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創爆嚴重職安意外!一員工遭撞擊夾傷無生命跡象 同型機台停工【蘋果新聞/黃意淳、王志弘】

如果僱主枉顧員工的工作安全,利用職權要求員工工作過量以致員工不幸身故,除判定過勞死可以獲得職災給付之外,恐怕僱主還有過失的責任問題,所以如果該員工的家屬再依民法侵權責任或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去控告僱主的話,恐怕僱主的責任與賠償上不止於此,所以此際僱主責任保險就可以發揮其功能了,所謂僱主責任險就是當受僱員工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導致受傷或死亡時,將企業對員工依法所需負擔的民事賠償責任轉移由保險公司承擔的一種保險。

當然企業在投保時,首先必須注意的是僱主責任保險是針對僱主「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予以承保,所以必須先了解所謂的「依法」所可能包括到的法律層面;另外僱主責任保險保障的重點為僱主責任而非員工福利,因此若有保險事故發生時,原則上應由僱主來申請理賠;最後關於團體傷害保險與僱主責任保險常被誤解為可互相取代,其實這兩個險種所要保障的標準基本上並不一樣,因此是相輔相成而不是相互衝突,換句話說企業需要團體保險但也同時需要僱主責任保險的保障。

從防疫險之亂看台灣產險業的發展【工商時報 主筆室】

在保險這個行業,由於買賣雙方的資訊不對稱,世界各國多以較為嚴格的方式來管理,以保障保險消費者的權益,但弔詭的是如果管得太多,保險業的經營卻又會缺乏效率,而影響了消費者的權益。因而拿捏之間,非有智慧與勇氣不可。全世界產壽險保費收入比約為43:57,台灣產壽險保費收入比卻是1:21,顯示台灣地區產險業的發展落後壽險太多。其中又以消費性產險投保率太低為主要原因,因此如何推展,包括住宅、汽車與傷害險,就會是未來產險業務發展的重點,而消費性產險發展的關鍵就在於保險商品的創新與行銷策略的活化,而這也是未來產險命脈之所繫。

為能有多樣化的商品來滿足不同消費者的需求,主管機關也一直鼓勵產險公司送審新商品,但是,主管機關與學者專家組成的委員會所無法理解的商品,審核過程實有令業者難以發揮創意的無奈,所以我們看到的產險新商品,多不出幾類基本模式,而且主管機關常為所謂公平起見,只要有公司推出新商品即會核准其他公司跟進,如此一來,就會形成事實上的無差異化商品,而市場就很難進入良性競爭。因此如果政府這一隻看得見的手與自由化這隻看不見的手,無法在同一個旋律來舞動,在遊戲規則重組之際只會徒增困擾與猜忌,所有導正市場的理想都可能化做流水。因此,在主管機關怒斥產險業者不思進步的同時,是否也應該思考給了產險業者什麼樣的空間,否則誰都不知道到底誰謀殺了台灣產險業。

第三人責任險 高齡駕駛必備【工商時報/陳欣文】

在台灣以往的觀念中,人命的價值一直是被低估的,甚至到目前為止仍然有很多理賠案顯示對死亡的賠償金額有賠償過低的現象,不過近來法院的判例卻也開始陸續出現高額賠償金的案例,500萬以上的金額已經很常見,千萬的金額也偶爾出現,甚至前幾年還發生過車禍撞人成殘而經法院判決賠償1,952萬的案例,整體看來,理賠金額的提高的趨勢似乎會愈來愈明顯。

其實依據家庭需求說來簡單計算,一條人命一千萬似乎也並不是不合理,若真如此,那麼強制汽車險的200萬保險金額顯然完全不足以賠償,甚至加上任意第三人責任300萬元似乎也不太足夠,所以未來汽車責任將會出現所謂投保超額汽車責任保險的概念,2千萬的保額會愈來愈多人採用,其實包括強制責任保險、任意責任保險與超額責任保險才足以構成一張完整的汽車責任保護網,來保障駕駛人的責任風險。

婦搶救家貓失足墜樓 老公的「小老婆」意外救了她【TVBS新聞/曾健銘】

目前市面常銷售的汽車車體損失險分甲、乙、丙式;甲式保障因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或墜落物與不明車損造成的損失;乙式則保障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或墜落物,與甲式差在不明車損的保障;丙式則限於車對車碰撞損失險。所以這台車如果有投保車體損失險甲式或乙式,則可以視為拋擲物墜落物來理賠。

另外一般而言,在選擇甲、乙、丙等不同的險種時最重要的原則是依據汽車的不同狀況來選擇不同的投保方式,譬如車子越新、車價越高、保養得越好、高級主管用車,應選擇承保範圍比較廣泛的甲式車體損失險;但如果對車子防護能力比較強,如有車庫、司機,則可以選擇乙式或車碰車;至於車子太過老舊(至少五年以上)、價值不高、加上車子本身性質不太怕刮損(如小貨卡),則不需投保車體損失險,綜而言之,投保險種的選擇一定要依據車主自己的特性為準,而不要以保險公司推銷的組合來選擇。

承租廠房與辦公室應該如何投保【文:江朝峰】

企業對於擁有所有權的機器設備或營業生財,可能因為銀行貸款,或者因為管理的需求,通常會購買火災保險,但對於承租的建築部分則較容易忽略,除非出租人(房東)要求承租人要安排保險,因此有的承租人就會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直接向保險公司要保辦公室的火災保險,這個時候由於目前保單條款已經規定具有所有權的出租人可以享有賠償請求權,因此原則上不會有理賠上的困擾。但是承租人若未列名為共同被保險人,保險公司雖可依約理賠。但是這個時候就出現了一個問題,那就是在理賠之後,損失原因經調查結果假如是承租人的過失,依據保險契約的代位求償條款,保險公司可以向承租人追償。因此承租人不但支付了確定的保險費(因出租人的要求),亦承擔了不確定的過失賠償責任,如此並未達到當初移轉危險的目的。

因此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某些企業就會要求承保辦公室火災保險的保險公司放棄對承租人的代位求償權利,然而就此方式而言,承租企業所要負擔的保費即以火災保險費率規章為準,其包括了原因並不是由承租企業的過失而造成火災所致的損失,因此純就危險負擔的角度而言,承租人似乎多負擔了不應由其支付的成本。

況且多數保險公司並不會輕意放棄對承租人過失所致損失的代位求償權利,所以對承租人而言,為能滿足出租人對其財產保障的要求,且可節約成本,並順利購買適當的保險,另一個選擇就是安排火災法律責任保險,來替代出錢幫房東購買火災保險的方式,以保障承租人因過失造成承租的辦公室發生火災以致出租人損失的賠償責任。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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