聰明企業應善用保險經紀人 文:江朝峰

我國保險法第九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保險人之利益,代向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而向承保之保險業收取佣金之人」,因此所謂保險經紀人係指具有相當專業的保險知識,基於被保險人的利益,代其向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之人。易言之,保險經紀人應被視為以被保險人危險管理者之角度,為其規劃、安排最適當的保險。另一方面,因為保險經紀人除了有豐富的保險專業知識與經驗外,對保險市場的實務運作也相當瞭解熟悉,加上保險經紀人代表著相當數量的業務議價能力(Bargaining Power),因此一般相信保險經紀人具有獲致較有利保險條件的能力。

一般來說,專業保險經紀人可提供企業下列服務:

一、危險辨認 (Identification)與評估(Evaluation)服務。

二、提供選擇風險管理方法之建議。

三、提供適當保險保障與保險費之建議。

四、提供選擇適當保險人之建議。

五、損失控制服務或建議。

六、理賠之協助或服務。

七、法律事務之協助。

八、保險管理服務。

惟每一經紀人由於其財務能力、專業知識、實務經驗以及經營政策不一,所能提供之服務亦有相當差異。因此企業應建立選擇之原則,據以審慎選擇適當之經紀人。進一步來說,由於保險公司與保戶是保險契約的雙方當事人,因此在立場上是互相對立的,而保險經紀人最重要的角色,就是協助保戶了解所投保的保險內容是否是最有利的情況,以及投保後萬一發生理賠時,能站在保戶的立場,向保險公司爭取最優惠的理賠條件。所以簡單來說保險經紀人可以協助保戶解決以下問題: 繼續閱讀…

企業參展風險與保險規劃 文:江朝峰

目前台灣每年在全省各地皆會有各種型態的展覽,包括大家所熟悉的資訊展、汽車展或機械五金展等。

以台北世貿為例,每月都會有不同的展示主題,也都有一定的家數及規模的廠商參加展覽;這些廠商為了拓展商機,除了針對本身的產品陳列展出外,也有可能向其他廠商租賃或商借設備,希望藉此機會展現公司最好的商品與服務,不過在此同時,企業就會遇到跟平常不太一樣的風險。

譬如說為了將展示用的設備或貨物從辦公室或是工廠運到展覽會場,在運輸的過程中可能會遇到交通事故、竊盜、貨物掉落等狀況,這些意外事故極有可能會造成展覽貨品嚴重的損失。

另外在安裝、佈置過程中也可能因為貨品掉落而造成損壞、破裂、故障等等之損失,至於在展覽會場的展示期間,參觀人數眾多,在人潮擁擠的狀況下,也可能發生民眾偷竊展示品或是因為推擠造成貨品受到破壞,甚至因為發生火災而造成展示的設備與器材毀損。

還有些設備可能向其他廠商租借而來,這時候面臨到展覽期間可能遭到毀損、破壞、竊盜等等損失,就要考慮到保管貨物或是設備的責任問題。

其實參加各種展覽對一般企業而言都不是一件日常的業務,所以對整個參展中包括展示商品設備的運輸或是展示過程都會比較陌生,也因此會暴露在種種難以預測的危險當中,因而參展企業應該藉由種種事先的防範措施,使參展品的可能損害減輕至最低程度。

比如說運送過程中應該依據參展設備與貨物的特性,注意防震、防銹、防潮、防漏、防火、防爆等問題,如易碎品須加襯墊,易銹貨品應塗防銹油等。 繼續閱讀…

承租廠房與辦公室應該如何投保【文:江朝峰】

企業對於擁有所有權的機器設備或營業生財,可能因為銀行貸款,或者因為管理的需求,通常會購買火災保險,但對於承租的建築部分則較容易忽略,除非出租人(房東)要求承租人要安排保險,因此有的承租人就會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直接向保險公司要保辦公室的火災保險,這個時候由於目前保單條款已經規定具有所有權的出租人可以享有賠償請求權,因此原則上不會有理賠上的困擾。但是承租人若未列名為共同被保險人,保險公司雖可依約理賠。但是這個時候就出現了一個問題,那就是在理賠之後,損失原因經調查結果假如是承租人的過失,依據保險契約的代位求償條款,保險公司可以向承租人追償。因此承租人不但支付了確定的保險費(因出租人的要求),亦承擔了不確定的過失賠償責任,如此並未達到當初移轉危險的目的。

因此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某些企業就會要求承保辦公室火災保險的保險公司放棄對承租人的代位求償權利,然而就此方式而言,承租企業所要負擔的保費即以火災保險費率規章為準,其包括了原因並不是由承租企業的過失而造成火災所致的損失,因此純就危險負擔的角度而言,承租人似乎多負擔了不應由其支付的成本。

況且多數保險公司並不會輕意放棄對承租人過失所致損失的代位求償權利,所以對承租人而言,為能滿足出租人對其財產保障的要求,且可節約成本,並順利購買適當的保險,另一個選擇就是安排火災法律責任保險,來替代出錢幫房東購買火災保險的方式,以保障承租人因過失造成承租的辦公室發生火災以致出租人損失的賠償責任。 繼續閱讀…

企業多張保單整合法 文:江朝峰

一般而言,公司企業在買保險的時候,初期多會因為財產的陸續增加而陸續購買相關的保單,譬如企業的公務車、貨車、主管用車等,每添購一輛新的公司車通常就會投保一張新保單,等公司經營到一個相當的規模之後,這些公司車可能已達數十輛,保單也有數十張,每張保單不但到期日不同,投保的險種也不一樣,承保的條件更是五花八門,這種情況在實務上相當普遍,其不只造成管理上的困擾,就以成本的考量來說也很可能不太划算。再以火災保險來看,也有類似的情形,一家企業每增購一些設備就去投保一張火災保險單,其中有些保單包括火災、颱風洪水、地震等比較廣泛的保障範圍,有些保單卻可能只投保火災的基本保障,另外像保險金額的基礎也可能不太一樣,有些保單採用重置成本基礎有些則可能採用實際現金價值,加上到期日並不一致,特約條款也不盡相同,如果萬一有理賠發生,其間的爭議與糾紛恐怕在所難免。

上述這種情形在連鎖店企業最為明顯,因為不論是自營或加盟的連鎖店,從第一家店開始,由於地理位置的選擇,必定相隔一定的距離,因此財產之間也相對獨立,所以每一家店開業之後如果要買保險,就很容易變成各自投保,因此包括火災保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現金保險、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汽車保險等各相關保險,有的店會保有的店則不會投保,就算已經投保的店家其保險額度、條件、保障範圍也應該都不太一樣,如此一來對於整個連鎖集團的擴展與經營就會增添一些不確定的變數,因此為了降低這些經營的風險,如果是新成立的連鎖企業,則可以第一家店的保險規劃作為基礎,往後陸續成立的自營或加盟店則可以用批加的方式加保到第一家店的各張保單中,到了年度續保時在整合成一張大保單,並且在次年度運用相同的模式繼續加保新的店,每年續保則重新檢視與整合。 繼續閱讀…

承租工廠的保險規劃 文:江朝峰

企業對於擁有所有權的機器設備或營業生財,可能因為銀行貸款,或者因為管理的需求,通常會購買火災保險,但對於承租的建築部分則較容易忽略,除非出租人(房東)要求承租人要安排保險,因此有的承租人就會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直接向保險公司要保辦公室的火災保險,這個時候由於目前保單條款已經規定具有所有權的出租人可以享有賠償請求權,因此原則上不會有理賠上的困擾。但是承租人若未列名為共同被保險人,保險公司雖可依約理賠。

但是這個時候就出現了一個問題,那就是在理賠之後,損失原因經調查結果假如是承租人的過失,依據保險契約的代位求償條款,保險公司可以向承租人追償。因此承租人不但支付了確定的保險費(因出租人的要求),亦承擔了不確定的過失賠償責任,如此並未達到當初移轉危險的目的。

因此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某些企業就會要求承保辦公室火災保險的保險公司放棄對承租人的代位求償權利,然而就此方式而言,承租企業所要負擔的保費即以火災保險費率規章為準,其包括了原因並不是由承租企業的過失而造成火災所致的損失,因此純就危險負擔的角度而言,承租人似乎多負擔了不應由其支付的成本。

況且多數保險公司並不會輕意放棄對承租人過失所致損失的代位求償權利,所以對承租人而言,為能滿足出租人對其財產保障的要求,且可節約成本,並順利購買適當的保險,另一個選擇就是安排火災法律責任保險,來替代出錢幫房東購買火災保險的方式,以保障承租人因過失造成承租的辦公室發生火災以致出租人損失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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