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節約車險保費【文:江朝峰】

台灣的汽車保險市場,因為競爭激烈,已經慢慢從以往傳統制式的「大家通通一樣」的保單,陸續改變成多元化的設計方式,例如近年來丁式車體險就是中古車的最好選擇之一。

汽車保險在這幾年從甲式到丁式,承保的範圍與賠償的限制都有相當程度的差異,相信以後變化會愈來愈多,甚至不久的將來,所有的車主都有10種以上的保單可供選擇,而無論是價格或保障與服務內容,到底哪一種保單最符合哪一種車主的需求?相信一定會讓所有的車主大傷腦筋,所以屆時應該有一種人會出現,那就是有愈來愈多的車主會倚賴所謂的車險規劃專家與顧問,而如果除了車險以外的各種財產保險也都有相同的發展軌跡,則產險業不再只靠關係與惡性價格競爭,則走向專業與服務的正確方向應該是指日可待,而這也才是產險消費者真正的福氣。

另外,台灣地區的汽車保險仍然是以汽車為主體來決定保費的高低,其中保費占比最大的就是車體損失險,因此若要節省保費,其中最重要的關鍵就是理賠紀錄,而理賠紀錄又跟自負額的設定有非常大的關係,所以其間如何充分運用就是規劃車險的重點之一。

目前汽車車體損失險的自負額係採取遞增型自負額,也就是第一次申請理賠被保險人自己負擔3,000元、第二次5,000元、第三次7,000元,如果自負額通通提高到20000原則可節省40%的保費,所以我們可以用不同案例來衡量一下到底運用自負額划不划算,假設保費是2萬元,此時設定自負額為兩萬,則依據上述計算可以節約8,000元的保費,但是一發生損失則必須比原來多負擔20,000-3,000=17,000元,所以只要發生一次,就似乎不太划算。 繼續閱讀…

再論CGL中的『that particular part』【文:王人龍】

在BFPD(Broad Form Property Damage Endorsement , 買回部分3C 不保條款擴大承保批單/買回部分保管責任擴大承保批單)中,為了將原本概括性的或全面性的敘述字眼改為指定或針對性的描述,也就是由排除”面”的作法改為”點”的排除來達到買回的效果。其中一種做法就是納入「特定部分」(that particular part)這樣的字眼以便將原本於1973 CGL保單所欲全面排除任何為被保險人(the insured)所保管之財物的約定將其限縮為該被保管財物之「特定部分」(that particular part),藉此修飾文字進而達到擴大承保範圍的目的。

至1986年時,ISO在新版CGL(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保單中將被保管財物之「特定部分」(that particular part)列於Coverage A除外條款第(j)條(5)及(6)項,其內容如下:
(5) That particular part of real property on which you or any contractors or subcontractors working directly or indirectly on your behalf are performing operations, if the “property damage” arises out of those operations; or 列名被保險人或直接、間接代表列名被保險人執行職務之任何承包商或次承包商於不動產「特定部分」執行職務時所致「該特定部分」之「財損」
(6) That particular part of any property that must be restored, repaired or replaced because “your work” was incorrectly performed on it. 因「列名被保險人工作」執行錯誤而需復原、修理或重置任何財物之「特定部分」

基本上所謂「該特定部分」必須是可以從施作工作,動產或不動產中分離或區隔開成為一較小獨立的部分為前提,否則「該特定部分」除外不保條款則無適用的餘地。例如被保險人在有購買BFPD批單或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的情況下為業主整間辦公室做裝修時,不慎將正在整修的其中一間房間燒毀且延燒或煙燻至其他房間,則正在整修的房間就是本章節所討論的「該特定部分」,所以其他房間的燒毀或煙燻的損失並未排除不保,保險公司應賠償之。 繼續閱讀…

國際保險規劃的安排方式【文:江朝峰】

近年來,全球經濟環境快速變化,甚而已超越政治訴求,而邁向無國界的經濟體制。而就產險業而言,為因應國際化與自由化的潮流,有關跨國性保險的業務問題之規範及研究,勢將益形重要。就現況而言,該類跨國性保險之安排,大致包括四種作法,第一種方式,係為配合外商企業總公司的保險規劃,由其以國外主保單(Master Policy)直接承保國內外商企業,在技術上並無困難,且國內並無法令可加以約束,因此該情形在國內現有外商企業中相當普遍。第二種情況則係國內企業基於國內保險公司無法滿足其個別保險需求下,直接向國外保險公司投保。

第三種情形係國內保險公司為配合國內企業或國內外商企業的投保需求,或有別於同業競爭,而逕自簽發外國保單。最後一種型態,則是以前衛業務的方式處理跨國公司在我國分支機構的保險規劃,其一方面可符合該類企業之保險需求,另一方面其國外總公司的保險公司亦較能掌握保險單的條件與內容,而且此種安排方式,既無違法之考量又可滿足稅賦的要求,因此在國內,這種表面上以再保險方式,實則係代理出單業務的處理方式,已成為國內保險公司與跨國企業解決其保險整體規劃的主要途徑。

全球各大企業突破國界之限制,發展成跨國性企業乃必然之趨勢,在其發展過程當中,因各國社會環境、法令規範之不同而產生的障礙,卻是發展的一大阻力。面對這些障礙,除該跨國性企業當盡力排除外,其相關行業亦應配合協助解決這些問題。就跨國性企業的保險規劃而言,前衛業務便是保險業為配合跨國性企業的保險安排而發展出來的處理方式。 繼續閱讀…

CGL中的契約責任(Contractual Liability)【文:王人龍】

首先在此必須澄清的是本標題所指的CGL是指ISO 1973 CGL (Comprehensive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而非ISO 1986 CGL(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或在其以後陸續於不同年份所發佈的ISO CGL保單。何故?因為ISO 1973 CGL保單係以契約責任(Contractual Liability)批單加保的方式呈現,而ISO 1986 CGL則不然,而是於保單定義中直接(內含)承保此風險。雖說承保契約責任的表達方式會因不同年份的CGL保單而會有不同的呈現手法,但所指的承保範圍卻無分軒輊。

我們現在就來看看在CGL保單裡的契約責任到底所要承保的是甚麼?簡單的講,就是在CGL保單所承保對第三人體傷與財損的大原則下,若列名被保險人(Named Insured或you)在執行營運時以契約的方式承擔了契約對造(他方)對於第三人之體傷或財損依法所應負擔的侵權(Torts)責任時,因此其CGL保單就須補償Named Insured或you答應要賠償他方對第三人的侵權責任所導致之損失。

舉例來說,若OEM製造商(Named Insured或you)可能因為要接訂單而不得不於合約中同意下單的買主,若其製造出的商品所導致之任何有形無形的損害,包括但不限於智慧財產權、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害,該OEM製造商皆承諾會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就是一個很典型的一個例子。這樣的內容其實已將所有的責任(包括下單的買主自己所創造出的問題,如保管不當所造成產品的瑕疵、設計錯誤等)都可推給OEM製造商負責,所以若真的因為這些瑕疵而導致消費者的身體傷害,最後可能還是要由該OEM製造商買單;更有甚者,可能連處理費用、訴訟費用,都須支付。

綜上所述,我們在此所談論的契約責任保險,指的就是在CGL保單內對體傷(bodily injury)與財損責任(property damage) 所定義的範疇下, Named Insured或you轉嫁其於買賣契約中所擔負原本「不是Named Insured 或You依法應負之侵權責任」予其CGL保險公司。

CGL為何將企業經營風險除外?【文:王人龍】

商業綜合責任保險(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或一般責任保險(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為限縮其承保範圍在侵權(Torts)領域裡或要與專業責任作區隔時,往往會將企業經營時自身所產生之營運風險特別予以排除不保,以免撈過界或擴大了承保風險。
企業經營風險(BUSINESS RISKS)是指企業營運時所面對可預測的到,且在正常的情況下會發生這樣結果的危險。被保險人是可以控制這些可預測到的風險,是為什麼保單要將之排除不保;因為被保險人可控制的危險是不可以當成保險的標的。除了上述緣由外,尚有下述原因:

1、保險人不願意當成不管是被保險人工作的保證人或提供當被保險人產品有問題時的替換品。
2、保險並不是設計成為被保險人自身不當表現所造成效能不足時的補償基金。
3、企業經營風險除外不保條款充分反映更正不良工藝水平或修理瑕疵產品是屬商業型態的風險,不應該將之轉嫁至保險公司。
4、企業經營風險由於是正常的、可預測的與預料中的經營結果,應該由被保險人自行吸收為營運的成本而不應該由保險公司吸收。
5、被保險人應該對自己的工作或產品瑕疵負責。

至於如何區分企業經營風險與可保的責任事故,下述案件或許算是一個不錯的例子。當一位工匠用錯誤的工法用灰泥粉飾一房子的外牆以致造成外牆變色、脫落、碎屑散落,如此不當的施工方式迫使整個外牆必須重新粉刷就是企業經營風險之典型例子。換句話說,若外牆脫落碎屑散落所導致屋主或屋主樓下之鄰居甚至汽車任何之損傷,此事故所造成的損害才是保險所要分攤的損失。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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