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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企業產險自負額的原則【文:江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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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中小企業在購買保險時,通常都沒有充分運用「以最低成本換取最大保障」的原則。其之所以如此,也許是因為越容易看見或接觸到這些小損失,大家就越能察覺危險的存在;也可能是因為想到保險就覺得應該得到全部的賠償,而忽略了成本付出的多少;更可能是根本不瞭解成本與保障的對價關係所致,因此站在中小企業主的立場,除了應該深入瞭解相關保險商品外,更應該把握保險最重要的購買原則——以小而確定的成本(保費)去換取大而不確定的補償(賠款),而不是以小而確定的成本去換取小而確定的補償。
在確認上項原則後,保單自負額的主動規劃與運用便顯得非常重要。所謂自負額就是指每一次保險事故發生所致的損失,由被保險人先自行負擔的金額。自負額的設定除了有效節約企業的保險成本外,另因小額損失已由企業自行吸收,故可減少企業索賠的行政成本,同時也相對降低了保險業的理賠成本。又因企業必須自行承擔部分的損失,因此必致力於損失預防與損害防阻的措施,而降低企業遭受損失的次數與嚴重性,形成企業與保險業互蒙其惠。再者自負額的主動運用常是企業正視風險管理的啟端,而讓企業對所有風險的掌握更加具體與確實,因此,自負額的規劃在保險實務上實在是個非常重要的課題。
以火災保險而言,若企業願意重視自負額的運用,則可視本身資產大小、危險狀況與準備基金提存情形,來設定自負額,那麼除了可節約保費成本之外,由於自負額度內的損失必須由企業自行承擔,企業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就會更加重視,也因此損害發生的可能性將大幅降低,另外對自負額運用而節約的保費也可以提存成災害準備基金,在保險期間內如果損害防阻得當,則在準備基金累積提高的同時在下一個保險期間可以再適度提高自負額度,從而產生正面的良性循環效果。
再以汽車車體損失險為例,汽車本身的小刮傷、小碰撞在所難免,而這些小額的損失應該是消費者自己便能負擔得起的,然若汽車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的毀損,動輒數十萬元的修理費用,卻又是我們最需要的保障。因此運用自負額不只能減低保險公司及被保險人處理事務的繁瑣,相對降低保險事務成本,也因被保險人在必須負擔部分賠款的壓力下,對汽車的損失預防措施更加重視,無形中降低社會的整體損失,而減少保險理賠成本。另又因自負額的運用,使得被保險人申報理賠的次數減少,甚至因在保險期間內未向保險公司索賠,而享有續保時的無賠款減費優惠。就企業而言,其汽車保險之安排通常係以車隊的方式為之,若能依據各企業車隊管理特性就現有保單規定的自負額度再提高,則不只可以替企業節約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規定自負額的部分由不慎使用或管理該公司車的員工負擔,如此一來不但能促使員工愛惜公司車小心駕駛,並且可以減輕員工傷亡的機率。
其實自負額的運用原則在各個險種都同樣適用,重點是企業對購買保險的看法,如果將一般商品採購的觀念與程序用於企業保險規劃,則會發現最後並沒有對風險做出最恰當的處置,因為保險所保障的是不可預知、隨時可能出現的意外事故,而不是可以事前看得到、摸得到、比較得到的一般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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