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性競爭是未來的主流?【文:江朝峯】

這些年來台灣產險業仍然處於激烈的價格競爭,其原因如前所述已是相當清楚,事實上,無論從全世界壽產險保費收入比與產險密度來分析,或從台灣地區經濟發展狀況、消費能力、社會結構而言,也具有非常大的發展空間。
而這個空間,就是個人性保險業務的主動行銷,因此如何運用競爭策略進而決定區隔市場,再以相對應的行銷組合如商品、價格、通路與促銷活動,來達成行銷目標,將會是未來產險行銷的主流,若果,則合作性競爭將會取代絕對性競爭,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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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性競爭與絕對性競爭的概念差異
絕對性競爭 合作性競爭
競爭存在於保險公司與保險公司之間 競爭存在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之間
以服務附加價值提升為主 以價格戰為主
互相挖角與攻擊 提升形象、運用行銷策略
同一個市場互相吞食 整體市場的擴大

年終企業應該全面檢視保單【文:江朝峯】

一般企業買了保險之後,收到保單的第一個動作大概都是直接歸檔或甚至就丟到抽屜,直到有一天萬一不幸發生保險事故時,才會急急忙忙調出保單來加以審視(如果找得到保單的話),而這個時候又會發現不知要如何看起,因為投保的時候通常只聽保險經紀公司人員的口頭解釋,或只看到書面建議,但都沒有正式看過條款,所以如果收到保單當時就直接歸檔的話,等到真正看到保單時,就會不知從何開始。

而且畢竟保險事務並非一般中小企業的日常業務,任何老闆、財務主管或經辦也都不會整天與保險為伍,可想而知對保險當然不是很熟悉,所以到了發生事故時才倉促的想去了解保單內容,看不懂似乎也是很正常的事,所以利用投保前保險經紀公司人員剛解說過的時機,被保險人對保險內容比較熟悉之際,收到了保單就在保單上做一些註記與說明,萬一遇到不了解時還可以即時跟保險公司討論,相信對維護自身的權益與未來理賠的處理一定會有很大的幫助。

其實在收到保單後首先應該把與保險相關尤其是理賠的聯絡人員、聯絡方式註記或黏貼在保單上,以備不時之需,接著再開始審閱保單,一般來說在實務上保單的結構可以概分為保單應記載事項、基本條款、批單或批註、特約條款等,在保單應記載事項的部份,雖然各種保險的格式內容或稍有不同,但通常至少會包括被保險人名稱及經營業務、標的物處所、保險期間、保險金額、保險事故的種類、保險費等項目,這些記載由於關係到保險權益,因此仔細檢查與核對是否正確就非常重要,尤其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數字有誤在理賠時很容易滋生困擾。 繼續閱讀…

居家綜合保險可以有稅賦的優惠?【文:江朝峯】

為了社會公平原則並基於社會政策目的,稅法上也會有給予稅捐優惠的情形。此類稅捐優惠措施,通常應當考慮到需要原則、功績原則以及公共利益原則,尤其在解釋適用此類稅法上社會目的時,更應該如此考量 。

一、需要原則
所謂需要原則乃是考慮經濟上的需要,而給予稅捐優惠。稅法上的優惠補助,如為了促進家庭利益(譬如鼓勵結婚及生育)而給予稅捐優惠,以實質上促進家庭生活關係;又如為了勞資雙方之地位平衡,而對於勞工之所得給予稅捐優惠,也是增進公共利益之手段,這些都是屬於需要原則之表現。

二、功績原則
功績原則乃是對於增進公共利益之特定行為,給予酬謝的優惠。例如對於公益慈善捐助或獎勵其投資在經濟弱勢之領域或環境保護的措施或對文化歷史建築之保護,而給予稅捐優惠,此即功績原則。

三、公益原則
公益原則亦即一般的公共利益原則,有關稅捐優惠之規定,通常必須要有關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才能正當化。

從以上三項原則來看,居家綜合保險是在保障一般人民居家最基本的保障,是在保護一般人民面臨各種天災人禍的危害時,可以因為保險金而彌補人民的損失,所以居家綜合保險僅僅是回復損失前的狀態,並不能因而獲利,這筆保險費的支出,其實就是考慮家庭的經濟需要,也就是符合需要原則。至於其保護一般人民的財產,免於事後政府的救難支出,是否有功績原則的效果,則在從寬認定時也不是不能接受。 繼續閱讀…

如何節約車險保費【文:江朝峰】

台灣的汽車保險市場,因為競爭激烈,已經慢慢從以往傳統制式的「大家通通一樣」的保單,陸續改變成多元化的設計方式,例如近年來丁式車體險就是中古車的最好選擇之一。

汽車保險在這幾年從甲式到丁式,承保的範圍與賠償的限制都有相當程度的差異,相信以後變化會愈來愈多,甚至不久的將來,所有的車主都有10種以上的保單可供選擇,而無論是價格或保障與服務內容,到底哪一種保單最符合哪一種車主的需求?相信一定會讓所有的車主大傷腦筋,所以屆時應該有一種人會出現,那就是有愈來愈多的車主會倚賴所謂的車險規劃專家與顧問,而如果除了車險以外的各種財產保險也都有相同的發展軌跡,則產險業不再只靠關係與惡性價格競爭,則走向專業與服務的正確方向應該是指日可待,而這也才是產險消費者真正的福氣。

另外,台灣地區的汽車保險仍然是以汽車為主體來決定保費的高低,其中保費占比最大的就是車體損失險,因此若要節省保費,其中最重要的關鍵就是理賠紀錄,而理賠紀錄又跟自負額的設定有非常大的關係,所以其間如何充分運用就是規劃車險的重點之一。

目前汽車車體損失險的自負額係採取遞增型自負額,也就是第一次申請理賠被保險人自己負擔3,000元、第二次5,000元、第三次7,000元,如果自負額通通提高到20000原則可節省40%的保費,所以我們可以用不同案例來衡量一下到底運用自負額划不划算,假設保費是2萬元,此時設定自負額為兩萬,則依據上述計算可以節約8,000元的保費,但是一發生損失則必須比原來多負擔20,000-3,000=17,000元,所以只要發生一次,就似乎不太划算。 繼續閱讀…

再論CGL中的『that particular part』【文:王人龍】

在BFPD(Broad Form Property Damage Endorsement , 買回部分3C 不保條款擴大承保批單/買回部分保管責任擴大承保批單)中,為了將原本概括性的或全面性的敘述字眼改為指定或針對性的描述,也就是由排除”面”的作法改為”點”的排除來達到買回的效果。其中一種做法就是納入「特定部分」(that particular part)這樣的字眼以便將原本於1973 CGL保單所欲全面排除任何為被保險人(the insured)所保管之財物的約定將其限縮為該被保管財物之「特定部分」(that particular part),藉此修飾文字進而達到擴大承保範圍的目的。

至1986年時,ISO在新版CGL(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保單中將被保管財物之「特定部分」(that particular part)列於Coverage A除外條款第(j)條(5)及(6)項,其內容如下:
(5) That particular part of real property on which you or any contractors or subcontractors working directly or indirectly on your behalf are performing operations, if the “property damage” arises out of those operations; or 列名被保險人或直接、間接代表列名被保險人執行職務之任何承包商或次承包商於不動產「特定部分」執行職務時所致「該特定部分」之「財損」
(6) That particular part of any property that must be restored, repaired or replaced because “your work” was incorrectly performed on it. 因「列名被保險人工作」執行錯誤而需復原、修理或重置任何財物之「特定部分」

基本上所謂「該特定部分」必須是可以從施作工作,動產或不動產中分離或區隔開成為一較小獨立的部分為前提,否則「該特定部分」除外不保條款則無適用的餘地。例如被保險人在有購買BFPD批單或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的情況下為業主整間辦公室做裝修時,不慎將正在整修的其中一間房間燒毀且延燒或煙燻至其他房間,則正在整修的房間就是本章節所討論的「該特定部分」,所以其他房間的燒毀或煙燻的損失並未排除不保,保險公司應賠償之。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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