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保險市場Q3保費費率續降5% 但台灣費率不降反增 【工商時報/黃惠聆】

【豐林保險評論】

費率正在漲的現實面市場,其主要都跟損失率有關,換句話說只要天災人禍不斷,那麼費率就會一直維持在高檔,若要得到立即的降價效果,就必須全面來控制風險,這些策略與措施都是對的但是也都需要時間,而無法立竿見影,現實面來說企業界必須捨棄以往殺價的習慣,而以保險服務、條件跟理賠來做為購買保險的重點,如此就可以跟保險業深入對談整體的保險規劃。

再來就是要好好的討論相關的保險條件,譬如自負額的設定,如果自認為風險非常好的企業就可以拉高自負額到自己準備金可以處理的範圍,另外也可以利用保險限額跟自負額配合,如此一來保費就可以得到適當的降低,另外也要保險經紀人充分合作,利用經紀人的談判能力來降低費率,或者利用保險經紀人安排在保險或共同保險的能力,也可以適當降低保險公司承擔風險的壓力以進一步的降低保費。

正德佛堂「神鬼女收納」!監守自盜109張空白支票 領走4545萬元 【自由時報/黃佳琳】

【豐林保險評論】

公司內鬼所造成公司的損失就必須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所謂「員工誠實保證保險」顧名思義就是承保員工的不誠實行為所造成公司的損失,其中不誠實行為可以包括強盜、搶奪、竊盜、詐欺、侵占等不法行為,這些不誠實行為中最常見的就是挪用公款,因此企業中有機會保管、處理與金錢有關的各級主管與員工都是首要投保的對象,諸如會計、出納、財務人員、收款人員、甚至財務主管,或者像金融機構中幾乎人人都碰得到錢,也都有挪用公司錢財的風險存在,尤其當員工個人財務狀況出問題的時候,在沒有適當的開導時即可能誘發犯罪動機。

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所能保障的不僅僅是挪用公款的損失而已,其實竊取公司財產也是基本的承保範圍,以前也發生過許多此類的案例,如某鞋廠員工數人同夥,每天利用中午休息以及下班時竊取公司球鞋予以變賣牟利,最後由於其他員工檢舉而移送法辦,另如某大企業負責收發信件的員工,利用職務之便在黏貼寄送信件的郵票時故意錯置,如限時掛號改成掛號、限時信改平信寄出等方式不法賺取中間差額郵資達年餘,終於也被查核屬實而移送警局,上述兩個案例都並未直接竊取公司金錢卻偷偷變賣公司財產圖利,此類不誠實行為當然會造成企業的損失,所以也納入員工誠實保證保險的承保範圍。

住宅地震險有效保單372萬件 全台覆蓋率近4成【中央社/呂晏慈】

【豐林保險評論】

目前的住宅地震基本火災保險,是由一般貸款戶在貸款時由銀行要求來投保這張保單,因此這張保單並不是民眾自發性的投保行為,所以雖然說目前已經有四成的投保率,但是由於其在火險部分,建築物仍有不足額保險的限制,動產部分也有折舊與限額問題,加上地震險的部份只有全損才賠的設計,整體保險規劃保障性非常的缺乏,所以如何推廣真正有保障的居家綜合保險才是王道。

至於責任的部份只有承保「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或意外事故所致煙燻,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的賠償責任,所以大概只有客人來家裡時剛好發生火災或爆炸,或者火災延燒到鄰居,才能夠理賠,而其賠償金額是每一個人體傷25萬元,每一個人死亡50萬元,每一次意外事故傷亡500萬元,每一次意外事故財損50萬元,所以整體而言能夠賠償的金額也不大,而如果投保居家綜合保險則可以擴大到各種事故如請客食物中毒、寵物咬傷客人等等,而保險金額也可以提高到足以保障的程度。

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金管會給3點提醒 【中央社/蘇思云】

【豐林保險評論】

   在台灣以往的觀念中,人命的價值一直是被低估的,甚至到目前為止仍然有很多理賠案顯示對死亡的賠償金額有賠償過低的現象,不過近來法院的判例卻也開始陸續出現高額賠償金的案例,500萬以上的金額已經很常見,千萬的金額也偶爾出現,甚至前幾年還發生過車禍撞人成殘而經法院判決賠償1,952萬的案例,整體看來,理賠金額的提高的趨勢似乎會愈來愈明顯。

   其實依據家庭需求說來簡單計算,一條人命一千萬似乎也並不是不合理,若真如此,那麼強制汽車險的200萬保險金額顯然完全不足以賠償,甚至加上任意第三人責任300萬元似乎也不太足夠,所以未來汽車責任將會出現所謂投保超額汽車責任保險的概念,2千萬的保額會愈來愈多人採用,其實包括強制責任保險、任意責任保險與超額責任保險才足以構成一張完整的汽車責任保護網,來保障駕駛人的責任風險。

「養鴨中心」400公斤軌道「壓死警衛」 判賠80萬 【東森新聞】

【豐林保險評論】

雇主的責任種類繁多,其中勞工保險是必備的保險因此問題不大,而團體保險除了基本上是員工福利的一環之外,只要是由僱主支付保費的部分更可以作為抵償勞基法所賦予的責任,因此只要團體保險的保險金額安排得當的話,且保費是由僱主來負擔,則由勞基法所產生的責任多可以經由保險規劃來化解,但是如果僱主因為沒有給予員工適當的教育訓練,就令其操作高危險性質的機器,或工作時間過長導致意外事故的發生,則員工當然可能就僱主的其他法律責任而提出賠償請求時,對僱主而言,這就是一個法律風險上必須考慮的課題了。

企業在投保時,首先必須注意的是僱主責任保險是針對僱主「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予以承保,所以必須先了解所謂的「依法」所可能包括到的法律層面;另外僱主責任保險保障的重點為僱主責任而非員工福利,因此若有保險事故發生時,原則上應由僱主來申請理賠;最後關於團體傷害保險與僱主責任保險常被誤解為可互相取代,其實這兩個險種所要保障的標的基本上並不一樣,因此是相輔相成而不是相互衝突,換句話說企業需要團體保險但也同時需要僱主責任保險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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