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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酗酒駕車就是不對的事,所以保險也不應該鼓勵酗酒駕車,也就是不應該給予保障,但是以往的汽車責任險保單雖然是可以附加酗酒險的,但很多反對的人則認為不應該幫酗酒駕車的人分攤減輕賠償責任,以免酗酒的人一再酗酒而在未來釀成更大的災害,贊成的人則認為酗酒險至少可以保障到被酗酒駕車撞到的受害人。

因此兩派爭執不下,加上保險公司實在需要這筆保費收入,所以就改了一個方式,將這一個附加險改稱為「受酒類影響車禍受害人補償險」,簡稱為酒償險,其承保範圍也折衷為僅保障民眾吐氣所含酒精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以內的酒駕行為,至於超過0.25毫克以上則因觸犯公共危險罪,原則上就不由保險來賠償以免造成對保險制度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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