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族 三險不可少【經濟日報/蔡靜紋】

 

【豐林保險評論】

俗話說:開車是鐵包人,而騎機車是人包鐵,這句話也代表騎車是一件多麼危險的事,但是在台灣地區由於各種條件,機車卻是最方便經濟的交通工具,因此台灣的機車大陣也是在全世界享有相當的名氣,只不過每年因為車禍所造成的不幸,也是眾所矚目必須處理的部份,當然如果可以用保險來做為騎車的風險管理,絕對是最佳選擇。

但是以往保險界對於機車保險興趣缺缺,其原因包括損失率太高與保費太低作業繁瑣,前者包括機車車體損失險,因為機車停在路邊,車體的刮傷凹痕太過普遍,實在不知事故原因,而且其頻繁度也太高造成處理成本不划算,另外,以往機車竊盜險的損失率也太高,造成保險公司不堪虧損,而不願意提供保障,至於保費太低與作業繁瑣也是保險公司不願意承作機車保險的主要原因,如今,如果保險公司解決了以上困難,願意大量來承保機車保險,那麼實是社會之福。

不先付保費 恐遭拒保【經濟日報/陳駿逸】

 

 

【豐林保險評論】

收到保費再出單,對保險公司或保險經紀、代理公司當然是好事,因為歷史的原因,產險業客戶繳費的習慣一直不太好,出了保單不繳費拖上一兩個月,已經是司空見慣,至於積欠半年才繳費也偶而發生,甚至有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或分公司主管,看到收費系統如此寬鬆,他的客戶雖然早早就繳了費,這些業務員或分公司主管卻將保費放在自己帳戶生利息,也不願上繳財務部,如此一來,保險公司的現金流量與財務運作就比較容易出問題。甚至也比較容易出現業務員挪用保費的情形。

所以見費出單或收費出單對健全保險業確實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但是保險契約效力是否以收到保費為依歸?卻是一個很嚴肅的問題,依據保險學的理論,保險契約是口頭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保險公司跟被保險人)同意,一方有要約的意思表示,一方為之承諾,契約即為生效,所以如果保險費還沒交,此時出險了,那保險公司要不要賠?這個打起官司來會很麻煩,因為這種情況會造成社會大眾對保險行業失去信心,而對於強調最大誠信原則的保險業來說,情何以堪?

產險推健康險 排除死亡給付【經濟日報/邱金蘭】

 

【豐林保險評論】

產險業自2009年開始銷售健康保險,但為與壽險公司賣的健康險區別,簡單的說產險公司賣的健康險特點是免綁高保費的壽險主約、免體檢、保費低廉,但是就是不保證續保;而壽險公司的健康險剛好相反,大都保證續保但保費很貴,不過因為壽險業有大批的業務部隊負責行銷,因此貴不貴不會是問題;而且就技術上來說,目前產壽險的健康險的銷售對象應該不相同,也就是行銷學上的不同的市場區隔,希望產險公司能夠找到符合目前特性的族群,以彌補過去壽險公司不足之處。

基本上,等到產險業經營健康險到一定經驗之後,若能與壽險公司獲得同樣經營保證續保的健康險的許可之後,相信屆時消費者將會獲得更多更大的利益。但是產險業還沒等到保證續保,卻等到不能加入死亡給付,如此一來,產險業應該很難把健康險做起來了,不過其實產險業還有很多險種可以發揮,不要做健康險也不見得不好,畢竟產險業對健康風險了解的並不透徹,又喜歡一窩蜂行銷,銷售健康險的風險實在不好預估。

強制險酒駕加費 學者:恐違法【現代保險/穆震宇】

 

 

【豐林保險評論】

保險費率的訂定原則包括公正、合理、適當、可行、穩定、融通以及損失預防的誘導性,當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屬於政策性保險,他跟一般商業保險基本上不太一樣,所以不能把這些費率訂定的基本原則全數套入,在強制汽車責任法第45條第三項規定:保險費率之訂定,以兼採從人因素與從車因素為原則,但得視社會實際情形擇一採用之。

 

由此觀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費率訂定仍然應該兼具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則,如今酒駕既然不是強制險的承保範圍,用來做為費率釐訂的因子,其邏輯似乎很有問題,就像一個結多次婚的被保險要加費嗎?一個不孝順父母的被保險人要加費嗎?小偷要不要加費?再進一步說,就算是跟損失有關,譬如說假設皮膚顏色愈深的人發生車禍的機率愈高,那麼黑人要不要加費?論述至此,其理自明。

8次超音波正常 女嬰卻沒手腳【自由時報/俞肇福、王凱琳】

 

【豐林保險評論】

所謂醫師責任保險,其實包括診斷錯誤、處置錯誤跟醫療錯誤三大類行為所致病人的損害,其在概念上就是醫師的醫療相關行為所致,則需負賠償責任,但是關鍵在於其法律基礎是過失責任?嚴格責任還是無過失責任?所謂過失責任基礎是指醫師的醫療行為有過失,但需由病人一方來舉證醫師有過失,醫師才需負賠償責任,依據舉證的一方就是敗訴的一方的道理,在過失責任基礎下,病人要能控告成功的機率是比較低。

所謂嚴格責任則是指舉證的責任轉由醫師來負責,因為對整個醫療行為,醫師是專業人士他最清楚也能舉出最有利的證據,如果連醫師都舉不出對他有利的證據,那麼就代表他應該負賠償責任,至於無過失責任,則是不管醫師的醫療行為有沒有過失,他都必須負賠償之責,也是對醫師最嚴格的一種,以上三種責任基礎各有利弊跟適用對象,但是在台灣則都法院被判決過,所以保險單應該怎麼適用?實有待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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