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ce holder

推廣居家綜合保險困難的癥結(三)【文:江朝峰】

欲閱讀全文請點上列新聞標題
發佈時間

在台灣地區個人性保險業務當中汽車保險係消費性產險業務的最大宗,其中除了透過汽車經銷商的業務來源之外,真正接觸消費者的汽車保險業務已漸為保險公司所重視,個人傷害與責任保險也已成為兵家必爭的目標,唯潛力非常大的住宅保險業務,一直無法有效地推廣,其中原因當然非常複雜,但一般民眾要承受的事實是:每年台灣地區會發生近兩千起的火災,造成數十億的財物損害;每年有數萬次竊盜案件,數千次地震(大部分為無侵害性的地震),還有颱風、洪水、土石流、龍捲風等事故的威脅。當然台灣地區也有所謂的住宅火災地震基本保險,而且有超過34%的住宅(2016年底) 都投保了所謂的住宅火災地震基本保險,這個險種形成的原因係一般民眾購屋時多須向銀行貸款,為因應銀行保障本身債權的要求,而透過銀行放貸行員,向保險公司投保與貸款年限及金額相同的保險,這樣的操作模式缺點已如前述,其實對銀行而言如果貸款戶的保障不足,也是對債權的保障不足,所以銀行也應該採取相關措施來解決這個問題,綜前所述,若要推動居家綜合保險,最重要的除了必須解決民眾擔心保險費的負擔的問題,除此之外也會有一些相關的問題必須加以解決,茲分述如下:

一、稅的問題

我們都知道每年報稅時,若是採取列舉申報,每人有24,000元的壽險列舉扣除額,此機制係為鼓勵一般民眾對自己或家人的未來經濟生活保障預作準備,其實也是社會安全與福利重要的一環,當然更是壽險業務發展的推手。但同樣負有保護房產功能的居家綜合保險,卻無這項機制的考量!如果居家綜合保險可以享有一定的稅額優惠(如一萬元列舉扣除額),則一般民眾在可選擇繳稅或保險的情形下,相信對能完整保障民眾天災地變的居家綜合保險的發展會有非常正面的激勵作用。

二、銀行的問題

銀行應該重新正面考慮,以保障比較完整的居家保險取代目前的住宅火災地震基本保險,甚至可以將保險費與貸款本息結合分月付款,如此一來雖然居家保險的保費比較貴,但因為可以適當的分攤到各月份,加上與貸款本利相比其實是非常小的金額,所以也比較容易為貸款戶所接受,如此一來,一般民眾其實包括銀行也才會因此而獲的比較完整的保障。

三、產險業的認知

產險業在推展消費性保險時,遇到的最大困難常來自營業體系的消極抵制,其中主要是產險業外勤制度並未完整建立,營業人員業績壓力常須較大保費收入來源(如商業保險或車商業務)方可平衡,因此金額小、數量大的消費性保險就難以成為推展的主力,而且營業人員因缺乏外勤激勵制度,常自願做服務人員,而不願做較有攻擊性的營業人員,甚且自動放棄佣金,以放佣手段滿足公司業績之要求,如此惡性循環之下,居家保險的發展當然會受到限制,因此產險業若認知消費性保險,尤其居家保險是未來存續的關鍵險種之一,外勤制度的重新省思顯然是必然的策略思考。

四、政府的宣導

台灣地區一般民眾的保險觀念還沒有建立起來之前,想要讓一般民眾可以擁有保險的保障,就有賴於政府持續正面的宣導,因為一般民眾常在災害之後過了一段時間,常常就會忘了災難的痛苦,等到下一次災害來臨時又是哀鴻遍野,然後就一再重複口語謾罵與輿論攻擊直到等來了政府救濟,因此如果政府可以強化宣導保險制度的好處並協助解決前述幾個問題,那麼運用居家綜合保險來解決台灣民眾天災的風險,才是全民之福。

留下迴響

你的電子郵件位址並不會被公開。 必要欄位標記為 *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