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車隊保險規劃原則【文:江朝峰】

在企業當中為了業務需求,或多或少都會以公司名義購買公司車,但部分企業對公司車並未主動管理而造成企業無法預估的開支,甚至對使用公司車的主管或同仁造成了困擾,其實有些公司車日常使用機會多,相對發生事故的機率也高,所以在企業產險規劃中,車隊保險也是相當重要的一環。而目前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規定,所有汽機車一律必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因此有些企業誤以為已經有了強制車險就夠了,整體車隊保險的規劃就不是那麼重要。事實上強制車險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車禍的受害人而非駕駛人,所以對於汽車本身與駕駛人的損害以及對他人財產的責任,或者因為過失而引起更高的賠償金額都不在強制車險的保障之內,而這些風險若未經良好的規劃,則對企業將會造成相當程度的困擾。而目前各產險公司所提供的汽車保險可以選擇的險種雖然大同小異,但是公司車的保險承辦人員在投保時原則上最好能特別注意下列幾項:

1.不同車種適用不同車體損失險

目前車體損失險概分為甲式、乙式以及車對車碰撞損失險,汽車狀況不同就應該選擇不同的投保方式,譬如車子越新、車價越高、保養得越好、高級主管用車,應選擇承保範圍比較廣泛的甲式車體損失險;但如果對車子防護能力比較強,如有車庫、司機,則可以選擇乙式或車碰車,至於使用頻率高或對保險比較依賴的公司車應採用免自負額的方式;相反地,依據企業經驗肇事率低的公司車則可以提高自負額來節省保費,至於車子太過老舊(至少五年以上)、價值不高或車子本身性質不太怕刮損(如小貨卡),則不需投保車體損失險。 繼續閱讀…

企業火險保險金額要足額!【文:江朝峰】

企業新購財產時,應隨時通知保險公司加批承保,因為如果該保單屬於列舉財產承保的方式,則未列舉的新增財產便形同無保險保障。而假若該保單採用概括承保財產的方式,則新舊財產的總和必又超過保險金額,而形成不足額保險,因此企業一旦有新購置的財產時,便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加保。然而如果每有新增資產便通知,不但不符行政效率也難保不會有疏忽而未予投保的情形,因此為避免隨時通知加保的麻煩或為預防遺漏的狀況產生,實可運用「資產自動增加」或類似的特約條款來解決。這些條款的運用不只擴大了新增資產的保障,且免於不足額保險的限制,更減少企業保險承辦人日常作業的繁瑣。

▲具有技術價值之財產

一般企業大部分都是以財產目錄之帳面餘額投保,往往忽略了一些帳面餘額很低(甚至餘額為0),但實際上仍然在繼續使用、運作或生產的財產(亦即有經濟價值或技術價值大於帳面價值的財產)。如果這類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時,企業能夠獲得的保險賠償金,通常是少之又少。

因此針對上開機器,就應事先與保險公司協調該類保險標的物的實際價值,並以之為理算損失之依據。一般是以重置成本的10~30%作為其實際價值之認定。

▲理賠後復建中,保額也要注意調整

其實不足額保險的問題不只在企業投保火險前要注意,理賠後更要留意,舉例來說倘若某企業投保了 5千萬的足額建築物火災保險,沒多久就因為火災造成 2千萬的損失,保險公司於賠付之後,依據保險契約的規範,該企業的保險金額僅餘 3千萬。在該企業迅速復建完成之後,實際價值已恢復為5千萬時,其保額卻仍僅為 3千萬,這種情形也會形成不足額保險的問題。一般企業通常會忽略前述的狀況,因此為避免發生這類問題,除非該企業的保險承辦人員能隨時記得在復建過程中,實際價值有所增加時,即通知保險公司加保,否則就應該充分運用「保險自動恢復條款」來自動承保所增加的保險價值。

承租廠房與辦公室應該如何投保【文:江朝峰】

企業對於擁有所有權的機器設備或營業生財,可能因為銀行貸款,或者因為管理的需求,通常會購買火災保險,但對於承租的建築部分則較容易忽略,除非出租人(房東)要求承租人要安排保險,因此有的承租人就會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直接向保險公司要保辦公室的火災保險,這個時候由於目前保單條款已經規定具有所有權的出租人可以享有賠償請求權,因此原則上不會有理賠上的困擾。但是承租人若未列名為共同被保險人,保險公司雖可依約理賠。但是這個時候就出現了一個問題,那就是在理賠之後,損失原因經調查結果假如是承租人的過失,依據保險契約的代位求償條款,保險公司可以向承租人追償。因此承租人不但支付了確定的保險費(因出租人的要求),亦承擔了不確定的過失賠償責任,如此並未達到當初移轉危險的目的。

因此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某些企業就會要求承保辦公室火災保險的保險公司放棄對承租人的代位求償權利,然而就此方式而言,承租企業所要負擔的保費即以火災保險費率規章為準,其包括了原因並不是由承租企業的過失而造成火災所致的損失,因此純就危險負擔的角度而言,承租人似乎多負擔了不應由其支付的成本。

況且多數保險公司並不會輕意放棄對承租人過失所致損失的代位求償權利,所以對承租人而言,為能滿足出租人對其財產保障的要求,且可節約成本,並順利購買適當的保險,另一個選擇就是安排火災法律責任保險,來替代出錢幫房東購買火災保險的方式,以保障承租人因過失造成承租的辦公室發生火災以致出租人損失的賠償責任。 繼續閱讀…

開店買保險 記住三原則【文:江朝峰】

創業在近來蔚為風潮,開店一時間變成許多年輕人的夢想,當辛苦累積多年儲蓄後,三五好友為了共同理想而合資開店,雖然辛苦但是只要看到經營的成果逐步實現,所有汗水都會化成喜悅的甘泉。當然,創業過程中遇到的困難與挫折絕對是非常的多,甚至有些問題的發生會輕易扼殺小小事業的生機,包括一些沒有預料到的意外事故(譬如火災),它會瞬間毀了多年的努力,對於這些意外事故其實只要平常有一點風險管理的常識來做事前的預防,或者透過保險的方式來做事後財物損失的彌補就可以獲得解決,但是如果因為一時疏忽沒有注意以至造成無可彌補的遺憾,這是最令人無法接受的創業失敗典型,由此可見保險制度中損害預防與保險補償的功能對小事業尤其重要。

一、確定要去投保
近年來因為保險的重要性漸為大眾所了解,所以台灣地區五十幾萬家批發、零售、餐飲類的商店中已經有近十七萬家購買了火災保險,至於尚未投保的三十幾萬家行號店舖則當然仍處於沒有保障的情況,一般而言如果沒有投保,理論上就必須有一筆準備金來應付萬一火災發生所造成的損失,才有東山再起的機會,但是事實上店家的經營者都是小本創業居多,要預留一筆數目龐大的準備金談何容易,因此利用保險的分散風險特性是最為經濟而有效的處理方式,尤其保險費的計算大概是投保金額的千分之一或二左右,其實就是意味保障的成本非常的低,是最值得考慮的移轉風險方式。

二、確定向誰投保
現代人在買壽險時大概都會評量一下壽險業務員的專業與服務才來做決定,但是投保產險的時候則比較草率,包括投保汽車或住宅保險通常不只承保內容不清楚,連誰是服務的保險業務員也不知道,不過如果是在經營自己的店家,由於保險規劃的好壞差很多,所以最好能選擇一位好的業務員來服務,因為除了投保時要注意保了什麼財產、保了多少額度之外,萬一有理賠時也可以有人來協助善後處理,如此一來才能免除因為不了解保險內容而帶來的困擾。 繼續閱讀…

企業中斷營運 如何保險?【文:江朝峰】

常見一些大廠意外發生大火造成了相當嚴重的損失,如果已經投保了火災保險,那火災所造成的直接損失原則上會依據保單的規定來加以補償,但是除財產被燒毀的損失之外,企業還會面臨因而引起生產效能不足的損失,如果受災企業危機管理得當,能夠在原本就比較分散的產能間重新調配,將損失限制在最小的範圍內,不過實際上並不是每家企業都能夠這麼幸運,因此針對因為各種保險事故發生後所引起營運的中斷,其實考慮去投保營業中斷保險或許是最經濟、簡單、有效的企業風險管理對策。

所謂營業中斷保險是指保障企業(被保險人)因火災或其附加保險事故造成財產毀損而導致營業停頓,影響了原可賺取的預期利潤以及發生持續費用的損失。其中預期利潤指的是未來一定期間原本可以賺取但因為保險事故發生而無法賺取的利潤,而持續費用則是指雖然發生了事故但仍然要繼續支付的費用,簡單來說企業因保險事故發生而無法繼續營運,其原應有的淨利收入、薪資或固定費用支出等,皆可由營業中斷保險保障。前述這兩大項目的額度則必須在投保之前由保險公司協助計算出來作為未來理賠的依據,不過也可以因為企業特質的不同而選擇僅投保持續費用即可。

由於營業中斷保險是火災保險的附加險,因此理賠的前提是必須有保險事故的發生,而且這些事故造成了保險財產的損失,並因而引發了營業中斷,此時所損失的預期利潤與持續費用才能加以理賠。舉例來說,某企業投保了火災保險附加地震與爆炸險,再加保了營業中斷險,現在如果發生了颱風摧毀廠房造成企業營業中斷,但因為該企業並未附加颱風險所以除了財產的直接損失不能賠償之外,颱風所造成的營業中斷當然也不能理賠;另外如果是發生了地震,企業本身並未受損但因交通受阻而無法繼續營運,此時由於並未發生直接損失所以也不在保障範圍之內。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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