,但如果說損失非常大賠償很多,又怕社會大眾覺得保險公司獲利有問題(尤其是上市的保險公司),甚至經營安全堪慮,因此總是又想說賠償有限,但是保戶又有保障的矛盾說法。

 以這幾次大事件來說,其實賠償都相當有限,其代表的是在台灣,保險並沒有真正的普及,以越南暴動事件來說,很多台商都沒有投保罷工暴動民眾騷擾保險,也沒有投保營業中斷保險,保險金額多數不足;以復興航空案來說,死亡的乘客或機組人員,除了航空險可以賠償之外,多數的壽險保額都非常的低;以高雄氣爆案而言,總共才不到一億的賠款,可以概估到各類財產與民眾,投保的比率都很低,因此對於發生大事故之後如何拿捏媒體報導其實不太重要,如何增加台灣全體民眾的保障才是保險業經營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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