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甲商圈餐廳氣爆案 惹禍瓦斯工及瓦斯行判賠804萬【自由時報/楊政郡】

前年7月18日驚聞逢甲商圈竟然發生了西安街氣爆案,造成1死15傷的慘劇,究其原因乃是瓦斯行的員工於地下室更換瓦斯桶時,疑似瓦斯桶氣閥無法關閉,導致瓦斯洩漏,而且因為液化瓦斯比空氣重,會殘留在靠近地面,當商家拿工業用大電扇要吹散瓦斯,插電時引發第一次氣爆。然後,另一支瓦斯鋼瓶在大火高溫燃燒下,造成液體瓦斯膨脹從最脆弱的地方炸開,引發第二次爆炸,也就是所謂的BLEVE(Boiling Liquid Expanding Vapor Explosion,沸騰液體膨脹蒸氣爆炸)現象,這一次爆炸威力更強大,並且引發後續火災,造成嚴重傷亡。

當然事發之後除了公安的檢討之外,最需要檢討跟改進的應該是大多數夜市的商家都沒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目前依照各縣市政府對於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如台中市對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超過150平方公尺的特定行業,依規定必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所以相當於約50坪以上的特定商家才需要投保,但是事實上大部分人滿為患的夜市,其附近的商家多數是小於50坪的店面(有些店面也不是強制投保的行業),所以不會受到拘束,在沒有被強制投保的壓力下,再加上產險公司的營業人員鮮少來拜訪此類小客戶,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的比率當然是很低。

除了投保率低之外,目前強制投保的標準型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障的金額也不是很夠,在台中地區50坪~150坪的特定商家,其額度為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最低投保金額為300萬元、每一事故財物損失為300萬元、每一事故身體傷亡總額上限3,000萬元。這項金額對於萬一發生更大事故來說就有些捉襟見肘了,以八仙樂園發生粉塵爆炸意外來看,總共造成498人燒燙傷,八仙樂園的公共意外責任險由泰安產險承保,單一事件理賠上限2,000萬元;至於彩虹趴活動的公共意外責任險則由蘇黎世產險承保,單一事件理賠上限為3,000萬元。也就是說,樂園和活動業者投保產險部分的理賠合計最多就是5,000萬元,遠遠不夠理賠,所以保險金額的設計與考量其實是公共意外責任險非常重要的內容。

確實檢查保單條件以保障自己權益【文:江朝峰】

一般企業買了保險之後,收到保單的第一個動作大概都是直接歸檔或甚至就丟到抽屜,直到有一天萬一不幸發生保險事故時,才會急急忙忙調出保單來加以審視(如果找得到保單的話),而這個時候又會發現不知要如何看起,因為投保的時候常只聽保險營業人員的口頭解釋,或只看到書面建議,但都沒有正式看過條款,所以如果收到保單當時就直接歸檔的話,等到真正看到保單時,就會不知從何看起,而且畢竟保險事務並非一般中小企業的日常業務,任何老闆、財務主管或經辦也都不會整天與保險為伍,可想而知對保險當然不是很熟悉;所以到了發生事故時才傖促的想去了解保單內容,看不懂似乎也是很正常的事,所以利用投保前保險營業人員剛解說過的時機,被保險人對保險內容比較熟悉之際,收到了保單就在保單上做一些註記與說明,萬一遇到不了解時還可以即時跟保險公司討論,相信對維護自身的權益與未來理賠的處理一定會有很大的幫助。

其實在收到保單後首先應該把與保險相關尤其是理賠的聯絡人員、聯絡方式註記或黏貼在保單上,以備不時之需;接著再開始審閱保單,一般來說在實務上保單的結構可以概分為保單應記載事項、基本條款、批單或批註、特約條款等,在保單應記載事項的部份,雖然各種保險的格式內容稍有不同,但通常至少會包括被保險人名稱及經營業務、標的物處所、保險期間、保險金額、保險事故的種類、保險費等項目,這些記載由於關係到保險權益,因此仔細檢查與核對是否正確非常重要,尤其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如數字有誤在理賠時很容易滋生困擾。 繼續閱讀…

美購物中心驚傳大爆炸!建築殘骸噴百米至少21傷【奇摩新聞】

基本上,爆炸是一種極為迅速的物理或化學能量釋放過程。在此過程中,體系內的物質以極快的速度把其內部所含有的能量釋放出來,所以一旦失控發生爆炸事故,就會產生巨大的破壞作用,爆炸風險是火災保險的承保範圍之一,但是通常要另外加保,換句話說,此次爆炸事故萬一被波及的住宅、商店或辦公室以及工廠則就算有投保商業火災保險,基本上是無法申請理賠,除非有另外加保爆炸保險。

另一方面,對發生爆炸的廠商,若有造成第三人受到傷害其因沒有善盡管理危險物品而導致,本就應負賠償的責任,所以應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如此一來,只算爆炸震波所致的房屋毀損、玻璃破裂、人員受傷等等,都將包括在承保範圍之內;另外一個問題是在台灣的話,就算肇事廠商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但如此重大的損害,恐怕其保險金額會遠遠不足。

13家銀行中招 老牌貿易商詐貸66億掀風暴【鏡週刊∕文:陳仲興】

這是一件非常令人遺憾的案件,不過如果潤寅及銀行有投保董監事級主管責任保險,那麼對於董監事及重要主管因疏失造成股東以及其他相關人遭受損失時,卻可以獲得保障,至少包括調查抗辯費用、法律訴訟費用、緊急應變費用等是可以獲得該保單的理賠,其實所謂董監責任險其實包括的保險對象相當廣泛,除了董事、監察人之外還包括公司內所有具管理與監督職務的受僱人,換句話說,在公司內所有具有決策責任的人,無論過去、現在或未來,無論是本公司或關係企業都是保險的對象,而這其中最需要保險保障無非就是獨立董監事與公司主管,因為所領酬勞有限,卻要擔負這麼大的責任。 

另外,由於透過董監事責任保險的機制,不只可以分擔董監事與公司主管的風險,更可以增加外界專才擔任獨立董監事的意願,讓公司治理更加完備;同時也經由保險公司的審核,讓投資人可以更安心的交由董監事與公司主管專心經營企業,因此證交所要求上市櫃企業投保董監事責任保險的意圖會越來越強烈,不過在還不能強制所有上市櫃公司一定投保之際,先規定每一家上市櫃公司必須揭露董監事重要人員責任險的投保資訊則至為重要,因為如此一來,各上市櫃公司將增加來自一般投資人的壓力,而選擇投保董監事重要人員責任險,屆時則包括公司董監事、經營層面、員工、投資人與主管機關都同蒙其利。

【專家談保險】何謂CGL(商業綜合責任保險)?【文:王人龍】

CGL保險一如佛教經典中所提到的波羅蜜,很多人都聽過,尤其是以出口為導向的貿易商或製造商或供貨商,或多或少在買賣合約中都有見過此名詞。其實在美國大部份的商業界人士或一般民眾都知道CGL是指Commercial / Comprehensive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 (商業綜合責任保險),就如同印度人都知道波羅蜜不是仙草蜜而是在佛教上所稱之「到達彼岸」(註一),即超脫生滅的意思一樣普遍。

但不管是CGL保險或是波羅蜜,美國與印度兩國人民恐或真正知其所云者又相對的少了許多。然而CGL保險一詞到了美國以外的國度,就更如同天書一樣,除了極少數產物保險從業人員外,幾乎完全不知所云。

CGL的承保範圍及其許多附加的批單對許多律師來說仍是一團迷,但絕大部份的美國企業至今仍視CGL為不可或缺的基本責任保險單,這也難怪CGL保險每一年對美國保險業仍可貢獻好幾十億美金的保費。筆者有幸因過去曾任職外商產險公司20年之久,對CGL保單多所接觸,謹就其演變的部分帶領有興趣者一窺究竟。

CGL保險發源於1940年,保單名稱一直到1986年大改版前均稱為Comprehensive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 (簡稱CGL)。在1943年因為CGL保單大賣,所以僅僅做了些微的改變。接下來一直到了1955年CGL保單才針對體傷與財損分別訂定其承保範圍,也於該年改版時確定保單僅於意外事故(Accident)發生時啟動(Triggered)。

1966年時CGL保單之啟動改以「事故」 (Occurrence)發生與否認定之,「事故」也於該保單中定義為『於保險期間一次意外事故包括有危害暴露的情況,所導致既非被保險人明知亦非為被保險人可預期會發生之體傷或財損(An accident, including injurious exposure to conditions which results, during the policy period, in bodily injury or property damage neither expected nor intended from the standpoint of the insured. ) 』。 繼續閱讀…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