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的意義與功能

 

文:江朝峰

 

    我國保險法第九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保險人之利益,代向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而向承保之保險業收取佣金之人」,因此所謂保險經紀人係指具有相當專業的保險知識,基於被保險人的利益,代其向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之人。易言之,保險經紀人應被視為以被保險人危險管理者之角度,為其規劃、安排最適當的保險。

 

    另一方面,因為保險經紀人除了有豐富的保險專業知識與經驗外,對保險市場的實務運作也相當瞭解熟悉,加上保險經紀人代表著相當數量的業務議價能力(Bargaining Power),因此一般相信保險經紀人具有獲致較有利保險條件的能力。 繼續閱讀…

聰明的企業一定投保營業中斷保險

 

文:江朝峰

    常見一些大廠意外發生大火造成了相當嚴重的損失,如果已經投保了火災保險,因此火災所造成的直接損失原則上會依據保單的規定來加以補償,但是除財產被燒毀的損失之外,企業還會面臨因而引起生產效能不足的損失,如果受災企業危機管理得當,能夠在原本就比較分散的產能間重新調配,將損失限制在最小的範圍內,不過實際上並不是每家企業都能夠這麼幸運,因此針對因為各種保險事故發生後所引起營運的中斷,其實投保營業中斷保險才是最經濟、簡單、有效的企業風險管理對策。

    所謂營業中斷保險是指保障企業(被保險人)因火災或其附加保險事故造成財產毀損而導致營業停頓,而影響了原可賺取的預期利潤以及發生持續費用的損失。其中預期利潤指的是未來一定期間原本可以賺取但因為保險事故發生而無法賺取的利潤,而持續費用則是指雖然發生了事故但仍然要繼續支付的費用,簡單來說企業因保險事故發生而無法繼續營運,其原應有的淨利收入、薪資或固定費用支出等,皆可由營業中斷保險保障。前述這兩大項目的額度則必須在投保之前由保險公司協助計算出來作為未來理賠的依據,不過也可以因為企業特質的不同而選擇僅投保持續費用即可。 繼續閱讀…

【企業保險規劃】創業的正確保險觀念

 

文:江朝峰

每一次災害發生後,都有一堆說不完的悲慘故事,這些故事的結局猶如骨牌效應,會引發一連串的負面連鎖反應。譬如一家商店發生火災,除了導致店主自有財產與貨物血本無歸之外,如果商店是租來的,現在卻因一時疏忽而燒毀,就產生了對房東的責任,此時則必須額外拿錢出來賠償。另外,萬一火勢無法控制而延燒到鄰居,又是一筆不少的賠償金。

又如果原來商店的收入除了支出生活費之外也用來支付銀行貸款,如今收入沒了,貸款付不出來,住家也可能落入被拍賣的厄運。至於全家生活費、小孩子的教育費用更都成了問題,為了解決困境,此時家人可能要另尋謀生的出路,小孩子也必須中斷學業提前就業,這期間如果意志不夠堅強,也有可能發生更悲慘的家庭悲劇,整個人生就變成了完全不同的結局。

這一連串的災害骨牌,其實只要能拿起其中關鍵的一張骨牌,後面的連鎖反應就可以被中斷,譬如說這家小商店準備了很好的消防設備、商店內控及管理做得非常完善、嚴禁菸火等,就可以讓第一張發生火災的骨牌倒下的機會大減;或者家裡備有相當數額的準備金,萬一有意外發生的時候,能夠立即填補,讓後面的骨牌不至於倒下;然而第一種方式只能讓發生火災的機率降低,並不能讓火災完全不會發生,第二種方式卻又不是每個人都做得到,尤其創業的年輕人,小小的商店已是他們全部的所有,甚至是貸款而來,真是萬萬不能有一點點的閃失。 繼續閱讀…

【專家談保險】再論CGL中的『that particular part』

 

文:王人龍  

BFPD (Broad Form Property Damage Endorsement , 買回部分3C 不保條款擴大承保批單/買回部分保管責任擴大承保批單)中,為了將原本概括性的或全面性的敘述字眼改為指定或針對性的描述,也就是由排除”面”的作法改為”點”的排除來達到買回的效果。其中一種做法就是納入「特定部分」(that particular part)這樣的字眼以便將原本於1973 CGL保單所欲全面排除任何為被保險人(the insured)所保管之財物的約定將其限縮為該被保管財物之「特定部分」(that particular part),藉此修飾文字進而達到擴大承保範圍的目的。

1986年時,ISO在新版CGL(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保單中將被保管財物之「特定部分」(that particular part)列於Coverage A除外條款第(j)(5)(6)項,其內容如下: 繼續閱讀…

【專家談保險】CGL中的契約責任(Contractual Liability)

 

文:王人龍 

    首先在此必須澄清的是本標題所指的CGL是指ISO 1973 CGL (Comprehensive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而非ISO 1986 CGL(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或在其以後陸續於不同年份所發佈的ISO CGL保單。何故? 因為ISO 1973 CGL保單係以契約責任(Contractual Liability)批單加保的方式呈現,而ISO 1986 CGL則不然,而是於保單定義中直接(內含)承保此風險。雖說承保契約責任的表達方式會因不同年份的CGL保單而會有不同的呈現手法,但所指的承保範圍卻無分軒輊。

    我們現在就來看看在CGL保單裡的契約責任到底所要承保的是甚麼?簡單的講,就是在CGL保單所承保對第三人體傷與財損的大原則下,若列名被保險人(Named Insuredyou)在執行營運時以契約的方式承擔了契約對造(他方)對於第三人之體傷或財損依法所應負擔的侵權(Torts)責任時,因此其CGL保單就須補償Named Insuredyou答應要賠償他方對第三人的侵權責任所導致之損失。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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