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董風險高 投保也難完全轉嫁【工商時報/黃惠聆】

董監事責任保險在台灣推展二十幾年來,投保率已經慢慢有所增加,過去,董事責任保險初引進台灣,公司投資者普遍尚未形成足夠的心態與觀念,加上訊息來源的不夠完備,以致此一新興險種在剛開始推廣銷售上面臨極大的阻力與挑戰,直到2000年,保險普及率都尚不及10%。2006年投保率上升至30%,據估計到2009年為止投保率應該已經超過50%,目前能達到七成也算是正常的進展。

所謂董監事責任保險主要是承保企業的董監事及重要職員的個人法律責任,其於執行職務發生過錯、疏忽等行為,所引發的法律責任,受到被害第三人提出索賠請求時,由保險人理賠所產生的法律訴訟、抗辯費用及賠償責任,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金額,可能會非常的高。尤其過去對股東而言,因為訴訟成本高,投資人的力量有限,所以運用控訴來保護自己的可能性比較低。但現在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引進團體訴訟(Class Action),由保護基金負擔一定的裁判費,提高股東求償意願,公司、董事及重要職員被告的機率就大增。因此就未來而言,隨著投資人自我意識提高,這類案件會越來越多,董監事責任也將越來越重要。

子宮鏡檢查疑致死胎 長庚聲明:處置未周全、醫師停權3個月【蘋果日報/生活中心】

所謂醫師責任保險,其實包括診斷錯誤、處置錯誤跟醫療錯誤三大類行為所致病人的損害,其在概念上就是醫師的醫療相關行為所致,則需負賠償責任,但是關鍵在於其法律基礎是過失責任?嚴格責任還是無過失責任?所謂過失責任基礎是指醫師的醫療行為有過失,但需由病人一方來舉證醫師有過失,醫師才需負賠償責任,依據舉證的一方就是敗訴的一方的道理,在過失責任基礎下,病人要能控告成功的機率是比較低。

所謂嚴格責任則是指舉證的責任轉由醫師來負責,因為對整個醫療行為,醫師是專業人士他最清楚也能舉出最有利的證據,如果連醫師都舉不出對他有利的證據,那麼就代表他應該負賠償責任,至於無過失責任,則是不管醫師的醫療行為有沒有過失,他都必須負賠償之責,也是對醫師最嚴格的一種,以上三種責任基礎各有利弊跟適用對象,但是在台灣則都被法院判決過,所以保險單應該怎麼適用?實有待釐清。

推廣居家綜合保險之探討(二)【文:江朝峰】

多年以來,台灣地區一般民眾對住宅保險的主動需求比率一直相當低,通常是因為向銀行貸款,銀行為了保障債權,而要求貸款人購買住宅保險,除此之外,一般屋主會因為風險考量主動投保者則是少之又少。住宅火險目前的全名為「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屬火災保險的一種,其保險標的物泛指各類動產及不動產。動產部分包括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或同居人所有、租用或借用之家具、衣李及其他置存於建築物內供生活起居所需之一切財產;不動產則專指定著於土地作為住宅使用之獨棟式或整棟建築物中之一層或一間,含裝置或固定於建築物內之冷暖器、電梯、電扶梯、水電衛生設備及建築物之裝潢,並包括其停車間、儲藏室、游泳池、圍牆、走廊、門庭、公共設施之持分。而動產中不易計價或無法計價者,如古玩、珠寶、文件、有價證券、及不動產中的土地,則非一般住宅保險所承保之標的。

住宅保險係以火災為主要保險事故,另包括了閃電雷擊、爆炸、航空器墜落、車輛碰撞、竊盜、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行為、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住宅第三人責任保險、玻璃保險以及住宅基本地震保險。另可依實際情況加保颱風、擴大地震、冰雹、洪水、水漬、自動灑水器滲漏等危險事故,以擴張其承保範圍。在損失型態方面,除前述保險事故所致的直接損失外,還包括了清除費用與臨時住宅費用(每日5000元,最高40天)等間接型態的損失。在保險金額的估算部分,以往被保險人經常因為超額保險(Over Insurance)而浪費保險費,或因不足額保險(Under Insurance)而引發理賠糾紛。目前住宅保單除了註明「台灣地區住宅類造價參考表」作為投保及理賠估算時的參考外,並在住宅火災保險單第31條承保建築物之理賠,及第32條承保建築物內動產之理賠,兩條款中名列理賠的計算方式。此外,在建築物方面也以重置成本為基礎的投保方式,代替以往用實際現金價值的方式,來擴大對折舊的保障,但是在動產的部分則仍沿用實際現金價值為基礎。 繼續閱讀…

艾瑪來襲 美國佛州逾300萬用戶斷電【中央廣播電台/吳寧康】

目前艾瑪造成的經濟損失恐怕已經超過2000億,事實上每年自然災害使得全球保險業損失約數百億美元,地震損失幾乎占巨災損失總額的45%。而颱風洪水也占45%,據統計,從1947年至1980年全球10種主要自然災害中,由颱風造成的死亡人數為49.9萬人,佔全球自然災害死亡總人數的41%,比地震造成的死亡人數(45萬人)還多。台灣呢?除了是颱風地好發區之外,不知道還有幾條地震斷層尚未被偵測到,最近龍捲風也常來報到甚至也下起冰雹,實在是最受天災威脅的地區。

而天災毋庸置疑的是人類未來最大的課題與挑戰,就算人類醫學再發達,可以克服各種疾病對生命的困擾,但是天災所造成致命的威脅卻是永遠無法消除,而且會愈演愈烈,在財產的部分也是一樣,火災、爆炸、煙燻、竊盜、罷工、車輛碰撞等等的損害,都可以控制在一定的範圍,唯獨天災的破壞性卻因為地球暖化的影響而更加劇烈,也因此未來的財產保險中將以天災保險為主流,而所有的企業也都更應該注意天災保險的發展。

遇連環車禍 專家:僅強制險沒保障【聯合報/郭宣彣】

對於投保汽車責任保險的金額僅有幾百萬實在不敢苟同,在台灣以往的觀念中,人命的價值一直是被低估的,甚至到目前為止仍然有很多理賠案顯示對死亡的賠償金額有賠償過低的現象,不過近來法院的判例卻也開始陸續出現高額賠償金的案例,500萬以上的金額已經很常見,千萬的金額也偶爾出現,甚至2010年八月份還發生過車禍撞人成殘而經法院判決賠償1952萬的案例,整體看來,理賠金額的提高的趨勢似乎會愈來愈明顯。

其實依據家庭需求說來簡單計算,一條人命一千萬似乎也並不是不合理,果真如此,那麼強制汽車險的200萬保險金額顯然完全不足以賠償,甚至加上任意第三人責任300萬元似乎也不太足夠,所以未來汽車責任將會出現所謂投保超額汽車責任保險的概念,千萬的保額會愈來愈多人採用,其實包括強制責任保險、任意責任保險與超額責任保險才足以構成一張完整的汽車責任保護網,來保障駕駛人的責任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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