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保企業綜合險 更周全【經濟日報/仝澤蓉】

據統計,台灣有超過七十萬家的商店,但由於一般商店老闆的保險觀念比較薄弱,所以超過八成以上沒有投保,就算有保險也多是因為向銀行貸款而買了一張建築物的火災保險單,並且因為抵押權人是銀行,萬一發生損失也會優先賠償給銀行。對於小本經營的商店而言,要想再恢復營運可能就會非常困難,其實就算是開一家小商店,對於整體的保險規劃也應該給予一定程度的重視,而且相關規劃也不會太複雜,只要運用現有市面上的保單不但能規劃出相當完整的保障,同時也不會花費太多時間。

首先在火災保險的部分,最重要的部分就是保險標的的選定與保險金額的多少,在保險標的方面指的是建築物、營業生財與貨物等,一般被保險人若是建物的所有權人,不管有沒有貸款通常只會投保建物本身,至於營業生財或是貨物則沒有保險居多,但是這一個部分卻又最容易發生損失,所以投保時就應該列為承保的保險標的才是最保險的做法。至於商店若是承租而來,投保時如果只保店主自己的財產而沒有包括房東的建物部分,則在未來發生理賠時保險公司當然只能理賠已投保的動產部分,至於的建物部分的損失,房東如果向承租戶索賠,則又是一筆不小的負擔,所以在選定投保的標的時,最好能將建物與動產都包括進來才能確保所有的損失都能涵蓋到。

Ubike第三責任險 明年上路【工商時報/黃惠聆】

其實U-bike要有保險好像不需要這麼複雜,騎U-bike 若發生意外,其實真的是要看是誰的責任,如果是道路設施不良,例如路面不平或人孔蓋路面不平整等原因,那麼可能應該由政府來負責任,也就是申請國家賠償,如果是 U-bike保養不當,那麼當然要求 U-bike 公司依法來賠償,而 U-bike 公司就需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如果今天是自行車本身設計或製造的瑕疵,則是自行車商要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目前若要求要投保傷害保險,而且是不記名的傷害險,以保單的本性來說是有點困難,保費不太容易精算,對保險公司來說風險比較大,基於這樣的原因,其實也可以考慮用原 U-bike 公司所投保的公共意外保險去展延承保範圍,包括到使用者的意外,而且因為使用者與 U-bike 公司是消費者的關係,所以適用消保法屬於無過失概念,如此幾乎跟傷害險的賠償差不多,或許是可以考慮的方向。

加州野火燒不盡 今年保險業理賠損失將創新高【工商時報/陳怡均】

全球氣候異常似乎會愈演愈烈,也因此天災發生的機率跟嚴重性都會增加,因此投保天災保險也是保障個人、商店、公司企業最經濟有效的風險管理工具,但是對保險公司來說,這也是一個難題,因為巨災發生的頻率跟幅度愈來愈算不凖,而在市場的競爭之下,費率又難以提高,而個別企業想要用更經濟的成本來保障天災風險,更是理所當然,綜合來看,這就是現在台灣的產險市場狀況。

從民國50年開放保險公司設立至今已超過50年,但是能真正因應天災的保險系統仍然很不充分,譬如說所有汽車有投保天災保險的比率大概只有千分之二,所有工廠與辦公室有投保颱風、洪水、地震的比率估計應該不到5%,至於住宅的部分幾乎沒有人投保颱風洪水險,地震的部分則有約30%的投保率,但是只能在全倒時最多賠償200萬元,保障的效果很有限,因此相對於我們被列為世界上四個極端危險的天災國家,我們真的應該好好檢討一下面對天災的態度。

金管會研議RBC新制 保險業不用低檔賣股【經濟日報/邱金蘭、吳靜君】

RBC(Risk Based Capital)通常稱之為「風險資本適足率」,此係指保險公司的自有資金,對應所承受風險的比率,計算方式是「自有資本額」除以「風險資本額」,原則上RBC數據愈高,代表公司資本淨值可承受各種風險的能力愈強。金管會對於保險業的RBC比率有標準限制,最低門檻標準200%,若未達到標準,就必須增資以提高RBC比率,而目前規定一到50%以下就接管,確實是比較嚴格,效果如何就有待觀察了。

另外,RBC的這些風險在人身保險業包括資產風險、保險風險、利率風險、其他風險四類,而財產保險業則包括資產風險、信用風險、核保風險、資產負債配置風險、其他風險等五大類。以上這些風險評估計算各風險係數後所算出的就是風險資本額,另外計算出公司調整後自有資本額,以代表公司之清償能力,之後將公司調整後自有資本額除以總風險基礎資本額,即為風險基礎資本額比率,而保險監理機關依風險基礎資本額比率所屬等級之不同,進而採取不同的監理行動。

掏空博達神隱12年 前財長免訴 【中國時報/陳志賢】

到目前為止,台灣地區仍有相當數量的上市櫃公司並沒有投保董監責任險,其原因非常簡單,就是老闆們認為不會出險,因為很多是家族企業,董事會都是自己人怎麼可能出事?然而畢竟董監責任險的承保範圍比這些老闆們所想像的要多要廣,而如果出事了,受到傷害最大的卻是獨立董監事與公司相關主管,因此如果老闆們有幫這些獨立董監事與公司主管著想的話,還是應該要做好保險規劃。

另外,由於透過董監事責任保險的機制,不只可以分擔董監事與公司主管的風險,更可以增加外界專才擔任獨立董監事的意願,讓公司治理更加完備;同時也經由保險公司的審核,讓投資人可以更安心的交由董監事與公司主管專心經營企業,因此證交所要求上市櫃企業投保董監事責任保險的意圖會越來越強烈,不過在還不能強制所有上市櫃公司一定投保之際,先規定每一家上市櫃公司必須揭露董監事重要人員責任險的投保資訊則至為重要,因為如此一來,各上市櫃公司將增加來自一般投資人的壓力,而選擇投保董監事重要人員責任險,屆時則包括公司董監事、經營層面、員工、投資人與主管機關都同蒙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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