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ce holder

欲閱讀全文請點上列新聞標題
發佈時間

 

 

【豐林保險評論】

對於酒駕,我想絕大多數的人應該都是深惡痛絕,因為酒駕事故造成了太多的悲劇,拆散了無數幸福的家庭,所以台灣變成了全世界懲罰酒駕最嚴格的國家,廣大的民意支撐著這項無可厚非的標準,不過重點是如果懲罰酒駕的罰金是拿來降低酒駕的風險,譬如說宣導酒駕負面案例的基金,那麼對於這些政策都會是正面的評價。因此,今天如果要提高酒駕的第三人強制險的保費,我們就要來研究看看,提高的這些保費做了甚麼事,如果只是單純的提高保費,那麼這項做法的意義度就不高,如果所增加的這些保費可以拿來防阻酒駕的發生,做一些所謂的損失預防或損害防阻的事,甚至這些錢可以做為酒駕事故受害人的強制險賠償金,那麼這些提高的保費就很有意義了。

另外,保險費率的訂定原則包括公正、合理、適當、可行、穩定、融通以及損失預防的誘導性,當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屬於政策性保險,他跟一般商業保險基本上不太一樣,所以不能把這些費率訂定的基本原則全數套入,在強制汽車責任法第45條第三項規定:保險費率之訂定,以兼採從人因素與從車因素為原則,但得視社會實際情形擇一採用之。由此觀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費率訂定仍然應該兼具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則,如今酒駕既然不是強制險的承保範圍,用來做為費率釐訂的因子,其邏輯似乎很有問題,就像一個結多次婚的被保險要加費嗎?一個不孝順父母的被保險人要加費嗎?小偷要不要加費?再進一步說,就算是跟損失有關,譬如說假設皮膚顏色預深的人發生車禍的機率愈高,那麼黑人要不要加費?論述至此,其理自明。

留下迴響

你的電子郵件位址並不會被公開。 必要欄位標記為 *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