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險抓住兩趨勢 業績年年增 【經濟日報/黃于庭】

【豐林保險評論】

其實真正讓產險業績能夠成長的真正原因,應該是台灣的經濟成長,因為經濟成長,大家有錢了,買車的人增多了,投保車險增加了,保費自然就增多了,台灣的產險業多年來就一直跟著經濟成長或衰退而起伏,比較少的原因是因為新商品發展而來,另外由於國人出國次數頻繁屢創新高,因此相關的意外險、旅平險、旅綜險等險總也跟著有大幅的成長。

就另外一個層面來看,因為台商回國發展的原因、新的產業的發展(如與老人相關產業,如長照等)、IT產業爆炸性的發展等等,因為需求的拉升而造成產險業保費的增長,最後一點就是國人的保險觀念有相當的改變,以往必須靠退佣、打折、放扣的手段來爭取業務,也愈來愈被消費者所摒棄,而買保險的觀念也愈來愈被消費者所接受,而不是簡單的幾個新商品可以解釋的。

別買地下保單 以免無法理賠 【經濟日報/林勁傑】

【豐林保險評論】

基本上若有人假借資產管理公司或財務顧問等公司名義,推介招攬境外未經核准之連結基金投資型保單,就是所謂「地下保單」,若有違法代理、經紀或招攬地下保單者,主管機關為維護金融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金管會已經配合修法加強規範與刑責;根據<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違法代理、經紀或招攬地下保單,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

這類簽發境外保單之公司,未經金管會許可設立之外國保險公司,其發行之保險商品同樣也沒審查核准,若消費者購買國外地下保單,將有下列三大風險:首先因境外保險商品之發行公司設立於國外,我國法令將無法協助及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其次,若發生理賠問題,保戶需自行接洽遠在國外之保險業辦理,主管機關難以提供協助;再者,保單以英文書寫,消費者不易理解保單實質內容,可能會造成對契約內容認知的差距,進而產生爭議。

日本金融廳籲金融業審慎應對先端AI 憂網路攻擊風險 【商傳媒/吳承岳】

【豐林保險評論】

近幾年來科技的發展非常的快速,因為科技發展而造成消費者遭到損害的情形也越來越多,其中尤其是消費保險或碎片型保險儼然成形,包括各種支付平台被入侵而造成消費者帳戶金額被洗清的案件,另外最近AI的發展,使得AI的運用非常的多其所引起的損害也一發不可收拾。

在保險對應的發展上,從最初的退貨運費險,到大陸京東平台的“全球好物節”下單金額數千億元,50%的訂單都有保險保障。“消費保險”概念成型:凡透過保險機制促進消費達成,從商品質量、價格、物流、售後、網上消費資金賬戶安全等各個環節提升消費體驗,化解售後糾紛並提供經濟補償的保險創新。另外在廠商的部分,AI專業責任保險與資安保險也將掀起熱潮,以保障廠商的疏失與商品不良所引起的財務損失。

產險市場擴張 火險躍新成長引擎 【工商時報/黃惠聆】

【豐林保險評論】

現代企業生存的環境越來越複雜,危險種類越來越多,當然保險種類也隨之發展而相對繁雜。不過簡單來說,一般財產保險的種類,大概可分為以下七大類,但各企業因其經營性質、規模、型態、管理態度、地理位置或建築結構等不盡相同,因此在選擇最適當之保險組合時,將非常具有彈性。茲先簡單分述一般經常運用的七類基本保險類別如下:

(一)火災保險:火災保險俗稱火險,在美國慣稱為財產損失保險,其保險標的泛指各類動產及不動產,動產包括家具、衣李、營業生財、辦公設備、機器、原料、半成品及成品等;不動產則專指建築物及其裝修而言。至於在動產中不易計價或無法計價者,如古玩、珠寶、文件、有價證券,及不動產中的土地,則非一般火災保險所承保的標的。

另火災保險係以火災為主保險事故,但另可依實際情況加保颱風、地震、洪水、爆炸、竊盜、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行為、水漬、自動灑水器滲漏、航空器墜落、車輛碰撞等危險事故,以擴張其承保範圍。在損失型態方面,除前述保險事故所致的直接損失外,亦可酌情加保營業中斷、連帶營業中斷、額外費用、租金收入損失、租權利益、租賃價值、利潤及佣金等間接型態之損失。

(二)運輸保險:運輸保險可分為海上運輸保險、航空運輸保險及陸上運輸保險。海上運輸保險又可包括船舶、貨物、運費、責任及利潤五類;航空運輸保險包括機體保險、飛機第三人責任及乘客責任保險、航空地勤責任保險等;陸上運輸保險則可包括陸上貨物運送保險、運送人責任險、商業動產保險、個人自用動產保險、委託保險、運輸及通訊設備保險、銷售商店保險等多種型態。 繼續閱讀…

X光機掉下來 病患開完刀被重砸 彰基回應了 【中時新聞網/方翊倩】

【豐林保險評論】

儀器脫落扎到病人,對醫院來說當然有絕對的責任,但因其多不屬於醫師的處置、醫療等行為,所以較難由醫師責任保險理賠,而避考慮到醫院的經營管理方面,一般可考慮醫院(或醫療機構)綜合責任保險來處理,其承保範圍通常如下所示:

『被保險人於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前於營業處所內發生下列事故,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且在保險期間內初次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公共意外責任: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營業處所內發生之意外事故。

(二)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二、醫療過失責任:

被保險人之醫事人員在營業處所或外派執行醫療業務時,因過失、錯誤或疏漏而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責任,直接引致病人體傷或死亡之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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