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可以投保的產險種類【文:江朝峰】

現代企業生存的環境越來越複雜,危險種類越來越多,當然保險種類也隨之發展而相對繁雜。不過簡單來說,一般財產保險的種類,大概可分為以下七大類,但各企業因其經營性質、規模、型態、管理態度、地理位置或建築結構等不盡相同,因此在選擇最適當之保險組合時,將非常具有彈性。茲簡單介紹一般經常運用的七類基本保險類別如下:

(一)火災保險:火災保險俗稱火險,在美國慣稱為財產損失保險,其保險標的泛指各類動產及不動產,動產包括家具、衣李、營業生財、辦公設備、機器、原料、半成品及成品等;不動產則專指建築物及其裝修而言。至於在動產中不易計價或無法計價者,如古玩、珠寶、文件、有價證券,及不動產中的土地,則非一般火災保險所承保的標的。

另火災保險係以火災為主保險事故,但另可依實際情況加保颱風、地震、洪水、爆炸、竊盜、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行為、水漬、自動灑水器滲漏、航空器墜落、車輛碰撞等危險事故,以擴張其承保範圍。在損失型態方面,除前述保險事故所致的直接損失外,亦可酌情加保營業中斷、連帶營業中斷、額外費用、租金收入損失、租權利益、租賃價值、利潤及佣金等間接型態之損失。

(二)運輸保險:運輸保險可分為海上運輸保險、航空運輸保險及陸上運輸保險。海上運輸保險又可包括船舶、貨物、運費、責任及利潤五類;航空運輸保險包括機體保險、飛機第三人責任及乘客責任保險、航空地勤責任保險等;陸上運輸保險則可包括陸上貨物運送保險、運送人責任險、商業動產保險、個人自用動產保險、委託保險、運輸及通訊設備保險、銷售商店保險等多種型態。 繼續閱讀…

如何節約車險保費【文:江朝峰】

  台灣的汽車保險市場,因為競爭激烈,已經慢慢從以往傳統制式的「大家通通一樣」的保單,陸續改變成多元化的設計方式,例如近年來丁式車體險就是中古車的最好選擇之一。

  汽車保險在這幾年從甲式到丁式,承保的範圍與賠償的限制都有相當程度的差異,相信以後變化會愈來愈多,甚至不久的將來,所有的車主都有10種以上的保單可供選擇,而無論是價格或保障與服務內容,到底哪一種保單最符合哪一種車主的需求?相信一定會讓所有的車主大傷腦筋,所以屆時應該會有一種人會出現,那就是會有愈來愈多的車主會倚賴所謂的車險規劃專家與顧問,而如果除了車險以外的各種財產保險也都有相同的發展軌跡,則產險業不再只靠關係與惡性價格競爭,則走向專業與服務的正確方向應該是指日可待,而這也才是產險消費者真正的福氣。

  另外,台灣地區的汽車保險仍然是以汽車為主體來決定保費的高低,其中保費占比最大的就是車體損失險,因此若要節省保費,其中最重要的關鍵就是理賠紀錄,而理賠紀錄又跟自負額的設定有非常大的關係,所以其間如何充分運用就是規劃車險的重點之一。

  目前汽車車體損失險的自負額係採取遞增型自負額,也就是第一次申請理賠被保險人自己負擔3000元、第二次5000元、第三次7000元,如果自負額通通提高到20000原則可節省40%的保費,所以我們可以用不同案例來衡量一下到底運用自負額划不划算,假設保費是2萬元,此時設定自負額為兩萬,則依據上述計算可以節約8000元的保費,但是一發生損失則必須比原來多負擔20000-3000=17000元,所以只要發生一次,就似乎不太划算。 繼續閱讀…

企業何時要重新考慮保險金額?【文:江朝峰】

企業新購財產時,應隨時通知保險公司加批承保,因為如果該保單屬於列舉財產承保的方式,則未列舉的新增財產便形同無保險保障。而假若該保單採用概括承保財產的方式,則新舊財產的總和必又超過保險金額,而形成不足額保險,因此企業一旦有新購置的財產時,便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加保。然而如果每有新增資產便通知,不但不符行政效率也難保不會有疏忽而未予投保的情形,因此為避免隨時通知加保的麻煩或為預防遺漏的狀況產生,實可運用「資產自動增加」或類似的特約條款來解決。這些條款的運用不只擴大了新增資產的保障,且免於不足額保險的限制,更減少企業保險承辦人日常作業的繁瑣。

 

具有技術價值之財產

一般企業大部分都是以財產目錄之帳面餘額投保,往往忽略了一些帳面餘額很低(甚至餘額為0),但實際上仍然在繼續使用、運作或生產的財產(亦即有經濟價值或技術價值大於帳面價值的財產)。如果這類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時,企業能夠獲得的保險賠償金,通常是少之又少。因此針對上開機器,就應事先與保險公司協調該類保險標的物的實際價值,並以之為理算損失之依據。一般是以重置成本的10~30%作為其實際價值之認定。

 

理賠後復建中,保額也要注意調整

 其實不足額保險的問題不只在企業投保火險前要注意理賠後更要留意,舉例來說倘若某企業投保了 5千萬的足額建築物火災保險,沒多久就因為火災造成 2千萬的損失,保險公司於賠付之後,依據保險契約的規範,該企業的保險金額僅餘 3千萬。在該企業迅速復建完成之後,實際價值已恢復為5千萬時,其保額卻仍僅為 3千萬,這種情形也會形成不足額保險的問題。一般企業通常會忽略前述的狀況,因此為避免發生這類問題,除非該企業的保險承辦人員能隨時記得在復建過程中,實際價值有所增加時,即通知保險公司加保,否則就應該充分運用「保險自動恢復條款」來自動承保所增加的保險價值。

整合保單期間是企業保險規劃的第一步【文:江朝峰】

一般而言,公司企業在買保險的時候,初期多會因為財產的陸續增加而陸續購買相關的保單,譬如企業每添購一台或一組新的機器設備通常就會投保一張新保單,等公司經營到一個相當的規模之後,這些機器設備可能已累積相當數量,保單也有數十張,每張保單到期日不同,其中有些保單包括火災、颱風洪水、地震等比較廣泛的保障範圍,有些保單卻可能只投保火災的基本保障,另外像保險金額的基礎也可能不太一樣,有些保單採用重置成本基礎有些則可能採用實際現金價值,加上到期日並不一致,特約條款也不盡相同,如果萬一有理賠發生,其間的爭議與糾紛恐怕在所難免。

總而言之,保單數量太多,一方面代表的是保險公司行政成本的增加,另一方面對被保險人而言,保單愈分散,價格談判能力就愈弱。整體而言,將多張同類型的保單整合為一張保單,並將無法整合的保單到期日整合為同一時間點,將非常有便於企業統籌管理、保障完整避免重複與不足、擴大議價能力節約保險成本等優點。因此,已有多張保單則應該整合成大保單,其做法原則上有兩種方式,一種為選定好大保單的起保日,然後將現有保單全部退保一起整合為大保單,另一種方式則為選定某一張保單作為基準,然後在其他保單陸續到期後加保進來該張設為基準點的保單。

第一種方式的實際做法必須先選定一個日期作為統合後的大保單起訖期間,一般而言會選定會計年度如1月1日或7月1日起保,但也有為了跳開承辦單位業務最繁忙的時間而選擇其他日期,甚至以企業創辦日或任何較具意義的日子都是可行,選好起保日之後接著即與現有保險公司洽商新的承保條件與保費,因為保單整合以後,理論上保險公司的出單成本降低所以保費應該有一點空間可以調降,至於承保條件,也會因為保單的整合而必須因為實際風險狀況加以重新評估。 繼續閱讀…

保險真正的意義是自助助人 【文:江朝峰】

從遠古以來,人類便一直在跟大自然搏鬥,希望有朝一日能脫離天災的危害。但很不幸地,時至今日,對於颱風、地震、洪水、海嘯⋯⋯等天然災害不但未能予以有效防治,甚至人類自己更製造出越來越多、越來越嚴重的災難,諸如核能污染、爆炸、交通事故、公共場所災難事件、盜竊、社會動亂、飛航事故⋯⋯等,而這些尚未能有效防治的天災與人類自己製造出來的人禍,常嚴重地損害到人類辛苦累積下來的財產,甚或危及寶貴的生命。

因此,為避免這些天災人禍的危害,人類嘗試以各種預防措施做為解決之道:對於火災危險,除呼籲社會大眾小心火燭外,更發明各式各樣的滅火防火器材,甚至制定法令來規範各類建築或公共場所的消防標準與設施;對於交通事故,除以汽車駕照制度來規範一定的駕駛水準外,對於汽車安全結構的發展更是不遺餘力;對於震災與風災的防範,則包括防災宣導、建材標準與建築等級的規範等。然而,無論如何在預防上面下功夫、如何努力地避免處於危險的狀態,要全面阻止這些意外事故發生,勢必是不可能的。因此,如何減輕這些災害帶來的傷害,便越發重要了。

基本上,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害,在精神層面多由宗教信仰、親情友誼的慰藉加以消化,而實質經濟上的損失,則有由平日的準備金,或由社會、政府的救助來幫忙,亦有由借款融資來度過難關。但是要有充分的準備金應急並不容易,尤其在有能力應付危難的準備金尚未形成前,其預期功能相當有限。至於政府社會救助或借貸融資,對災後的企業來說,則更是不能寄予厚望的。 繼續閱讀…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