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敦大火350週年 特展重現當年災難 【中央社】

【豐林保險評論】

西元1666年倫敦發生大火,事發地點是靠近倫敦橋附近的1家烘焙店,一連燒了5天,八成的倫敦金融城付之一炬,損失慘重,燒毀了13200戶,約有10萬人因此無家可歸,所幸很多人逃出火場,因此喪命的人並不多。當年發生大火的原因猜測很多,可能是木材掉到火爐上,烘焙師凌晨1時被屋內的煙霧嗆醒,他和家人跳窗逃生,大火自此一發不可收拾。

倫敦當時遭遇乾旱多時,東倫敦刮起暴風,使大火迅速蔓延,加上大火發生時是深夜,民眾來不及撲滅,同時事發地點的建築物多是木造,附近都是小巷,還有不少倉庫裡存放酒精飲料和乾草,都使大火情況雪上加霜。這場大火也燒出了第一家民營的火災保險公司,倫敦大火之後到了1667 巴彭醫生創立火災保險事務所,開始了民營的火災保險產業到了1683友愛社攜手社成立(Mutual),到了1710成立了太陽火災保險公司,此後設立火災保險公司就如雨後春筍般地成了一股風潮。

借Ubike享有綜合險?金管會:將研議保單【工商時報/彭禎伶】

【豐林保險評論】

U-bike要有保險好像不需要這麼複雜,騎U-bike 若發生意外,其實真的是要看是誰的責任,如果是道路設施不良,例如路面不平或人孔蓋路面不平整等原因,那麼可能應該由政府來負責任,也就是申請國家賠償,如果是 U-bike保養不當,那麼當然要求 U-bike 公司依法來賠償,而 U-bike 公司就需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如果今天是自行車本身設計或製造的瑕疵,則是自行車商要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目前若要求要投保傷害保險,而且是不記名的傷害險,以保單的本性來說是有點困難,保費不太容易精算,對保險公司來說風險比較大,基於這樣的原因,其實也可以考慮用原 U-bike 公司所投保的公共意外保險去展延承保範圍,包括到使用者的意外,而且因為使用者與 U-bike 公司是消費者的關係,所以適用消保法屬於無過失概念,如此幾乎跟傷害險的賠償差不多,或許是可以考慮的方向。

服務跟價格的選擇【文:江朝峰】

對保險的購買者來說,如何以服務為選擇的關鍵,實為未來保險市場演變的最重要趨勢,很多企業的保險承辦總是藉口說對保險不了解,所以在選擇保險經紀公司或保險公司時,只能以價格做為唯一的標準,況且以後也不一定會由該承辦繼續辦,因此選最低價就沒錯,但這個邏輯顯然會經不起時間的考驗,因為保險的報價可以暗藏玄機的地方非常多,所以表面上看到的低價可能不是最低價。

除此之外,保險的附加價值才是最重要的重點,而保險的價值基本上不外乎專業、誠信、服務。而這三項基本價值是任何承辦從與保險公司業務員或保險經紀人接洽的會談中可以充分了解的,如果還無法完全判斷,請這些各公司的保險公司業務員或保險經紀人同時做一次一個鐘頭的簡報,讓他們彼此過過招抒發己見,再不明瞭也就明瞭了。

除此之外,這幾年產險業的競爭已經進入白熱化的階段了,費率的下殺幾乎讓保險公司招架不住,事實上目前的費率競爭也幾乎到了底線了,如果費率再無止境的下降,甚至消費者都要質疑萬一發生了事故,保險公司會理賠嗎?因此產險業者都有共識,應該把競爭的重心轉到非價格的因素,其中對保險公司的申訴率,當然是值得消費者投保前做做功課的一項,不過運用統計資料通常要小心,首先件數與比率的關係必須加以釐清。第二,申訴的內容應該再細分,否則百萬賠案與百元誤會的申訴站在同一個基準,也可能會失衡了。

最後,各險種的狀況可能會差很大,一件千萬火險賠案絕非幾天內可以調查清楚的,所以主管機關在提供申訴資訊時,應該更為完整的進一步主動分析,如此消費者才有例可尋,當然話說回來,畢竟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是保險契約兩造相對的當事人,在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永遠都是弱勢,要期待保險公司(或其業務員)可以公正無私的幫保戶爭取理賠權利,無疑是緣木求魚,所以如果消費者能夠選擇夠專業服務強的保險公司業務員或保險經紀人,來協助處理所有保險相關事務,或許這才是制度解決問題的最好方式。

父抱2歲兒搭電扶梯 摔落地面雙亡【大陸中心/綜合外電】

【豐林保險評論】

一般而言電梯可以分為升降機與電扶梯,就使用性質來看也有送貨與載人之分,但不論是哪一種電梯,若沒有好好的保養與維修管理,都有可能造成人命傷亡,像幾年前就曾經發生過有年輕女孩去華納威秀逛街,結果在電扶梯往上行的時候,因為該女孩將頭伸出了電扶梯,結果在到了上一層樓地板之前仍未將頭縮回,結果慘遭電扶梯與樓層夾角夾斃。

以前也發生過有保險公司的收費員到客戶家收費,要搭電梯時沒注意到電梯未升上來,結果從五層樓高摔落地下室而死亡,因此無論是客梯、貨梯,升降式電梯或者電扶梯,發生意外時有所聞,所以除了請電梯公司務必盡到維修保養之責外,投保電梯意外責任保險也是一種風險管理的重要方式,否則電梯的使用管理或所有權人原則上都會負有損害賠償的責任。

美女會計敗很大! 盜公款2.3億買800件精品【聯合新聞網】

【豐林保險評論】

員工挪用公款,老闆應該考慮的就是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了,所謂「員工誠實保證保險」顧名思義就是承保員工的不誠實行為所造成公司的損失,其中不誠實行為可以包括強盜、搶奪、竊盜、詐欺、侵占等不法行為,這些不誠實行為中最常見的就是挪用公款,因此企業中有機會保管、處理與金錢有關的各級主管與員工都是首要投保的對象,諸如會計、出納、財務人員、收款人員、甚至財務主管,或者像金融機構中幾乎人人都碰得到錢,也都有挪用公司錢財的風險存在,尤其當員工個人財務狀況出問題的時候,在沒有適當的開導時即可能誘發犯罪動機。

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所能保障的不僅僅是挪用公款的損失而已,其實竊取公司財產也是基本的承保範圍,以前也發生過許多此類的案例,如某鞋廠員工數人同夥,每天利用中午休息以及下班時竊取公司球鞋予以變賣牟利,最後由於其他員工檢舉而移送法辦,另如某大企業負責收發信件的員工,利用職務之便在黏貼寄送信件的郵票時故意錯置,如限時掛號改成掛號、限時信改平信寄出等方式不法賺取中間差額郵資達年餘,終於也被查核屬實而移送警局,上述兩個案例都並未直接竊取公司金錢卻偷偷變賣公司財產圖利,此類不誠實行為當然會造成企業的損失,所以也納入員工誠實保證保險的承保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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