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鴨陣亡 基隆升旗憲兵上場【中央社/黃旭昇】

 

【豐林保險評論】

 

    小鴨鴨可以保險嗎?如果可以就不用擔心它陣亡了,答案是當然可以保險,至於要保何種保險呢?可能商業動產保險是最合適的,所謂商業動產保險是承保保險標的物在本保險單所載區域內,因外來突發事件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其包括下列幾種範圍(一)正常運輸途中。(二)正常運輸途中之暫時停放,以不超過 7天為限,但得經保險公司事前同意加批延長之。(三)修理保養期間。(四)操作使用期間。(五)委託他人加工處理期間。(六)委託他人銷售期間。(七)巡迴展示銷售期間。(八)出租於他人使用期間。

 

     小鴨鴨在展覽的過程就會遇到跟平常不太一樣的風險,譬如說為了將展示用的設備運送到展覽會場,在運輸的過程中可能會遇到交通事故、竊盜、掉落等狀況,這些意外事故極有可能會造成展覽貨品嚴重的損失;另外在安裝、佈置過程中也可能因為展覽品掉落而造成損壞、破裂、故障等等之損失,至於在展覽會場的展示期間,參觀人數眾多,在人潮擁擠的狀況下,也可能發生民眾破壞展示品或是因為推擠造成貨品受到破壞,甚至因為發生火災、爆裂而造成展示品毀損,所以小鴨鴨還是保個險比較好一點。

陸總領館縱火 美:非恐怖攻擊【中央社/何世煌】

 

【豐林保險評論】

 

    縱火造成的火災事故,火災保險單可不可以賠償?答案是只要不是被保險人自己故意的行為,縱火所造成的火災損失,都可以由火災保險單來承保,至於若是恐怖攻擊,則火災保險單多會將之除外,除非加保恐怖主義保險,但由於恐怖主義保險的保費非常的貴,若是恐怖主義組織看不上眼的一般標的,恐怕不太可能投保這樣的保險,舉例來說101大樓才比較需要考慮投保。

 

    另外,火災保險單不保的項目還包括各種放射線之輻射及放射能之污染、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戰爭、火山爆發、地下發火、被保險人的故意、唆使縱火或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等,也就是說無論如何保險公司對這些情況是不負賠償責任的,也就是說這些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無法用加保的方式處理。

 

外牆磁磚傷人-北市府促修法列強制險【自由時報/郭安家】

 

【豐林保險評論】

 

    建築物外牆剝落去砸到路人確實是相當危險,等於是在社會安置了一堆不定時炸彈,所以運用公權力去加以管制也是無可厚非,不過,據報導北市府近日也將發函給內政部營建署,建議修改「建築法」,往後新建案須有外牆公共安全強制責任險。但是建築物會外牆剝落,顯然都是老舊建築物才會有這種現象,如果是新建築物,因為建材的不同,以後會不會有這種情況實在無法論斷,不過舊的建築物已經有這種現象,卻不需納入保險,在邏輯上其實是說不過去的。

 

    另外,所謂你投保的「外牆公共安全強制責任險其實已現在的公共意外責任險來承保就可以了,如此已經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建築物就不需在另外投保一張保單,在實際執行上將簡單可行也節約了保險成本,不過因為現有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只承保營業處所内的事故,對於外牆剝落所造成的賠償責任,可以用批單的方式加保進程保範圍即可。    

 

企業保單年終體檢

文:江朝峰

 

    新年度的開始時,相信所有企業都有全新的經營策略與計畫,而當這些計畫與策略在執行的時候,勢必影響整個企業的財產配置,譬如說因為經營得法,公司得以快速擴張,所以新的經營據點也會跟著增多,因而新據點當然會帶來新的財產與新的責任的問題,而企業的各種保單通常都是一年一期,雖然有些企業的保險承辦或主管在投保前都會仔細了解公司未來的變化,並在投保時與保險公司討論清楚後,在保單的條款或條件上做相關的約定。

    但是事實上,很多新的變動是很難事前預測的,所以企業的各種保單就算在承保期間內已有保障的情況下,最好還能夠定期加以檢視,以獲得更安全完整的保障。至於檢視保單的時間最少應該一季一次,當然如果時間許可的話更密集的保單檢視會更讓保障與實際風險狀況更一致,至於檢查的項目首先必須注意是否有新的風險產生,譬如說假設關於企業本身的產品銷售出去後的產品責任風險,因為風險不高,一直尚未投保,但由於責任意識與社會風氣的轉變,類似產品已有被求償的案例時,就應該立即檢討投保的必要性。

    又譬如說以往一直未考慮投保老闆對員工的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但因有新的法令通過而加重企業主的責任,此際就應立即檢討此項風險的管理方法。其次,應該檢查企業有沒有即將新設立的據點,因為一般企業的保單都會條列出承保的地點,不在條列的地點就不在承保範圍,因此如果有即將設立的據點,在保單投保時雖然還不知道,但一季一次的定期檢視時應該就會事先知道,此時就應該做事前規劃,將這些可能新增的據點納入各種保單的承保範圍,譬如說新增了承租的營業據點,應該考慮的保險至少會包括自有資產的財產保險、對來訪客戶或他人的公共意外保險、對房東的法律責任保險等。 繼續閱讀…

不到6成上市公司,買董監事責任險【工商時報/楊筱筠】

 

【豐林保險評論】

 

    董監事責任保險在台灣推展二十年來,投保率已經慢慢有所增加,過去,董事責任保險初引進台灣,公司投資者普遍尚未形成足夠的心態與觀念,加上訊息來源的不夠完備,以致此一新興險種在剛開始推廣銷售上面臨極大的阻力與挑戰,直到2000年,保險普及率都尚不及10%。2006年投保率上升至30%,據估計到2009年為止投保率應該已經超過50%,目前能達到六成也算是正常的進展。

 

    所謂董監事責任保險主要是承保企業的董監事及重要職員的個人法律責任,其於執行職務發生過錯、疏忽等行為,所引發的法律責任,受到被害第三人提出索賠請求時,由保險人理賠所產生的法律訴訟、抗辯費用及賠償責任,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金額,可能會非常的高。尤其過去對股東而言,因為訴訟成本高,投資人的力量有限,所以運用控訴來保護

 

    自己的可能性比較低。但現在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引進團體訴訟(Class Action),由保護基金負擔一定的裁判費,提高股東求償意願,公司、董事及重要職員被告的機率就大增。因此就未來而言,隨著投資人自我意識提高,這類案件會越來越多,董監事責任也將越來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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