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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林保險評論】

投保傷害險時,其除外項目: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其主要目的當然是為了排除酗酒駕車而造成的傷害,這是因為保險制度必須維持社會正當性,以免因為被保險人的不當行為卻可以獲得理賠而造成社會不安,包括犯罪行為也必須要除外,或者被保險人故意行為要除外都是同樣的道理。

但是關鍵就在於單車是不是保單裡所謂的駕(騎)車,以目前的一般理解,除了因為單車不屬於機動車輛之外,在對酒駕的處罰也未涉及刑事罰,所以保險公司判定不能理賠實在是太過勉強,除非未來對酗酒騎單車列為刑事罰,如強迫交通安全課程加上罰鍰,然後保險公司也在保單中明確定義酗酒騎單車無法理賠,否則拒賠的理賠人員有過份把關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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