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保險規劃】創業的正確保險觀念

 

文:江朝峰

每一次災害發生後,都有一堆說不完的悲慘故事,這些故事的結局猶如骨牌效應,會引發一連串的負面連鎖反應。譬如一家商店發生火災,除了導致店主自有財產與貨物血本無歸之外,如果商店是租來的,現在卻因一時疏忽而燒毀,就產生了對房東的責任,此時則必須額外拿錢出來賠償。另外,萬一火勢無法控制而延燒到鄰居,又是一筆不少的賠償金。

又如果原來商店的收入除了支出生活費之外也用來支付銀行貸款,如今收入沒了,貸款付不出來,住家也可能落入被拍賣的厄運。至於全家生活費、小孩子的教育費用更都成了問題,為了解決困境,此時家人可能要另尋謀生的出路,小孩子也必須中斷學業提前就業,這期間如果意志不夠堅強,也有可能發生更悲慘的家庭悲劇,整個人生就變成了完全不同的結局。

這一連串的災害骨牌,其實只要能拿起其中關鍵的一張骨牌,後面的連鎖反應就可以被中斷,譬如說這家小商店準備了很好的消防設備、商店內控及管理做得非常完善、嚴禁菸火等,就可以讓第一張發生火災的骨牌倒下的機會大減;或者家裡備有相當數額的準備金,萬一有意外發生的時候,能夠立即填補,讓後面的骨牌不至於倒下;然而第一種方式只能讓發生火災的機率降低,並不能讓火災完全不會發生,第二種方式卻又不是每個人都做得到,尤其創業的年輕人,小小的商店已是他們全部的所有,甚至是貸款而來,真是萬萬不能有一點點的閃失。 繼續閱讀…

【專家談保險】再論CGL中的『that particular part』

 

文:王人龍  

BFPD (Broad Form Property Damage Endorsement , 買回部分3C 不保條款擴大承保批單/買回部分保管責任擴大承保批單)中,為了將原本概括性的或全面性的敘述字眼改為指定或針對性的描述,也就是由排除”面”的作法改為”點”的排除來達到買回的效果。其中一種做法就是納入「特定部分」(that particular part)這樣的字眼以便將原本於1973 CGL保單所欲全面排除任何為被保險人(the insured)所保管之財物的約定將其限縮為該被保管財物之「特定部分」(that particular part),藉此修飾文字進而達到擴大承保範圍的目的。

1986年時,ISO在新版CGL(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保單中將被保管財物之「特定部分」(that particular part)列於Coverage A除外條款第(j)(5)(6)項,其內容如下: 繼續閱讀…

【專家談保險】CGL中的契約責任(Contractual Liability)

 

文:王人龍 

    首先在此必須澄清的是本標題所指的CGL是指ISO 1973 CGL (Comprehensive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而非ISO 1986 CGL(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或在其以後陸續於不同年份所發佈的ISO CGL保單。何故? 因為ISO 1973 CGL保單係以契約責任(Contractual Liability)批單加保的方式呈現,而ISO 1986 CGL則不然,而是於保單定義中直接(內含)承保此風險。雖說承保契約責任的表達方式會因不同年份的CGL保單而會有不同的呈現手法,但所指的承保範圍卻無分軒輊。

    我們現在就來看看在CGL保單裡的契約責任到底所要承保的是甚麼?簡單的講,就是在CGL保單所承保對第三人體傷與財損的大原則下,若列名被保險人(Named Insuredyou)在執行營運時以契約的方式承擔了契約對造(他方)對於第三人之體傷或財損依法所應負擔的侵權(Torts)責任時,因此其CGL保單就須補償Named Insuredyou答應要賠償他方對第三人的侵權責任所導致之損失。 繼續閱讀…

【專家談保險】概述CGL的承保範圍

 

文:王人龍

 

CGL(商業綜合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可以包括下列諸項:

 

Coverage A Bodily Injury & Property Damage Liability

第三人遭受到體傷或財損,而被保險人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依約負賠償之責。保險公司有權利及義務就該請求損害賠償金之訴訟進行抗辯。但是保險公司對於未在本保險單承保範圍內之"身體傷害""財物損失"所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並無抗辯之義務。保險公司逕依判決或和解而為之給付,已達本保險單之理賠金額上限時,抗辯之權利及義務即告終了。 繼續閱讀…

【專家談保險】CGL為何將企業經營風險除外?

 

文:王人龍

 

    商業綜合責任保險(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或一般責任保險(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為限縮其承保範圍在侵權(Torts)領域裡或要與專業責任作區隔時,往往會將企業經營時自身所產生之營運風險特別予以排除不保,以免撈過界或擴大了承保風險。

 

    企業經營風險(BUSINESS RISKS)是指企業營運時所面對可預測的到且在正常的情況下會發生這樣結果的危險。被保險人是可以控制這些可預測到的風險,是以為什麼保單要將之排除不保;因為被保險人可控制的危險是不可以當成保險的標的。除了上述緣由外,尚有下述原因: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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