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火車站手扶梯故障意外 5人摔傷【民視新聞/廖錦雄】

【豐林保險評論】

一般而言電梯可以分為升降機與電扶梯,就使用性質來看也有送貨與載人之分,但不論是哪一種電梯,若沒有好好的保養與維修管理,都有可能造成人命傷亡,像幾年前就曾經發生過有年輕女孩去華納威秀逛街,結果在電扶梯往上行的時候,因為該女孩將頭伸出了電扶梯,結果在到了上一層樓地板之前仍未將頭縮回,結果慘遭電扶梯與樓層夾角夾斃。

另外以前也發生過有保險公司的收費員到客戶家收費,要搭電梯時沒注意到電梯未升上來,結果從五層樓高摔落地下室而死亡,因此無論是客梯、貨梯,升降式電梯或者電扶梯,發生意外時有所聞,所以除了請電梯公司務必盡到維修保養之責外,投保電梯意外責任保險也是一種風險管理的重要方式,否則電梯的使用管理或所有權人原則上都會負有損害賠償的責任。

專家觀點╱環太平洋 可能出現規模9大地震【聯合新聞網/馮靖惠】

【豐林保險評論】

據研究顯示,未來的天災發生的頻率無庸置疑的將更無法預測,至於嚴重性也必然會迭創新高,所以最可能出現的情況就是可能十年不出事,一出事就很嚴重,也因此天災的保費與再保費將會出現時升時降的情況,此際對企業來說,天災所造成的影響將更為巨大,也更為難以預測,所以天災保險的規劃與風險管理策略就會愈形重要。

而對保險公司而言,因為天威(天災威力)難測,所以造成大虧損的機會將大為提高,因此包括保險經營理論的傳統觀念就必須重新檢視,譬如最大可能損失(MPL)的定義就會遭到重新規範,另外對於天災預測與損防的技術都有再研究的空間,至於準備金與再保險的規劃也都有必要再進一步研究,否則,未來產險公司倒閉的機會勢必將大為增加。

沙烏地阿拉伯朱拜耳化工廠大火 12死11傷【中廣新聞網】

【豐林保險評論】

任何企業都有機會發生火災,只是不知道火災什麼時候發生?如何發生?發生時造成的後果有多嚴重?但是如果把時間拉長來看,火災卻是必定發生,火災如果一定會發生,那麼當初所投保的火災保險就是明確的決策了,只不過這一張火災保險單保險嗎?依據歷年來的經驗,火災保險單最容易出問題的地方就是在保險金額的設定了,換句話講就是理賠時會發生減額理賠(不足額保險)的現象。

之所以會發生不足額保險的現象,主要是因為火災保險單規定,如果投保的保險金額小於保險標的物的價值,則理賠時將依其不足的比例攤賠,既然如此,那麼我們投保時就依據保險標的物的價值來投保,那麼是不是就不會發生不足額保險的現象?但實務上的最大問題是,一般企業投保時都不知道保險標的物的價值,都只以財務部門所提供會計帳冊上的取得成本與其折舊方式來計算投保金額,所以,結論就是幾乎九成的企業保險金額都有問題。

保障旅客 旅館業公共意外險調高5成【中央社/汪淑芬】

【豐林保險評論】

旅館業在經營的過程中會產生不同的風險,針對這些風險,主要應該要投保公共意外險,但是其基本保險金額若改為:每一人傷亡300萬元、每一事故傷亡1500萬元、每一事故財損200萬元、每一保險期間(原則上一年)3400萬元,因此多數人都以為已經投保3400萬元的保額,一般的意外事故來說應該足夠了,但是所謂3400萬元指的是保單期間多次事故賠償的總金額,這種情況幾乎不會發生,所以真正會賠償的金額就會受每一人賠償金額跟每一事故賠償金額的限制了,也就是說發生事故後,每個人最多賠償300萬,每一事故最多也才賠償1500萬,這種情況就已經嚴重暴露出保額不夠的問題。

第一個不夠是每個人的賠償金額只有300萬,在現在的社會標準來說絕對不足賠償,就算以低標來看,最少應提高到500萬~1000萬才能符合一般賠償的要求,第二,每一事故1500萬元也當然不夠,但是這個額度應可以分不同的公共場所做不同的規定,譬如說人數比較少或危險性比較低的公共場所,維持五倍個人賠償金額至2500~5000萬似也可行,但對於人數可能相當多或危險性較高的公共場所,加到10至20倍的個人賠償金額,也就是說若以500~1000萬做為個人保額,那麼每一事故的保額應該提高至5000萬到1億之間,如此就算發生了不幸事故,保險至少能派得上用場,而對死傷的民眾也才能稍有彌補。

產險亂殺價 金管會嚴管【經濟日報/韓化宇】

【豐林保險評論】

國際保險經紀人協助大型企業做保險規劃時,為了掌控全局以節約保險費,通常會同時擔任保險經紀人與再保險經紀人,這種現象稱之為雙重代理,這種情況是對是錯?是好是壞?恐怕難以定論,因為由再保險經紀人統一處理再保險規劃甚至帶領企業到全球再保險人所在Roadshow,讓再保險人更清楚企業風險管理的狀況,很可能可以比保險公司規劃出來的保險費更便宜,但是雙重代理利益糾葛不清,也可能對被保險人不太有利。

不過這都是對國際保險經紀人與大型企業來看,但是若是對中小型保險經紀人而言,在現況已經零佣的情況下,向保險公司要一些再保險比率來排一排,而且在保險公司也同意的情況下,似乎無可厚非,另外一種情況則是被保險人的風險非常的差,差到保險公司不太願意承接,因此主動要求保險經紀人去安排一定比例的再保(因為保險公司懶得去排再保或排出來的費率過高),這一類的情況,如果強制要求不准雙重代理,恐怕對保險公司沒什麼好處而對被保險人則是比較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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