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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談保險】再論CGL中的『that particular 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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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人龍  

BFPD (Broad Form Property Damage Endorsement , 買回部分3C 不保條款擴大承保批單/買回部分保管責任擴大承保批單)中,為了將原本概括性的或全面性的敘述字眼改為指定或針對性的描述,也就是由排除”面”的作法改為”點”的排除來達到買回的效果。其中一種做法就是納入「特定部分」()這樣的字眼以便將原本於1973 CGL保單所欲全面排除任何為被保險人(the insured)所保管之財物的約定將其限縮為該被保管財物之「特定部分」(that particular part),藉此修飾文字進而達到擴大承保範圍的目的。

1986年時,ISO在新版(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保單中將被保管財物之「特定部分」(that particular part)列於Coverage A除外條款第(j)(5)(6)項,其內容如下:

5) That particular part of real property on which you or any contractors or subcontractors working directly or indirectly on your behalf are performing operations, if the "property damage" arises out of those operations; or  列名被保險人或直接、間接代表列名被保險人執行職務之任何承包商或次承包商於不動產「特定部分」執行職務時所致「該特定部分」之「財損」

(6) That particular part of any property that must be restored, repaired or replaced because "your work" was incorrectly performed on it.  因「列名被保險人工作」執行錯誤而需復原、修理或重置任何財物之「特定部分」。

基本上所謂「該特定部分」必須是可以從施作工作,動產或不動產中分離或區隔開成為一較小獨立的部分為前提,否則「該特定部分」除外不保條款則無適用的餘地。例如被保險人在有購買BFPD批單或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的情況下為業主整間辦公室做裝修時,不慎將正在整修的其中一間房間燒毀且延燒或煙燻至其他房間,則正在整修的房間就是本章節所討論的「該特定部分」,所以其他房間的燒毀或煙燻的損失並未排除不保,保險公司應賠償之。

但若業主的辦公室並無隔間時,則「該特定部分」除外不保條款則無適用之餘地而會以除外不保條款予以拒賠。在Southwest Tank and Treater Manufacturing Company v. Mid-Continent Casualty Company, 243 F . Supp.2d 597 (E.D. Texas 2003)案中,西南水槽處理製造有限公司控訴 Mid-Continent 意外保險公司,被保險人被聘請進行大型的鋼儲罐的修改。被保險人準備在此鋼罐中挖三個孔後安裝熱分子然後再將挖掉的鋼板焊回去,但一次只挖一個孔。很不幸地在切割第二個孔時,發生火警及爆炸因而導致鋼儲罐全毀。對於此損失,該鋼儲罐的所有人隨之提起訴訟,被保險人也因而想從其商業綜合責任保險單尋求賠償。當保險公司拒絕賠付此損失,被保險人即向法院提出確認承保範圍之訴希望法院宣判保險公司應該負擔抗辯之義務且賠償損失。

地方法院指出該水槽是一個獨立完整的集合單位所組成的單一財物,而被保險人是被雇用來在這個被視為是一體的水槽上工作。受理本案之地方法院同時也發現其他大部分地司法管轄區域對於 “ 該特定部分 ”的解讀也是將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所工作的整件財物包含在內。基於此,法院判定無法將除外不保的規定很精準且單獨地的局限在被保險人所工作的地點,而被保險人是被雇用來在整個水槽裡安裝熱水管,所以整個水槽即是除外條款所欲排除之“ 該特定部分 ”。

另外,如果被保險人正在一個房間裡修理配電盤時不知何故地造成該配電盤以及整棟大樓的電源插座同時都發生爆炸,這樣子的話被保險人所工作的”該特定部分”是指哪?換句話說,”該特定部分”除外不保的規定是僅僅適用於該配電盤還是整個電氣系統?同樣類似的例子還有,被保險人被雇用來在一塊巨石中的一個區塊爆破出一個孔以便為大樓挪出一個空間。但是被保險人錯誤地使用太多炸藥而造成整塊巨石毀壞。那”該特定部分”所指的是被保險人依約所施以爆破的部分還是包括整塊巨石?

另一案例是American Equity Insurance Company v. Van Ginhoven and Jayne J. Fernandez, 788 So. 2d 388 (5th Dist. 2001), 被保險人被雇用來處理污漬以及清理游泳池。為了處理污漬,被保險人必須將水放掉,可是當水放掉後,水壓造成地面隆起。並導致游泳池、幫浦、加熱系統、層板、遮蔽物圍欄、周遭景觀以及消防自動灑水系統的損壞。保險公司僅同意賠付除了游泳池本身以外之損失。保險公司American Equity隨後提出游泳池除外不保的確認之訴,但陪審法院認為此除外不保條款的規定模糊不清,所以認為應予以賠付;保險公遂提出上訴。在上訴過程中,被保險人辯稱 “ 該特定部分 ” 僅適用於被保險人依約施工的部分,也就是汙漬處理的部分而非整座游泳池。上訴法院認為此論述站不住腳。因為當損害發生時,被保險人並不在處理汙漬而是正在排放游泳池裡的水。所以,“ 該特定部分 ”除外不保條款寫的非常清楚並無混沌不明之處,應該適用於整座游泳池。

有關於”that particular part該特定部分或特定部分”雖然並無統一的見解,但仍有下述四點應注意: 首先,BFPD批單 或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於財損除外不保條款所提及的”該特定部分或特定部分”僅適用於正在執行中的職務所導致的財損,如果職務係已經完成(Completed)即無適用的餘地。第二,如果保險公司以BFPD批單 或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於其財損除外不保條款中所提及的”該特定部分或特定部分”作為拒賠的理由,保險公司應負舉證之責。

第三,即使有任何合理的質疑,除外條款對保險公司是有非常嚴格的約束力,保險公司在無確切的證據前,應以對被保險人有利的方式解讀。第四,上述在水槽中施工的例子(Southwest Tank Case)或許可視為是一很好解讀疑義的有利参考。美國聯邦法院對於該案的審理將焦點放在被保險人於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實際上是在一完整獨立的,不可分割且具同質性的(a self-contained unit and a single, unified, homogenous piece of property)水槽(Tank)中施工,也就是說整個水槽就是”該特定部分”即使被保險人只是被請來針對水槽一區塊做部分的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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