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夠專業不能成為企業產險顧問【文:江朝峰】

企業在管理各種風險所運用的方法當中,購買保險大概是其中最經濟有效的方法之一,雖然買保險很簡單,但是買到適當的保障與服務則不太簡單,因為整個購買保險的流程包括到售後的各種保單調整與理賠服務都相當複雜,尤其保單條款與結構常不是一般人所能完全了解,因此必須要透過適格的產險顧問來服務,才會有完整的保障。

所謂企業的產險顧問最傳統的就是產險公司的營業人員,這些營業人員每天都接觸各種企業,所以理論上來說對企業投保的流程、保單的內容、理賠文件的準備都應該有一定的經驗,因此企業的保險承辦就會相當倚賴這些有經驗、誠信、服務態度良好的產險顧問。

另外由於社會環境的變遷,因此壽險業務員、證券營業員或銀行行員,如果通過產險業務員的資格考試,也可以招攬產險的業務,這些金融領域中的產險業務員也有對產險實務非常嫻熟與了解的人員,或者他們會透過共同行銷的方式與產險營業人員結盟,因此也可以提供產險顧問的服務;最後產險經代公司的業務人員,如果經過適當的訓練,也是產險顧問的一種。

至於所謂適格的問題,則是指這些有資格的產險業務員數量雖然不少,但其中卻有很多並不適合擔任企業的產險顧問,第一種情況是專業知識不足的問題,因為企業的保單種類非常多,各險種差異性極大,尤其保單多為制式定型化契約,如果不了解各張保單與企業風險之間是否契合,就很容易讓企業的保障出現空缺。

第二種限制條件為產險顧問必須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如果這些產險顧問關心的是他們佣金的問題而不是被保險人權益的問題,則所有保單條件就不會是以被保險人最有利的狀況來設定,另外更嚴重的是當保費如果繳交給不肖的產險業務員,而遭到動用或借用,對保險效力的影響非常的大,那麼這一種營業人員當然是完全沒有資格擔任企業的產險顧問。 繼續閱讀…

承租廠辦應如何規劃保險?【文:江朝峰】

企業在安排保險決策時,常因險種的複雜與內容的難以理解,造成甚多企業以為已妥善安排保險,其實並沒有得到真正的保障,或者沒有以最小成本獲致最大的保險效益。譬如企業對所承租的辦公室究竟應否安排火災保險或責任保險來保障因為火災所造成的損失,通常並未詳加考量。

一般來說,企業對於擁有所有權的機器設備或營業生財,可能因為銀行貸款,或者因為管理的需求,通常會購買火災保險,但對於建築部分則較容易忽略,除非出租人(房東)要求承租人要安排保險,因此有的承租人就會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直接向保險公司要保辦公室的火災保險,這個時候由於目前保單條款已經規定具有所有權的出租人可以享有賠償請求權,因此原則上不會有理賠上的困擾。

有些承租辦公室的企業在投保時則會列名房東為被保險人,但是承租人並未列名為共同被保險人,所以當火災不幸發生後,保險公司也可依約理賠。但是這個時候就出現了一個問題,那就是在理賠之後,損失原因經調查結果假如是承租人的過失,依據保險契約的代位求償條款,保險公司可以向承租人追償。因此承租人不但支付了確定的保險費(因出租人的要求),亦承擔了不確定的過失賠償責任,如此並未達到當初移轉危險的目的。

因此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某些企業就會要求承保辦公室火災保險的保險公司放棄對承租人的代位求償權利,然而就此方式而言,承租企業所要負擔的保費即以火災保險費率規章為準,其包括了原因並不是由承租企業的過失而造成火災所致的損失,因此純就危險負擔的角度而言,承租人似乎多負擔了不應由其支付的成本。況且多數保險公司並不會輕意放棄對承租人過失所致損失的代位求償權利,所以對承租人而言,為能滿足出租人對其財產保障的要求,且可節約成本,並順利購買適當的保險,另一個選擇就是安排火災法律責任保險,來替代出錢幫房東購買火災保險的方式,以保障承租人因過失造成承租的辦公室發生火災以致出租人損失的賠償責任。 繼續閱讀…

承租工廠的保險規劃【文:江朝峰】

企業對於擁有所有權的機器設備或營業生財,可能因為銀行貸款,或者因為管理的需求,通常會購買火災保險,但對於承租的建築部分則較容易忽略,除非出租人(房東)要求承租人要安排保險,因此有的承租人就會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直接向保險公司要保辦公室的火災保險,這個時候由於目前保單條款已經規定具有所有權的出租人可以享有賠償請求權,因此原則上不會有理賠上的困擾。但是承租人若未列名為共同被保險人,保險公司雖可依約理賠。

但是這個時候就出現了一個問題,那就是在理賠之後,損失原因經調查結果假如是承租人的過失,依據保險契約的代位求償條款,保險公司可以向承租人追償。因此承租人不但支付了確定的保險費(因出租人的要求),亦承擔了不確定的過失賠償責任,如此並未達到當初移轉危險的目的。

因此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某些企業就會要求承保辦公室火災保險的保險公司放棄對承租人的代位求償權利,然而就此方式而言,承租企業所要負擔的保費即以火災保險費率規章為準,其包括了原因並不是由承租企業的過失而造成火災所致的損失,因此純就危險負擔的角度而言,承租人似乎多負擔了不應由其支付的成本。

況且多數保險公司並不會輕意放棄對承租人過失所致損失的代位求償權利,所以對承租人而言,為能滿足出租人對其財產保障的要求,且可節約成本,並順利購買適當的保險,另一個選擇就是安排火災法律責任保險,來替代出錢幫房東購買火災保險的方式,以保障承租人因過失造成承租的辦公室發生火災以致出租人損失的賠償責任。 繼續閱讀…

千大企業投保險種與內容的分析—產險經紀人與直接業務之比較【文:江朝峰】

依據統計的數據分析,我們發現顧客對於產險經紀人通路在專業能力與服務品質明顯較直接簽單通路的顧客存在較高的認知程度,而其他保經代通路則與直接業務通路差異不大,以下擬以投保險種的數量、商業火險承保內容的周延性與保險金額的設計基礎為被解釋變數,並以產險經紀人通路、其他保經代通路等兩項行銷通路變數以及千大企業與被保險險種之若干特徵為解釋變數執行迴歸分析,來驗證其專業能力與服務品質的差異,其結果如下:

先就千大企業投保的險種數量來看,包括商業火災保險、運輸保險、團體保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員工誠實保證保險、現金保險、董監事主管責任保險、應收帳款保險、產品責任保險等十項比較常見的商業性保險,平均而言每家企業投保了4.87種商業性保險,最多投保了11種保險,最少則只有一種,茲以險種規劃的周延性來看保險通路的專業能力與服務品質的貢獻,依據迴歸結果,產險經紀人通路比起直接業務員通路是顯著而正向,也就是說台灣地區的產險經紀人很明顯的比保險公司的直接業務員要來得專業,而服務品質也比較好,因為產險經紀人有能力規劃與服務比較多的險種,而其他保經代通路的迴歸結果並不顯著。

再以商業火險的承保範圍的內容來看,範圍最完整的是全險加營業中斷附加險,而最陽春的就是僅投保純火險,其中還包括各種天災跟非天災的附加險可以選擇,當然如果幫顧客設計跟規劃愈完整的承保範圍也就代表專業能力與服務品質愈好,依據迴歸結果,產險經紀人通路相對於直接業務員通路,其商業火災保險的承保範圍是正向而顯著的完整,也就是產險經紀人所服務的千大企業保障範圍比較大,所以代表產險經紀人的專業與服務比較好,至於其他保經代通路的迴歸結果則不顯著。 繼續閱讀…

產險經紀人能提供較佳服務品質的理論佐證【文:江朝峰】

對於產險經紀人是否能提供較佳服務品質?根據相關文獻,這是屬於產品品質假說,而其理論基礎在於保險經紀人是能提供較佳的服務品質,此服務品質亦可就供給面與需求面的角度予以分析,供給面觀點的產品品質假說,係著眼於產險經紀人能提供保險公司風險評估的優勢服務;需求面觀點的產品品質假說則是立基於保險經紀人能提供給顧客較佳的服務品質。

Joskow (1973)指出,採用直接簽單制度使保險公司整體付出的簽單成本比較低,因此認為採用保險經紀人制度是比較沒有效率的。Cummins and VanDerhei (1979)進一步指出,若以處理賠案的角度來看,間接銷售模式的保險經紀人制度應能提供較佳的專業服務品質。另外,Mayers and Smith (1981)認為保戶向保險經紀人投保將能夠有效的控制保險公司違約風險的情況,此乃保險經紀人將相較保險公司的直接業務人員具有一個相對的優勢,即他們的專業知識可以有效的協助被保險人來處理賠案,並且若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不佳,保險經紀人亦可於保戶的契約到期時將其業務轉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

Etgar (1976)則從保險配銷制度中服務績效的觀點來探討不同的配銷制度在服務品質上的差異。Etgar指出,代表間接業務的保險經紀人制度於風險分析與賠案的處理上將較直接業務的銷售模式具有優勢,故保單持有人認為保險經紀人人應具有較高的服務品質。Pauly et al. (1986)則認為造成保險經紀人制度與直接簽單制度在費用率上的差異,是導因於間接業務的保險經紀人制度能夠提供較佳的服務品質。Berger et al. (1997)則就成本效率的觀點指出,採保險經紀人制度的保險人有較低的成本效率,其原因乃是保險人補償保險經紀人提供較佳服務品質的結果。此外,Barrese and Nelson (1992)亦認為,保險經紀人能獲得較高的利潤補償,乃因保險經紀人能以較佳的服務以及較有效率的方式來處理保單持有人與保險人間的衝突。Posey and Yavas (1995)認為,由於保險經紀人相較於顧客具有較佳的保險專業知識,因此便能協助顧客尋找適當的保險公司投保。Cummins and Doherty (2006)、Trigo-Gamarra, 2008與Eckardt and Räthke-Döppner (2010)等人指出,保險經紀人可提供顧客的服務,包含提供專業能力、投保金額建議等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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