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中斷營運 如何保險?【文:江朝峰】

常見一些大廠意外發生大火造成了相當嚴重的損失,如果已經投保了火災保險,那火災所造成的直接損失原則上會依據保單的規定來加以補償,但是除財產被燒毀的損失之外,企業還會面臨因而引起生產效能不足的損失,如果受災企業危機管理得當,能夠在原本就比較分散的產能間重新調配,將損失限制在最小的範圍內,不過實際上並不是每家企業都能夠這麼幸運,因此針對因為各種保險事故發生後所引起營運的中斷,其實考慮去投保營業中斷保險或許是最經濟、簡單、有效的企業風險管理對策。

所謂營業中斷保險是指保障企業(被保險人)因火災或其附加保險事故造成財產毀損而導致營業停頓,而影響了原可賺取的預期利潤以及發生持續費用的損失。其中預期利潤指的是未來一定期間原本可以賺取但因為保險事故發生而無法賺取的利潤,而持續費用則是指雖然發生了事故但仍然要繼續支付的費用,簡單來說企業因保險事故發生而無法繼續營運,其原應有的淨利收入、薪資或固定費用支出等,皆可由營業中斷保險保障。前述這兩大項目的額度則必須在投保之前由保險公司協助計算出來作為未來理賠的依據,不過也可以因為企業特質的不同而選擇僅投保持續費用即可。

由於營業中斷保險是火災保險的附加險,因此理賠的前提是必須有保險事故的發生,而且這些事故造成了保險財產的損失,並因而引發了營業中斷,此時所損失的預期利潤與持續費用才能加以理賠。舉例來說,某企業投保了火災保險附加地震與爆炸險,再加保了營業中斷險,現在如果發生了颱風摧毀廠房造成企業營業中斷,但因為該企業並未附加颱風險所以除了財產的直接損失不能賠償之外,颱風所造成的營業中斷當然也不能理賠,另外如果是發生了地震,企業本身並未受損但因交通受阻而無法繼續營運,此時由於並未發生直接損失所以也不在保障範圍之內。 繼續閱讀…

為什麼產險保單難賣?【文:江朝峰】

並不是因為有人把產險叫做“慘險”所以才沒人要買,而是由於財產保險的商品與一般的有形商品在特性上有相當大的差異,造成台灣地區一般民眾多年來對產險的接受度一直不高,但是環視全球,只要是經濟比較成熟、人民素質比較高的國家,對產險卻都是非常的認同,因此台灣地區到底是經濟尚未成熟,還是人民素質水準還不夠才會造成現在的情況?真值得深入研究一下,不過至少要能夠克服下列幾個產險的困難點:

(一)產品的無形性
保險產品主要係以無形之允諾作為設計重點,也因此其對於一般民眾而言,接受度較低。例如;火險乃對承保房屋發生承保事故所致的損失承諾提供補償,不似電冰箱、電視等有形產品,顧客看得見、摸得著,而易於接受。

(二)消費者缺乏購買慾
大多數人並沒有保險的觀念,或者因為對危險的認識不清,或者因為錯估危險,而認為無保險之必要,或對保險人之經營不滿而拒絕保險、厭惡保險。這些特性都會令消費者對保險商品缺乏購買慾。

(三)效用的非立即性
由於保險公司所銷售的商品係對未來之允諾,因此,很難立即顯現其實質利益,與有形產品相較之下,很明顯的位居劣勢。例如於購買前,椅子可以試坐,香水可以試用;購買後,車子可以立即駕駛,牛肉麵可以立即享用,並可以獲得立即的滿足,但是保險卻無法使消費者在購買前或購買後獲得立即享有效用的實質感。

(四)負情緒性
保險商品對被保人提供未來的保障,大多銜接於被保人可能發生之不幸事件,因此,造成大眾先入為主地排斥保險的心理。譬如火災保險談的是火災造成家破人亡的不幸事件、傷害保險談的是發生意外事故的傷心故事、汽車保險則談的是車禍的恐怖案例,所以產險商品的負情緒性相當強烈,其相當程度不利於產險行銷。 繼續閱讀…

保單不保事項才重要【文:江朝峯】

一般企業在投保時大都會知道保了什麼險,但卻鮮少有企業會問沒保到什麼,所以一旦不幸發生事故之後,最容易令企業保險承辦扼腕的就是總有一些預期外的損失,其實任何保險的承保範圍與所付出的保險成本之間,都有一定的對價關係,絕對沒有業務員慣用的話術—「什麼都可以賠」的情況,所以在一般保單的設計當中都會區分出所謂承保範圍與不保範圍,其中承保範圍係在描述這張保單保了什麼事故、保了什麼標的,不保範圍則在說明什麼事故、什麼財產並不在保障之列。

以商業火災保險而言,標準的承保範圍包括了火災、 爆炸引起之火災以及閃電雷擊等三種危險事故所致投保財產的損失。簡單的說,如果一棟辦公大樓投保了商業火災保險,則在祝融肆虐之後,似乎這棟大樓本體結構的實際修復、改建費用或大樓內的裝修、辦公設備甚至現金、珠寶、字畫等,應該毫無疑問可以獲得理賠,但實際上則必須對火災的成因、投保的標的與保單做進一步確認,也就是說必須先了解這張保單的除外事項才能確定理賠的狀況,以目前台灣標準的商業火災保險單來看,在除外範圍中明白規定由於下列危險事故引起之火災或其延燒所致之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1. 地震、海嘯、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
2. 颱風、暴風、旋風或龍捲風。
3. 洪水、河川、水道、湖泊之高漲氾濫或水庫、水壩、堤岸之崩潰氾濫。
4.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5. 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
6. 冰雹。
7. 機動車輛或其他拖掛物或裝載物之碰撞。
8. 航空器或其他墜落物之碰撞。 繼續閱讀…

上市櫃企業一定投保營業中斷保險【文:江朝峯】

常見一些大廠意外發生大火造成了相當嚴重的損失,如果已經投保了火災保險,因此火災所造成的直接損失原則上會依據保單的規定來加以補償,但是除財產被燒毀的損失之外,企業還會面臨因而引起生產效能不足的損失,如果受災企業危機管理得當,能夠在原本就比較分散的產能間重新調配,將損失限制在最小的範圍內,不過實際上並不是每家企業都能夠這麼幸運,因此針對因為各種保險事故發生後所引起營運的中斷,其實投保營業中斷保險才是最經濟、簡單、有效的企業風險管理對策。

所謂營業中斷保險是指保障企業(被保險人)因火災或其附加保險事故造成財產毀損而導致營業停頓,而影響了原可賺取的預期利潤以及發生持續費用的損失。其中預期利潤指的是未來一定期間原本可以賺取但因為保險事故發生而無法賺取的利潤;而持續費用則是指雖然發生了事故但仍然要繼續支付的費用,簡單來說,企業因保險事故發生而無法繼續營運,其原應有的淨利收入、薪資或固定費用支出等,皆可由營業中斷保險保障。前述這兩大項目的額度則必須在投保之前由保險公司協助計算出來作為未來理賠的依據,不過也可以因為企業特質的不同而選擇僅投保持續費用即可。

由於營業中斷保險是火災保險的附加險,因此理賠的前提是必須有保險事故的發生而且這些事故造成了保險財產的損失,並因而引發了營業中斷,此時所損失的預期利潤與持續費用才能加以理賠,舉例來說,某企業投保了火災保險附加地震與爆炸險再加保了營業中斷險,現在如果發生了颱風摧毀廠房造成企業營業中斷,但因為該企業並未附加颱風險所以除了財產的直接損失不能賠償之外,颱風所造成的營業中斷也當然不能理賠,另外如果是發生了地震,企業本身並未受損但因交通受阻而無法繼續營運,此時由於並未發生直接損失所以也不在保障範圍之內。 繼續閱讀…

運送貨物 應注意是否全程保障【文:江朝峯】

台灣整體經濟的成長與進出口存在著非常密切的關係,而事實上歷年來進出口業務的成長對全國產值貢獻卓著,因此一般企業對進出口業務也非常的重視,不過對於關係到貨物安全的保險規劃方面則關注度就顯得比較低,通常認為只要投保了貨物運輸保險(俗稱水險)就已經得到全面的保障,至於保單的內容如何則未必清楚,往往等到損失發生後才發現保障不足,因此如何在事前檢視保單內容來避免損失,應該是企業的進出口承辦人員一項非常重要的功課。

至於貨物運輸保險的規劃,一般來說第一步可以貿易條件的不同來做檢視。國際貿易買賣皆以貿易條件來劃分貨物的利益歸屬,貨物所有權者即對貨物具有保險利益,貨物運輸保險就是由此開始逐段規劃,從貨物開始運送一直到抵達受貨人指定之處所為止,最好能夠包含到全程的風險。如CIF為貿易條件的出口貨物,對於出口商而言,一直到貨物順利交付卸貨港為止都對貨物具有保險利益,因此完整的規劃應當是要將內陸段的風險一併考量在內,所以一般企業在投保貨物運輸保險時,只保了協會貨物運輸保險條款中由啟運港至卸貨港之間航程的風險是不夠的,因為若是沒有附加投保內陸運輸段的風險,一旦貨物是在內陸運輸途中因交通工具傾覆等原因造成損失,則並不包含在保障範圍內,許多理賠的紛爭便由此而生。

而另一種情況,在貿易條件下不包含保險的交易往往最容易被忽略,例如:FOB、C&F等情況,出口商對貨物的保險利益僅止於交貨港,也就是啟運港,常常忘了為貨物規劃在交貨前內陸運輸部分的保障,雖然在貿易條件中出口商並不需要負責為貨物購買保險,然為轉嫁這段路程的風險,完整的規劃不應該漏掉這一段。最明顯的例子就是民國九十年的納莉風災,置放於貨櫃場中許多等待裝船的貨櫃都被沖刷到基隆河之中,櫃中的貨物幾乎全部泡水或是因碰撞而損壞,這種情況,若是未附加內陸險,即便保單是以協會貨物運輸保險條款中的全險承保,貨物的損失仍無法獲得理賠。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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