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險擴大版 家具也能保【蘋果日報/林潔禎】

【豐林保險評論】

我國的住宅保險稱之為住宅火災地震基本保險,截至目前為止,投保率已經超過三成,看起來保障的覆蓋率已經不錯了,其係因為向銀行貸款才會來投保這個保險,所以並不是一般民眾的真正投保意願,不過至少已經有三成民眾有了基本的保障,也算是很好的一項政策了,但是這項保險也一直都只有基本的保障而已,如今保險公司願意強力介入並加碼演出,確實是大家的福氣。

基本上能夠支持擴大保障的真正原因,是因為損失率非常好,也就是保費有超收之嫌,如今先拿一部份來擴大承保範圍似乎也是合理的方式,不過從所增加的承保範圍來看,以後應該還有機會再度擴大承保範圍,因為真正的大風險如地震、颱風、洪水等天災,尚未納入保障,還有不足額保險也還有可能發生,加上動產的賠償也非常有限,如果克服了這些部分,那就可以變成了真正的居家綜合保險了。   

 

企業風險連貫性分析【文:江朝峰】

 一般而言,在分析企業或個人需求的險種時,都沒有考慮到時間性的動態因素,而企業保險規劃一般總著重於特定時間點對保險的需求。

但事實上企業對保險的需求是動態的,因應不同時間有不同的需求,因此靜態的一般性分析有時對企業的保險安排反而會有負面影響。例如:企業新建廠房時,會考慮到營造工程保險,但在營造工程保險效力終止之際,如接管、驗收、使用或保險期間終止之際,如何銜接火災及其附加險或責任保險等,或多或少都會產生一些問題。

又譬如貨物生產後,如何由火災保險轉移為運輸保險,都不是一般性分析會注意到的項目,但其實這些問題才是企業最應重視的問題之一,因為各險種的承保範圍、承保條件、金額之規範不盡相同,如何確保企業之保障,則須多訓練連貫性分析法。

茲以新建廠房為例,在考慮營造工程保險之前,就應先考慮是否有採購機器設備或特殊建材的運輸保險(包括進口的貨物運輸保險或國內的內陸運輸保險);機器在安裝時的危險是否已包括在營造工程保險之中,若否就應另行安排安裝工程保險;貨物原料在生產之前是否應先安排運輸保險或火災保險(儲存),生產後開始銷貨前是否考慮產品責任保險、運輸保險等;而機器設備在安裝完成後,應否考慮機械保險、火災及其附加險、利潤損失保險等;廠房在營造工程險之後,如何銜接火災及其附加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吊車作業疏失 壓死1工人【中央社/王鴻國】

【豐林保險評論】

所謂僱主責任險就是當受僱員工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導致受傷或死亡時,將企業對員工依法所需負擔的民事賠償責任轉移由保險公司承擔的一種保險。需要這種保險保障的僱主遍及各行各業包括一般商店、行號、辦公室、工廠、貿易商、報關行、加油站、餐飲業、連鎖店、量販店、超市、幼稚園、補習班等等。這些企業行號在經營的過程中,對於責任上的風險除了公共意外責任險已被廣為接受之外,其實僱主責任保險也非常重要,因為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所保障的是企業對第三人的法律責任,而僱主責任保險則是保障企業對自己員工的法律責任,兩者兼備則法律風險的基本完整性就大致足夠了。

當然企業在投保時,首先必須注意的是僱主責任保險是針對僱主「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予以承保,所以必須先了解所謂的「依法」所可能包括到的法律層面;另外僱主責任保險保障的重點為僱主責任而非員工福利,因此若有保險事故發生時,原則上應由僱主來申請理賠;最後關於團體傷害保險與僱主責任保險常被誤解為可互相取代,其實這兩個險種所要保障的標的基本上並不一樣,因此是相輔相成而不是相互衝突,換句話說企業需要團體保險但也同時需要僱主責任保險的保障。

車撞石、癱半身 竹科管理局賠千餘萬【聯合新聞網/王敏旭、郭政芬】

【豐林保險評論】

據法官的看法,竹科管理局應該是有過失,因為案發地點原本是兩線道,卻縮減為一線道,人行道轉角面積過大,緣石的設置不當,夜間又缺乏照明,是肇事主因;事發後才增設路燈,竹科管理局有缺失,才導致車禍。不過竹科管理局不知是否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如果沒有,要用國家賠償,那麼又要浪費納稅人的錢,當然也可以像有過失的公務員追償,不過如果竹科管理局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的話,應該更有利於案件的處理。

所謂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基本上是承保因為企業或組織或主辦活動的單位員工的行為或設備的問題而造成顧客、來賓或其他人受到損害而加以賠償的責任保險。譬如說經營餐廳的生意,如果因為員工端湯給客人時不小心跌倒,將滾燙的湯汁倒在客人身上造成客人燙傷,此時包括客人的醫療費用與沾污的衣物清理或換新費用,都是公共意外保險理賠的範圍,除了員工行為之外,如果是企業的設施保養維修不當而造成他人受到損害也是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  

燿華大火 恐影響供貨蘋果【聯合新聞網/陳昱翔】

【豐林保險評論】

每年在台灣的工廠都要發生近兩千次的火災,雖然比起十年前已經減少到剩下25%的次數,但是對任何一家企業來說都是非常嚴重的負擔,像歷年來最大的三次商業類火災為聯瑞、日月光跟華邦大火,損失在60億~100億之間,實在不是一般企業所能承擔,所以對於這種不發生則已,一發生就可能毀滅一家企業的風險,除了善盡預防之責外,投保火災保險是為不二法門。

但是如何投保火災保險卻又是企業主或保險負責人員的專業負擔,因為一般來說,企業主或保險負責人員對火災保險契約的諸多規定與條件是不太了解的,例如保險金額的設定應該用實際現金價值還是重置成本?取得成本是否等於重置成本?帳面價值是否等於實際現金價值?自負額該如何訂定?附加險跟間接損失是什麼?什麼是除外項目跟特約條款?既然對火災保險契約不瞭解,隨便保一保,出險再來抗爭,這就是目前台灣地區火災保險市場的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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