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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最喜歡譁眾取寵,保險法本身都不到百年的歷史,哪來的近百年未修!其實中華民國保險法是於1929年12月30日由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82條。制定之初,大量借鑑於法國保險法、德國保險契約法、日本保險法、以及加州保險法,後歷多次修訂,包括1963年修正公布全文,形成現行條文共178條。而最近一次修正是在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235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7、125、128、131、133、135、138-2、146-5 條條文;並增訂第 107-1  條條文。

不過若以修正的幅度來看,這次可能的修法應該是史上最強無誤,而其中一些規定將會令市場規則大變,而跟著修改的公司法規也會非常的巨大,光以諾成契約來看,都要改成契約一經約定即可生效而不以收受保費為準,那壽險會造成的影響就會非常的大,至於產險的見費出單是不是就會喊卡?就不知市場的因應之道如何?再看其他修改的部分,相信明年會非常熱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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