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存貨的投保密訣

 

文:江朝峰

一般企業在安排存貨的保險時,常只投保一個固定的金額,但是在存貨管理上值得注意的一點是,置存於廠房或倉儲中的存貨數量常會因提貨或進貨的關係而有所變動。因此固定的保額有時無法滿足保障的需求,而有時卻又會浪費保險成本(保險費)。

舉例來說,通常企業會以上一年度的年平均存貨量加減對本年度的預估值後,作為本年度的存貨投保金額的依據。假設在投保時這個數字是1億5千萬,當然保額就會設計為1億5千萬,然而假設投保一段期間後存貨量因故一直升高,此時又很不幸發生了保險事故,假設當時實際存貨量已經高達2億,而保險金額卻仍然只有 1億 5千萬,則保險公司最多只能賠償 1億 5千萬,如此便造成保障不足的問題。又倘若意外事故發生時,由於存貨量降低導致當時實際存貨價值只有1億,此時保險金額卻仍為1億5千萬;其中保險金額超過實際價值部分的多繳保費即為浪費。

面對這種現象,最好的處理方式,就是將存貨改以流動的方式投保,其做法是先以年預估最高存貨量的金額做為保險金額,因為平常存貨數量的波動並不會超過這個金額,如此保障就會非常充分而完整,但是如果保費的計算也以最高存貨量來洽收,則明顯將多付了保費,因此保費的計算應以該保險金額乘以費率後,再乘以一定的預收比率,做為預繳保費的標準,其實際繳交的保費數額則在保險期間終了時計算出存貨的實際平均存量後,再據而算出實際應繳保費,並與預繳保費比較後,多退少補調整之,來符合保費公平合理的原則。

企業火險保單整合的必要性

文:江朝峰

 

一般來看,目前台灣地區的企業在購買火險時多是基於銀行貸款需要或者因為人際關係的考量,而為了滿足這些這兩種需求,也就常忘了保險最大的功能是在保障企業的存續。因此當企業是上述兩種情況而被動地購買火災保險時,就會出現很多保險單,而且保險單的期間也會分散在全年度的各個日期。

 

就一般的了解,僅就火災保險單而言,很多企業擁有的張數都超過十張,由數家保險公司承保,但是保單張數一多,對保險承辦人員而言,每年就必須花很多時間與保險公司洽談續保的金額、條件與內容的變更,不但作業程序變得繁瑣複雜,增加無謂的工作量,更令人擔心的是,萬一因為工作繁忙而忘記安排續保或暫保事宜,卻又不幸發生保險事故,便理賠無門了。

 

保單數量太多,一方面代表的是保險公司行政成本的增加,另一方面對被保險人而言,保費分散愈小,價格談判能力就愈弱。以擁有多家分店的餐廳而言,若分別各自購買公共意外責任險,則各家保費的加總當然比統一由總管理處安排要來得貴,而且保險契約的要件與內容,也會相對差些。我們要再一次強調,保單愈多,絕不是代表保障愈多。整體而言,將多張保單整合為一張保單將有下列優點:

一、便於企業統籌管理

除可避免保險承辦人員疏忽遺漏而造成保障空檔之外,也可提升行政效率,對企業管理當局來說,更可確知本身風險的金額以及保險的現況,此外也較易掌控與各保險公司之間的關係。 繼續閱讀…

國際保險規劃的安排方式

 

文:江朝峰

近年來,全球經濟環境快速變化,甚而已超越政治訴求,而邁向無國界的經濟體制。而就產險業而言,為因應國際化與自由化的潮流,有關跨國性保險的業務問題之規範及研究,勢將益形重要。就現況而言,該類跨國性保險之安排,大致包括四種作法,第一種方式,係為配合外商企業總公司的保險規劃,由其以國外主保單(Master Policy)直接承保國內外商企業,在技術上並無困難,且國內並無法令可加以約束,因此該情形在國內現有外商企業中相當普遍。第二種情況則係國內企業基於國內保險公司無法滿足其個別保險需求下,直接向國外保險公司投保。第三種情形係國內保險公司為配合國內企業或國內外商企業的投保需求,或有別於同業競爭,而逕自簽發外國保單。最後一種型態,則是以前衛業務的方式處理跨國公司在我國分支機構的保險規劃,其一方面可符合該類企業之保險需求,另一方面其國外總公司的保險公司亦較能掌握保險單的條件與內容。而且此種安排方式,既無違法之考量又可滿足稅賦的要求,因此在國內,這種表面上以再保險方式,實則係代理出單業務的處理方式,已成為國內保險公司與跨國企業解決其保險整體規劃的主要途徑。

全球各大企業突破國界之限制,發展成跨國性企業乃必然之趨勢,在其發展過程當中,因各國社會環境、法令規範之不同而產生的障礙,卻是發展的一大阻力。面對這些障礙,除該跨國性企業當盡力排除外,其相關行業亦應配合協助解決這些問題。就跨國性企業的保險規劃而言,前衛業務便是保險業為配合跨國性企業的保險安排而發展出來的處理方式。 繼續閱讀…

企業火險保額的設定

 

文:江朝峰

財產保險若以投保對象來區分大概可以包括個人產險以及企業產險兩大類,其中在企業所安排的財產保險中,火災保險是最普遍的險種,然而除了少數大型企業有專人在處理火險投保事宜之外,多數企業在安排火災保險時對於攸關理賠權益甚鉅的保險金額的訂定,通常會以財產的帳務價值或甚至直接用向銀行貸款的金額來投保,但是由於火災保險的理賠採用的是分攤基礎,換句話講,是要看財產的實際價值與投保金額的多少才能來決定理賠的額度,其中如果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則無法按保險金額來理賠,等於無形中浪費了保險費,稱之為超額保險。而倘若保險金額低於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於損失發生時則無法獲得全額的賠償,就造成了所謂不足額保險的現象,所以保險金額是否足夠、適當,對被保險人的權益影響真是非常的大。

因此為了防止上述對企業不利的情形發生,應當經過審慎評估財產價值後才能決定保險金額。當然,實務上要估算出完全的足額保險是不太容易的。但儘可能去避免不足額保險的負面影響,則無庸置疑是企業產險購買者的責任。

一、財產價值隨時在變,保額應予修正

理論上保險金額的決定乃以「實際現金價值」為準。所謂實際現金價值是指財產的重置成本扣除折舊後的金額。因為財產保險所提供的保障,是以補償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為限,折舊或自然耗材僅為企業經營成本的分攤,均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損失,所以在計算實際損失時,理應自財產的實際價值中予以扣除,因此實際現金價值也就成為一般財產火險理賠時,評估實際損失金額的標準。 繼續閱讀…

最適合馬戲團的保險規劃

 

文:江朝峰

 

馬戲團到處跑,有什麼保險可以全面保障?答案就是商業動產保險,所謂商業動產保單除可包括巡迴展示,出租使用及委託加工外,型態上亦可包含鐵路、公路、航空或內河運輸及暫時儲存等,因其可彌補海上運輸保險及火災保險之不足,且在承保範圍上深具彈性,故為一般企業做整體性保險安排之考慮時不可或缺之險種。所以包括各類商品巡迴展示、巡迴演唱會、馬戲團、屋頂廣告氣球、屋外出租立體停車設備、一般運送及暫存之商品等都是非常適合投保商業動產保險。

 

商業動產保單對保險標的物在本保險單所載區內,且在被保險人之營業處所外於下列情況因外來突發事件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依照保險契約之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正常運輸途中。

(二)正常運輸途中之暫時停放,以不超過 7天為限,但得經保險公司事前同意加批延長之。

(三)修理保養期間。

(四)操作使用期間。

(五)委託他人加工處理期間。

(六)委託他人銷售期間。

(七)巡迴展示銷售期間。

(八)出租於他人使用期間。

 

前項所稱「正常運輸途中」係指始於開始裝載,經一般習慣上認為合理之運送路線及方法為運送,以迄於卸載完成時止。所謂「運輸」包括被保險人自行運送或委託他人運送而言。

被保險人得經保險公司之同意,於加繳保費後以批單方式加保內河沿海及離島水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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