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火鍋店驚傳食物中毒!增至63人不適「逾半數就醫」疾管署出手查了【中國時報/李忠一】

餐廳如果因為提供的餐點不潔而引起食物中毒事件,對餐廳而言就應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再附加食物中毒保險的附加險,目前這種規劃方式已經愈來愈普遍了,基本上,所謂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是承保因為企業、組織、活動主辦單位員工的行為或設備的問題而造成顧客、來賓或其他人受到損害而加以賠償的責任保險。

譬如說經營餐廳的生意,如果因為員工端湯給客人時不小心跌倒,將滾燙的湯汁倒在客人身上造成客人燙傷,此時包括客人的醫療費用與沾污的衣物清理或換新費用,都是公共意外保險理賠的範圍,除了員工行為之外,如果是企業的設施保養維修不當而造成他人受有損害也是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

北市知名廟宇碧山巖「天公爐突起火」 百年廟柱付之一炬【三立新聞/李依璇】

任何寺廟都有機會發生火災,只是不知道火災什麼時候發生?如何發生?發生時造成的後果有多嚴重?但是如果把時間拉長來看,火災卻是必定發生,火災如果一定會發生,那麼投保的火災保險就是明確的決策了,只不過這一張火災保險單保險嗎?依據歷年來的經驗,火災保險單最容易出問題的地方就是在保險金額的設定,換句話講就是理賠時會發生減額理賠(不足額保險)的現象。

之所以會發生不足額保險的現象,主要是因為火災保險單規定,如果投保的保險金額小於保險標的物的價值,則理賠時將依其不足的比例攤賠,既然如此,我們投保時就依據保險標的物的價值來投保,那麼是不是就不會發生不足額保險的現象?但實務上的最大問題是,一般寺廟都不知道保險標的物的價值,都只以取得成本與其折舊方式來計算投保金額,所以,結論就是幾乎九成的寺廟沒有投保,若有投保其保險金額都有問題,所以規劃企業火災保險第一要務就是釐訂適當的保險金額。

車禍撞橋身障母慘死!逆子獲賠1300萬 檢警驚呆:預謀好的詐保【三立新聞/洪正達】

利用保險來犯罪,全世界都有,甚至有人估計其占保險賠款的十分之一以上,其實保險對社會的負面影響就是可能會引發所謂的道德危險,在意外保險的部分最常見的就是為了保險金而自殘或傷人,此類案例在世界各國不勝枚舉,譬如之前重新立法檢討的兒童保單,就是因為怕父母親會為了保險金殺害未成年的小孩子,另外像所謂金手指、金手腕、金雙腿事件都是自殘身體的案例。

對於保險公司而言,詐領保險金係屬犯罪行為,當然無法理賠,否則大家都來謀害親人,就算被抓到還可以獲得保險金,這個世界可能就不會太平了。除此之外,保險公司應要發展更為完整與縝密的核保系統,而在理賠時,調查員也要有更先進與嚴格的訓練,就像調查局或情報局的水準,如此才不會冤枉了誠實的被保險人,而也可以達到嚇阻犯罪的效果,更會提升保險形象讓社會大眾對保險更有信心。

日本恐再現9級強震「大規模海嘯惡夢」 北海道千島海溝累積恐怖能量【鏡周刊/彭薇】

據研究顯示,未來的天災發生的頻率無庸置疑的將更無法預測,至於嚴重性也必然會迭創新高,所以最可能出現的情況就是可能十年不出事,一出事就很嚴重,也因此天災的保費與再保費將會出現時升時降的情況,此際對企業來說,天災所造成的影響將更為巨大,也更為難以預測,所以天災保險的規劃與風險管理策略就會愈形重要。

而對保險公司而言,因為天威(天災威力)難測,所以造成大虧損的機會將大為提高,因此包括保險經營理論的傳統觀念就必須重新檢視,譬如最大可能損失(MPL)的定義就會遭到重新規範,另外對於天災預測與損防的技術都有再研究的空間,至於準備金與再保險的規劃也都有必要再進一步研究,否則,未來產險公司倒閉的機會勢必將大為增加。

醫療責任險僅3成醫師投保 醫師公會建議2方向提升意願【聯合報/林琮恩】

所謂醫師責任保險,其實包括診斷錯誤、處置錯誤跟醫療錯誤三大類行為所致病人的損害,其在概念上就是醫師的醫療相關行為所致則需負賠償責任,但是關鍵在於其法律基礎是過失責任?嚴格責任?還是無過失責任?所謂過失責任基礎是指醫師的醫療行為有過失,但需由病人一方來舉證醫師有過失,醫師才需負賠償責任,依據舉證的一方就是敗訴的一方的道理,在過失責任基礎下,病人要能控告成功的機率是比較低。

所謂嚴格責任則是指舉證的責任轉由醫師來負責,因為對整個醫療行為,醫師是專業人士,他最清楚也能舉出最有利的證據,如果連醫師都舉不出對他有利的證據,那麼就代表他應該負賠償責任;至於無過失責任,則是不管醫師的醫療行為有沒有過失,他都必須負賠償之責,也是對醫師最嚴格的一種。以上三種責任基礎各有利弊跟適用對象,但是在台灣則都被法院判決過,所以保險單應該怎麼適用?實有待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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