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一桿400萬! 有張保單讓你爽爽領獎【聯合報/孫中英】

對有些人來說,投保高爾夫球球員責任保險的最主要目的,就是獲得一桿進洞的賠償,根據美國Boston大學一位數學教授為【高爾夫文摘】所做的統計顯示:美國PGA職業球員一桿進洞的機率是3700分之1,而單差點球手的機率則降到13000分之1;又根據某Hole In One協會的數據分析,一位業餘球手在一個165碼的三桿洞打出一桿進洞的機率是12600分之1,而職業球員的機率是2850分之1;此外,還有其他類似的數據如:比較保守的說法是45000分之1,更接近一點的是16400分之1。

所以如果一般球友,一週打一次球,每場球有四次短洞有機會一桿進洞,所以每年有208次機會,以13000除以208得到62.5(年),換句話說,要一桿進洞必須等62.5年,也就是說一般球友一輩子都不太可能有一次機會一桿進洞,因此如果一桿進洞,那無非是鴻運當頭,所以就要給桿弟紅包、請球友吃飯、製作許多紀念品贈送親朋好友等,當然所費不貲,所以如果要買高爾夫球責任險附加一桿進洞保險,10萬元應該是基本單位吧!但是可能有人會想說:買十萬元的一桿進洞就需要每年保費5000元左右,若依前面所述機率來看是不是太貴了,其實保險公司應該是賺不到錢,因為會投保一桿進洞的球友都是比較可能一桿進洞的球友而不是一般球友,這就是所謂的保險逆選擇。

桃園瓦斯行氣爆大火 4人燒燙傷送醫急救【奇摩新聞】

爆炸是一種極為迅速的物理或化學的能量釋放過程。在此過程中,體系內的物質以極快的速度把其內部所含有的能量釋放出來,所以一旦失控,發生爆炸事故,就會產生巨大的破壞作用,爆炸風險是火災保險的承保範圍之一,但是通常要另外加保,換句話說,爆炸事故萬一被波及的住宅、商店或辦公室以及工廠則就算有投保商業火災保險,基本上是無法申請理賠,除非有另外加保爆炸保險。

另一方面,對發生爆炸的廠商,若有造成第三人受到傷害其因沒有善盡管理危險物品而導致,本就應負賠償的責任,所以應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如此一來,只算爆炸震波所致的房屋毀損、玻璃破裂、人員受傷等等,都將包括在承保範圍之內,另外一個問題是在台灣的話,就算肇事廠商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但如此重大的損害,恐怕其保險金額會遠遠不足。

規劃企業產險自負額的原則【文:江朝峰】

一般中小企業在購買保險時,通常都沒有充分運用「以最低成本換取最大保障」的原則。其之所以如此,也許是因為越容易看見或接觸到這些小損失,大家就越能察覺危險的存在;也可能是因為想到保險就覺得應該得到全部的賠償,而忽略了成本付出的多少;更可能是根本不瞭解成本與保障的對價關係所致,因此站在中小企業主的立場,除了應該深入瞭解相關保險商品外,更應該把握保險最重要的購買原則──以小而確定的成本(保費)去換取大而不確定的補償(賠款),而不是以小而確定的成本去換取小而確定的補償。

在確認上項原則後,保單自負額的主動規劃與運用便顯得非常重要。所謂自負額就是指每一次保險事故發生所致的損失,由被保險人先自行負擔的金額。自負額的設定除了有效節約企業的保險成本外,另因小額損失已由企業自行吸收,故可減少企業索賠的行政成本,同時也相對降低了保險業的理賠成本。又因企業必須自行承擔部分的損失,因此必致力於損失預防與損害防阻的措施,因而降低企業遭受損失的次數與嚴重性,形成企業與保險業互蒙其惠。再者自負額的主動運用常是企業正視風險管理的啟端,而讓企業對所有風險的掌握更加具體與確實,因此,自負額的規劃在保險實務上實在是個非常重要的課題。

以火災保險而言,設若企業願意重視自負額的運用,則可視本身資產大小、危險狀況與準備基金提存情形,來設定自負額,那麼除了可節約保費成本之外,由於自負額度內的損失必須由企業自行承擔,企業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就會更加重視,也因此損害發生的可能性將大幅降低,另外對自負額運用而節約的保費也可以提存成災害準備基金,在保險期間內如果損害防阻得當,則在準備基金累積提高的同時在下一個保險期間可以再適度提高自負額度,從而產生正面的良性循環效果。 繼續閱讀…

巨災風險高 產險承保多轉再保【工商時報/黃惠聆】

由歷史上的經驗可以了解,除了火災之外,企業最需要去管理的風險就是天災了,尤其近年來地球暖化的效應一直在持續發揮當中,表現在天災方面就是一年比一年嚴重,包括地震、颶風、颱風、龍捲風、大雨、洪水、大冰雪等等都與溫度的變化是息息相關,而且彼此也會有一定程度的連鎖反應,因此在不久的未來,應該是會看得到一件比一件巨大的天災,也因此對於可以分散與平衡這些巨災的保險制度,其實也應該要愈來愈受到重視,而這也是真正保險制度的精隨所在。

至於對保險公司來說也是同樣的道理,累積過大的風險就必須移轉出去,因此在目前產險公司自留愈來愈高的情況下,巨災再保的需求卻是越來越殷切,不過想像得到的是費率一定會越來越高,而再保險的安排也會越來越不容易,甚至於比例型再保恐怕不太可能排得出來,市場將會越來越依賴超額損失再保險,甚至非傳統型的再保險(如巨災債劵)可能會更受重視。

保額每人最高200萬 Ubike第三人責任險 估6月上路【工商時報/黃惠聆】

前幾年一直在討論Ubike的傷害險,而且是不記名的傷害險,以保單的本性來說是有點困難,保費不太容易精算,對保險公司來說風險比較大,基於這樣的原因,其實也可以考慮用原 U-bike 公司所投保的公共意外保險去展延承保範圍,包括到使用者的意外,而且因為使用者與 U-bike 公司是消費者的關係,所以適用消保法屬於無過失概念,如此幾乎跟傷害險的賠償差不多,或許是可以考慮的方向。

其實騎U-bike 若發生意外,其實真的是要看是誰的責任,如果是道路設施不良,例如路面不平或人孔蓋路面不平整等原因,那麼可能應該由政府來負責任,也就是申請國家賠償,如果是 U-bike保養不當,那麼當然要求 U-bike 公司依法來賠償,而 U-bike 公司就需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如果今天是自行車本身設計或製造的瑕疵,則是自行車商要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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