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GL(商業綜合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文:王人龍】

CGL(商業綜合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可以包括下列諸項:
◆Coverage A – Bodily Injury & Property Damage Liability
第三人遭受到體傷或財損,而被保險人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依約負賠償之責。保險公司有權利及義務就該請求損害賠償金之訴訟進行抗辯,但是保險公司對於未在本保險單承保範圍內之”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所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並無抗辯之義務。保險公司逕依判決或和解而為之給付,已達本保險單之理賠金額上限時,抗辯之權利及義務即告終了。

承保項目可以包括下列諸項:
1. Premises-Operations (公共意外責任)
2. Independent Contractors Liability (獨立承包人責任)
3. Completed Operations (完工責任)
4. Products Liability (產品責任)
5. Contractual Liability (契約責任)
6. Cross Liability (交叉責任)
7. Valet Parking Liability (代客停車責任)
以上產品責任與完工責任單獨適用一個責任限額,,其他的項目(包含Coverage B 與 C) 則另適用一個責任限額。

◆Coverage B – Personal & Advertising Injury Liability
所謂Personal Liability (人格權侵害責任)指對第三人之情感、名譽、商譽或隱私權之損害應負之責任。須在保險地區及保險期間內發生,且須出於具名被保險人之營業活動,但此營業行為不包括廣告、出版、電台或電視廣播等活動。而Advertising Liability(廣告人格權侵害責任)指對第三人之情感、名譽、商譽或隱私權之損害;或對第三人之知識或著作權之損害應負之責任。須在保險地區及保險期間內發生,且須在廣告具名被保險人之貨品、產品或服務時發生。 繼續閱讀…

確實檢查保單條件以保障自己權益【文:江朝峰】

一般企業買了保險之後,收到保單的第一個動作大概都是直接歸檔或甚至就丟到抽屜,直到有一天萬一不幸發生保險事故時,才會急急忙忙調出保單來加以審視(如果找得到保單的話),而這個時候又會發現不知要如何看起,因為投保的時候常只聽保險營業人員的口頭解釋,或只看到書面建議,但都沒有正式看過條款,所以如果收到保單當時就直接歸檔的話,等到真正看到保單時,就會不知從何看起,而且畢竟保險事務並非一般中小企業的日常業務,任何老闆、財務主管或經辦也都不會整天與保險為伍,可想而知對保險當然不是很熟悉;所以到了發生事故時才傖促的想去了解保單內容,看不懂似乎也是很正常的事,所以利用投保前保險營業人員剛解說過的時機,被保險人對保險內容比較熟悉之際,收到了保單就在保單上做一些註記與說明,萬一遇到不了解時還可以即時跟保險公司討論,相信對維護自身的權益與未來理賠的處理一定會有很大的幫助。

其實在收到保單後首先應該把與保險相關尤其是理賠的聯絡人員、聯絡方式註記或黏貼在保單上,以備不時之需;接著再開始審閱保單,一般來說在實務上保單的結構可以概分為保單應記載事項、基本條款、批單或批註、特約條款等,在保單應記載事項的部份,雖然各種保險的格式內容稍有不同,但通常至少會包括被保險人名稱及經營業務、標的物處所、保險期間、保險金額、保險事故的種類、保險費等項目,這些記載由於關係到保險權益,因此仔細檢查與核對是否正確非常重要,尤其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如數字有誤在理賠時很容易滋生困擾。 繼續閱讀…

【專家談保險】何謂CGL(商業綜合責任保險)?【文:王人龍】

CGL保險一如佛教經典中所提到的波羅蜜,很多人都聽過,尤其是以出口為導向的貿易商或製造商或供貨商,或多或少在買賣合約中都有見過此名詞。其實在美國大部份的商業界人士或一般民眾都知道CGL是指Commercial / Comprehensive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 (商業綜合責任保險),就如同印度人都知道波羅蜜不是仙草蜜而是在佛教上所稱之「到達彼岸」(註一),即超脫生滅的意思一樣普遍。

但不管是CGL保險或是波羅蜜,美國與印度兩國人民恐或真正知其所云者又相對的少了許多。然而CGL保險一詞到了美國以外的國度,就更如同天書一樣,除了極少數產物保險從業人員外,幾乎完全不知所云。

CGL的承保範圍及其許多附加的批單對許多律師來說仍是一團迷,但絕大部份的美國企業至今仍視CGL為不可或缺的基本責任保險單,這也難怪CGL保險每一年對美國保險業仍可貢獻好幾十億美金的保費。筆者有幸因過去曾任職外商產險公司20年之久,對CGL保單多所接觸,謹就其演變的部分帶領有興趣者一窺究竟。

CGL保險發源於1940年,保單名稱一直到1986年大改版前均稱為Comprehensive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 (簡稱CGL)。在1943年因為CGL保單大賣,所以僅僅做了些微的改變。接下來一直到了1955年CGL保單才針對體傷與財損分別訂定其承保範圍,也於該年改版時確定保單僅於意外事故(Accident)發生時啟動(Triggered)。

1966年時CGL保單之啟動改以「事故」 (Occurrence)發生與否認定之,「事故」也於該保單中定義為『於保險期間一次意外事故包括有危害暴露的情況,所導致既非被保險人明知亦非為被保險人可預期會發生之體傷或財損(An accident, including injurious exposure to conditions which results, during the policy period, in bodily injury or property damage neither expected nor intended from the standpoint of the insured. ) 』。 繼續閱讀…

五個角度規劃企業產險【文:江朝峰】

企業在安排保險決策時,常因險種的複雜與內容的難以理解,造成甚多企業以為已妥善安排保險,其實並沒有得到真正的保障,或者沒有以最小成本獲致最大的保險效益。因此對於企業的保險承辦人員而言,規劃技巧就非常的重要,通常規劃的方向除了可以從險種著手外也應該就各種保險的內容去做檢視,也就是說除了就需求來考慮分析應該投保火災保險、運輸保險、工程保險、責任保險…等之外,對於每一種保險的內容至少也應該就保的風險對不對?保的金額對不對?保的期間對不對?保的地點對不對?以及保的項目對不對等五個角度來做進一步的分析。

(一)投保的金額足不足夠的問題
財產保險可概分為火災保險、運輸保險、汽車保險及意外保險四大類。其中火災保險的理賠採用分攤基礎,因此常產生不足額保險的問題。為防止不足額保險現象的產生,資產價額常須經過審慎評估後始得決定,同時再配合部分特約條款的輔助,才能使不足額保險發生的情形降至最低,同時另外也應視企業的需求而選擇實際現金價值或重置成本作為釐訂保險金額的基礎。在運輸保險方面,一般企業大多僅用得到貨物運輸保險,該保險屬定值保險,基本上僅須注意發票金額及加計成數是否正確即可。而汽車保險損失險的保險金額因係統一採用重置價格表與固定比率折舊,所以沒有金額上的顧慮。責任保險則必須注意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是否足夠,且須因應社會環境的變遷隨時加以調整,譬如說每一人賠償限額若仍設計成兩百萬,在目前的實務狀況可能稍嫌太低。另外工程保險則有時因工程追加預算的問題而必須要注意到保額的調整。 繼續閱讀…

租廠辦別忘了買保險【文:江朝峰】

企業對於擁有所有權的機器設備或營業生財,可能因為銀行貸款,或者因為管理的需求,通常會購買火災保險,但對於承租的建築部分則較容易忽略,除非出租人(房東)要求承租人要安排保險,因此有的承租人就會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直接向保險公司要保辦公室的火災保險,這個時候由於目前保單條款已經規定具有所有權的出租人可以享有賠償請求權,因此原則上不會有理賠上的困擾。但是承租人若未列名為共同被保險人,保險公司雖可依約理賠,但是這個時候就出現了一個問題,那就是在理賠之後,損失原因經調查結果假如是承租人的過失,依據保險契約的代位求償條款,保險公司可以向承租人追償。因此承租人不但支付了確定的保險費(因出租人的要求),亦承擔了不確定的過失賠償責任,如此並未達到當初移轉危險的目的。
因此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某些企業就會要求承保辦公室火災保險的保險公司放棄對承租人的代位求償權利,然而就此方式而言,承租企業所要負擔的保費即以火災保險費率規章為準,其包括了原因並不是由承租企業的過失而造成火災所致的損失,因此純就危險負擔的角度而言,承租人似乎多負擔了不應由其支付的成本。況且多數保險公司並不會輕意放棄對承租人過失所致損失的代位求償權利,所以對承租人而言,為能滿足出租人對其財產保障的要求,且可節約成本,並順利購買適當的保險,另一個選擇就是安排火災法律責任保險,來替代出錢幫房東購買火災保險的方式,以保障承租人因過失造成承租的辦公室發生火災以致出租人損失的賠償責任。
至於房東若怕出租的辦公室因為火災而造成損失可以自己投保火災保險,而辦公室設備的部分因係承租人所自有,因此只要注意安排足額的火災保險即可。除此之外在承保範圍的部份,無論出租人或承租人對自己的財產都可以考慮加保其他保險事故如颱風、地震、洪水……(稱之為火災附加險)。
另外,對承租人而言除了過失引發的火災之外,仍有發生其他事故(如爆炸)的可能性,因此若欲考慮比火災法律責任保險更寬廣的保障,則可安排承租人責任保險,其承保範圍即可不限於承租人因過失所引發火災的賠償責任,尚可包含承租人因過失所造成的其他事故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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