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櫃企業一定投保營業中斷保險【文:江朝峰】

常見一些大廠意外發生大火造成了相當嚴重的損失,如果已經投保了火災保險,因此火災所造成的直接損失原則上會依據保單的規定來加以補償,但是除財產被燒毀的損失之外,企業還會面臨因而引起生產效能不足的損失,如果受災企業危機管理得當,能夠在原本就比較分散的產能間重新調配,將損失限制在最小的範圍內,不過實際上並不是每家企業都能夠這麼幸運,因此針對因為各種保險事故發生後所引起營運的中斷,其實投保營業中斷保險才是最經濟、簡單、有效的企業風險管理對策。

所謂營業中斷保險是指保障企業(被保險人)因火災或其附加保險事故造成財產毀損而導致營業停頓,而影響了原可賺取的預期利潤以及發生持續費用的損失。其中預期利潤指的是未來一定期間原本可以賺取但因為保險事故發生而無法賺取的利潤,而持續費用則是指雖然發生了事故但仍然要繼續支付的費用,簡單來說企業因保險事故發生而無法繼續營運,其原應有的淨利收入、薪資或固定費用支出等,皆可由營業中斷保險保障。前述這兩大項目的額度則必須在投保之前由保險公司協助計算出來作為未來理賠的依據,不過也可以因為企業特質的不同而選擇僅投保持續費用即可。

由於營業中斷保險是火災保險的附加險,因此理賠的前提是必須有保險事故的發生而且這些事故造成了保險財產的損失,並因而引發了營業中斷,此時所損失的預期利潤與持續費用才能加以理賠,舉例來說,某企業投保了火災保險附加地震與爆炸險再加保了營業中斷險,現在如果發生了颱風摧毀廠房造成企業營業中斷,但因為該企業並未附加颱風險所以除了財產的直接損失不能賠償之外,颱風所造成的營業中斷也當然不能理賠,另外如果是發生了地震,企業本身並未受損但因交通受阻而無法繼續營運,此時由於並未發生直接損失所以也不在保障範圍之內。    繼續閱讀…

企業可以規劃的財產保險【文:江朝峰】

近年來企業生存的環境越來越複雜,危險種類越來越多,當然保險種類也隨之發展而相對繁雜。不過簡單來說,一般財產保險的種類,大概可分為以下七大類,但各企業因其經營性質、規模、型態、管理態度、地理位置或建築結構等不盡相同,因此在選擇最適當之保險組合時,將非常具有彈性。茲簡單介紹一般經常運用的七類基本保險類別如下:

(一)火災保險:火災保險俗稱火險,在美國慣稱為財產損失保險,其保險標的泛指各類動產及不動產,動產包括家具、衣李、營業生財、辦公設備、機器、原料、半成品及成品等;不動產則專指建築物及其裝修而言。至於在動產中不易計價或無法計價者,如古玩、珠寶、文件、有價證券,及不動產中的土地,則非一般火災保險所承保的標的。

另火災保險係以火災為主保險事故,但另可依實際情況加保颱風、地震、洪水、爆炸、竊盜、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行為、水漬、自動灑水器滲漏、航空器墜落、車輛碰撞等危險事故,以擴張其承保範圍。在損失型態方面,除前述保險事故所致的直接損失外,亦可酌情加保營業中斷、連帶營業中斷、額外費用、租金收入損失、租權利益、租賃價值、利潤及佣金等間接型態之損失。

(二)運輸保險:運輸保險可分為海上運輸保險、航空運輸保險及陸上運輸保險。海上運輸保險又可包括船舶、貨物、運費、責任及利潤五類;航空運輸保險包括機體保險、飛機第三人責任及乘客責任保險、航空地勤責任保險等;陸上運輸保險則可包括陸上貨物運送保險、運送人責任險、商業動產保險、個人自用動產保險、委託保險、運輸及通訊設備保險、銷售商店保險等多種型態。 繼續閱讀…

研發產品的保護神—產品責任保險【文:江朝峰】

世界愈來愈進步,經濟愈來愈發達,為了滿足人類永無止境的慾望,各種提供人類消費的產品也就愈來愈新穎與複雜,也因此在使用各色各樣的產品時,因為產品的問題而遭受損害的事件時有所聞,例如之前台灣某食品公司在美國因小孩食用該公司的果凍時噎到而發生死亡案件,遭到控告後初審判賠5000萬美金的案例;同樣的惡運降臨到另一家窗簾製造商,因幼兒在玩窗簾拉繩時不慎纏繞住脖子造成窒息死亡而被控訴;也有自行車公司因所製造的自行車煞車失靈造成騎乘人員傷亡,而引發高額的訴訟,諸如此類的案例不勝枚舉,因此對任何企業而言,為了永續以及穩健經營,對於產品銷售後所可能造成消費者或第三人的法律賠償責任就不能不去仔細評估與管理了,當然所有的處理方式中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大概是最方便的了。

所謂產品責任保險簡單的說,就是在保障產品製造廠商、包裝廠商、加工廠商、代理商或經銷商等,因為產品的瑕疵或缺陷而造成消費者或第三人受到損害時,所可能因而產生的賠償責任,其中應投保的對象從開始製造到交到消費者手中的一系列的所有企業廠家,原因很簡單與產品相關的所有廠商至少都會因連帶責任而牽扯其間。至於所謂產品的瑕疵或缺陷則至少有三類狀況,包括設計錯誤、製造錯誤與使用說明不當,其中設計錯誤即產品因設計程式、規格之錯誤,造成同一系列製造、生產之產品都有瑕疵例如美國某知名汽車廠商,其新款自用小客車因油箱位置設計不當,以致於發生車禍後常因油箱遭撞擊而產生火燒車,並因而致駕駛人死亡。在1992年的一樁訴訟案中,更被法院判決高達 1億零520萬美元的賠償,此即該車廠的產品設計錯誤所引發的問題。 繼續閱讀…

IPI與居家綜合保險(五)【文:江朝峰】

所謂IPI 係IPIT 簡化而來,IPIT係向貸款購屋的一種還款模式,其包括 Interest, Principal, Insurance , Taxes,也就是利息、本金、保險與稅,換句話講,向銀行貸款之後每個月要償還銀行的金額依據精算必須包括本金、利息、稅與保險,本金與利息理所當然必須分期償還,至於房屋稅若忘記繳交可能影響銀行債權 ,至於保險則係銀行為保護貸款房屋而要求必須投保居家或住宅綜合保險,所以每月(季)貸款償還銀行時就會包含本金、利息、稅與保險四個部分,此即IPIT。

而我國銀行住宅貸款的還款部分通常只包括本金與利息兩部分,至於房屋稅的部分並不會影響銀行的債權,所以也不需要特別考量,但是保險的部分卻有討論的空間。正如前述,目前住宅的保險多為住宅火災地震基本保險,這張保單的投保率因為貸款的要求已經突破34%,但同時這張保單的保障並不夠周延,所以對貸款民眾的保障不足之外也代表對貸款銀行的債權保障也是不足的,所以如果可以改為居家綜合保險,則銀行跟貸款戶的保障都會比較完整,但是同時會產生一個問題就是保險費的負擔會比較高,現在如果可以採取與IPI的制度,一年的保費可以分散為12個月來繳納,每個月的負擔就只幾百元,而且與本金利息一起繳納,不會感覺到保費的負擔,或為解決的方式。

台灣是天災的重災區,每一次的災難之後都有一堆的檢討,但是最後大都束之高閣,其實政府不一定要花這麼多的救災成本而獲得稀稀疏疏的掌聲,對於最容易面對天災人禍侵襲的住宅,只要政府設計好能自動啟動的制度,他就能發揮應該的功能去彌補一般人民的損失,這就是保險制度,其中對於住宅的保障最為完善的就是居家綜合保險,而這項保險在推廣的時候卻往往會遇到各種障礙,要排除這些障礙,首先必須立法改變目前居家或住宅綜合保險的保險費支出可以列為每年申報所得稅的申報扣除額之一,金額的限制不需要像壽險與社會保險的NT24000這麼高,或許萬元左右即已足夠,那麼一般民眾投保的意願一定會大幅增加,另外銀行可以改採IPI的制度把貸款戶保險費的支出跟本金利息的償還綁在一起,那麼目前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貸款戶就可在比較沒有負擔的情況下將保險升級到比較周延的保障,同時銀行的債權也可以得到相對的保護,接下來就是執行的保險公司可以不計利益的去推廣再加上政府的鼓勵與宣導,或許住宅家財全民保障的時刻就能夠早日到來。

居家綜合保險可以有稅賦的優惠?【文:江朝峰】

為了社會公平原則並基於社會政策目的,稅法上也會有給予稅捐優惠的情形。此類稅捐優惠措施,通常應當考慮到需要原則、功績原則以及公共利益原則,尤其在解釋適用此類稅法上社會目的時,更應該如此考量 。

一、需要原則

所謂需要原則乃是考慮經濟上的需要,而給予稅捐優惠。稅法上的優惠補助,如為了促進家庭利益(譬如鼓勵結婚及生育)而給予稅捐優惠,以實質上促進家庭生活關係;又如為了勞資雙方之地位平衡,而對於勞工之所得給予稅捐優惠,也是增進公共利益之手段,這些都是屬於需要原則之表現。

二、功績原則

功績原則乃是對於增進公共利益之特定行為,給予酬謝的優惠。例如對於公益慈善捐助或獎勵其投資在經濟弱勢之領域或環境保護的措施或對文化歷史建築之保護,而給予稅捐優惠,此即功績原則。

三、公益原則

公益原則亦即一般的公共利益原則,有關稅捐優惠之規定,通常必須有有關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才能正當化。

從以上三項原則來看,居家綜合保險是在保障一般人民居家最基本的保障,是在保護一般人民面臨各種天災人禍的危害時,可以因為保險金而彌補人民的損失,所以居家綜合保險僅僅是回復損失前的狀態,並不能因而獲利,所以這筆保險費的支出,其實就是考慮家庭的經濟需要也就是符合需要原則,至於其保護一般人民的財產,免於事後政府的救難支出,是否有功績原則的效果,則在從寬認定時也不是不能接受。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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