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馨詐保驚爆案外案 花東保經業務冒名投保詐千萬【中時/林郁平】

利用保險來犯罪,全世界都有,甚至有人估計其占保險賠款的十分之一以上,其實保險對社會的負面影響就是可能會引發所謂的道德危險,在意外保險的部分最常見的就是為了保險金而自殘或傷人,此類案例在世界各國不勝枚舉,譬如之前重新立法檢討的兒童保單,就是因為怕父母親會為了保險金殺害未成年的小孩子,另外像所謂金手指、金手腕、金雙腿事件都是自殘身體的案例。

對於保險公司而言,詐領保險金係屬犯罪行為,當然無法理賠,否則大家都來謀害親人,就算被抓到還可以獲得保險金,這個世界可能就不會太平了。除此之外,保險公司應要發展更為完整與縝密的核保系統,而在理賠時,調查員也要有更先進與嚴格的訓練,就像調查局或情報局的水準,如此才不會冤枉了誠實的被保險人,而也可以達到嚇阻犯罪的效果,更會提升保險形象讓社會大眾對保險更有信心。

進出冰庫搬薯條身亡!醫揭研究示警【今日新聞/倪浩軒】

如果僱主枉顧員工的工作安全,利用職權要求員工工作過量以致員工不幸身故,除判定過勞死可以獲得職災給付之外,恐怕僱主還有過失的責任問題,所以如果該員工的家屬再依民法侵權責任或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去控告僱主的話,恐怕僱主的責任與賠償上不止於此,所以此際僱主責任保險就可以發揮其功能了,所謂僱主責任險就是當受僱員工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導致受傷或死亡時,將企業對員工依法所需負擔的民事賠償責任轉移由保險公司承擔的一種保險。

當然企業在投保時,首先必須注意的是僱主責任保險是針對僱主「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予以承保,所以必須先了解所謂的「依法」所可能包括到的法律層面;另外僱主責任保險保障的重點為僱主責任而非員工福利,因此若有保險事故發生時,原則上應由僱主來申請理賠;最後關於團體傷害保險與僱主責任保險常被誤解為可互相取代,其實這兩個險種所要保障的標準基本上並不一樣,因此是相輔相成而不是相互衝突,換句話說企業需要團體保險但也同時需要僱主責任保險的保障。

企業多張保單整合法【文:江朝峰】

一般而言,公司企業在買保險的時候,初期多會因為財產的陸續增加而陸續購買相關的保單,譬如企業的公務車、貨車、主管用車等,每添購一輛新的公司車通常就會投保一張新保單,等公司經營到一個相當的規模之後,這些公司車可能已達數十輛,保單也有數十張,每張保單不但到期日不同,投保的險種也不一樣,承保的條件更是五花八門,這種情況在實務上相當普遍,其不只造成管理上的困擾,就以成本的考量來說也很可能不太划算。再以火災保險來看,也有類似的情形,一家企業每增購一些設備就去投保一張火災保險單,其中有些保單包括火災、颱風洪水、地震等比較廣泛的保障範圍,有些保單卻可能只投保火災的基本保障,另外像保險金額的基礎也可能不太一樣,有些保單採用重置成本基礎有些則可能採用實際現金價值,加上到期日並不一致,特約條款也不盡相同,如果萬一有理賠發生,其間的爭議與糾紛恐怕在所難免。

上述這種情形在連鎖店企業最為明顯,因為不論是自營或加盟的連鎖店,從第一家店開始,由於地理位置的選擇,必定相隔一定的距離,因此財產之間也相對獨立,所以每一家店開業之後如果要買保險,就很容易變成各自投保,因此包括火災保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現金保險、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汽車保險等各相關保險,有的店會保有的店則不會投保,就算已經投保的店家其保險額度、條件、保障範圍也應該都不太一樣,如此一來對於整個連鎖集團的擴展與經營就會增添一些不確定的變數,因此為了降低這些經營的風險,如果是新成立的連鎖企業,則可以第一家店的保險規劃作為基礎,往後陸續成立的自營或加盟店則可以用批加的方式加保到第一家店的各張保單中,到了年度續保時在整合成一張大保單,並且在次年度運用相同的模式繼續加保新的店,每年續保則重新檢視與整合。 繼續閱讀…

群創爆嚴重職安意外!一員工遭撞擊夾傷無生命跡象 同型機台停工【蘋果新聞/黃意淳、王志弘】

如果僱主枉顧員工的工作安全,利用職權要求員工工作過量以致員工不幸身故,除判定過勞死可以獲得職災給付之外,恐怕僱主還有過失的責任問題,所以如果該員工的家屬再依民法侵權責任或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去控告僱主的話,恐怕僱主的責任與賠償上不止於此,所以此際僱主責任保險就可以發揮其功能了,所謂僱主責任險就是當受僱員工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導致受傷或死亡時,將企業對員工依法所需負擔的民事賠償責任轉移由保險公司承擔的一種保險。

當然企業在投保時,首先必須注意的是僱主責任保險是針對僱主「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予以承保,所以必須先了解所謂的「依法」所可能包括到的法律層面;另外僱主責任保險保障的重點為僱主責任而非員工福利,因此若有保險事故發生時,原則上應由僱主來申請理賠;最後關於團體傷害保險與僱主責任保險常被誤解為可互相取代,其實這兩個險種所要保障的標準基本上並不一樣,因此是相輔相成而不是相互衝突,換句話說企業需要團體保險但也同時需要僱主責任保險的保障。

從防疫險之亂看台灣產險業的發展【工商時報 主筆室】

在保險這個行業,由於買賣雙方的資訊不對稱,世界各國多以較為嚴格的方式來管理,以保障保險消費者的權益,但弔詭的是如果管得太多,保險業的經營卻又會缺乏效率,而影響了消費者的權益。因而拿捏之間,非有智慧與勇氣不可。全世界產壽險保費收入比約為43:57,台灣產壽險保費收入比卻是1:21,顯示台灣地區產險業的發展落後壽險太多。其中又以消費性產險投保率太低為主要原因,因此如何推展,包括住宅、汽車與傷害險,就會是未來產險業務發展的重點,而消費性產險發展的關鍵就在於保險商品的創新與行銷策略的活化,而這也是未來產險命脈之所繫。

為能有多樣化的商品來滿足不同消費者的需求,主管機關也一直鼓勵產險公司送審新商品,但是,主管機關與學者專家組成的委員會所無法理解的商品,審核過程實有令業者難以發揮創意的無奈,所以我們看到的產險新商品,多不出幾類基本模式,而且主管機關常為所謂公平起見,只要有公司推出新商品即會核准其他公司跟進,如此一來,就會形成事實上的無差異化商品,而市場就很難進入良性競爭。因此如果政府這一隻看得見的手與自由化這隻看不見的手,無法在同一個旋律來舞動,在遊戲規則重組之際只會徒增困擾與猜忌,所有導正市場的理想都可能化做流水。因此,在主管機關怒斥產險業者不思進步的同時,是否也應該思考給了產險業者什麼樣的空間,否則誰都不知道到底誰謀殺了台灣產險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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