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3工程車施工吊籃遭撞 工人4米高墜地骨折【台視新聞/胡偉倫、吳玟誼、周郁庭】

工程進行當中,施工廠商在施工地點因為施工不慎造成意外事故,而引發人員傷亡時有所聞,其中一種情況是造成自己施工員工的傷亡,譬如建築工人未綁安全帶自工地高處墜樓身亡;另一種情形則是因意外事故造成其他人員如路人或訪客的傷亡,當然在發生意外事故之後,都會由相關當局來釐清責任,該由誰來負起刑事、民事的相關責任。

但是對於事前的風險管理與損害預防的重視程度,卻是多年來一直不見大幅提升,以至於此類案件屢見不鮮,其實就是要求建築工人綁安全帶的動作都常常無法確實要求,更何況每一項施工都要求必須符合安全的標準程序,既然如此,則至少在保險的保障方面就不應該太斤斤計較,無論是工程雇主責任保險或是工程第三人責任保險,都應該投保每人一千萬以上的工程責任金額方為足夠,也才是個負責任的施工單位。

承租廠房與辦公室應該如何投保【文:江朝峰】

企業對於擁有所有權的機器設備或營業生財,可能因為銀行貸款,或者因為管理的需求,通常會購買火災保險,但對於承租的建築部分則較容易忽略,除非出租人(房東)要求承租人要安排保險,因此有的承租人就會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直接向保險公司要保辦公室的火災保險,這個時候由於目前保單條款已經規定具有所有權的出租人可以享有賠償請求權,因此原則上不會有理賠上的困擾。但是承租人若未列名為共同被保險人,保險公司雖可依約理賠。但是這個時候就出現了一個問題,那就是在理賠之後,損失原因經調查結果假如是承租人的過失,依據保險契約的代位求償條款,保險公司可以向承租人追償。因此承租人不但支付了確定的保險費(因出租人的要求),亦承擔了不確定的過失賠償責任,如此並未達到當初移轉危險的目的。

因此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某些企業就會要求承保辦公室火災保險的保險公司放棄對承租人的代位求償權利,然而就此方式而言,承租企業所要負擔的保費即以火災保險費率規章為準,其包括了原因並不是由承租企業的過失而造成火災所致的損失,因此純就危險負擔的角度而言,承租人似乎多負擔了不應由其支付的成本。

況且多數保險公司並不會輕意放棄對承租人過失所致損失的代位求償權利,所以對承租人而言,為能滿足出租人對其財產保障的要求,且可節約成本,並順利購買適當的保險,另一個選擇就是安排火災法律責任保險,來替代出錢幫房東購買火災保險的方式,以保障承租人因過失造成承租的辦公室發生火災以致出租人損失的賠償責任。 繼續閱讀…

外溢保單投保前 檢視三大條件【經濟日報/齊瑞甄】

所謂「外溢保單」是金管會希望保險公司能夠開發各種具有「外溢效果」的保險。這類型的保單除了本身具有有保障功能外,更會設計一些減費誘因,若保戶願意降低自己的風險、或提高自己的健康狀況,保險費就會比較低,所以這種保單不但有保險保障的效果,還能誘導被保險人改變生活習慣,變得更加健康。

外溢保單主要是透過保戶自主健康管理與保險商品之結合由保險公司提供保費折減、增加保額或回饋金等服務鼓勵被保險人規律運動、接觸健康飲食進而降低罹病率以達到事前預防之效益,或者被保險人維持好的駕駛行為來降低車險保費,藉此帶動整體交通事故的減少;這類保單就可稱之為「外溢保單」,產品含括產險與壽險。

保險之家無照賣險 最重罰900萬元【工商時報/魏喬怡、彭禎伶】

我國保險業的管理是非常嚴格的,只要非保險業介入保險的經營或銷售行為,都會受到非常嚴格的監督,譬如計程車業集資互保,互助會互保等都不被允許,至於本報導的對象是否違法自有主管機關去判定,但開店鋪賣保險似乎也行之有年,如果該業者是自己擁有經紀人執照,則是否違法則可再予以討論。

基本上,在台灣利用實體店面賣保險的商機大不大,截至目前為止大家都還在實驗當中,但在日本卻很成功,日本的來店型保險銷售方式,優點是一般人都不喜歡被推銷,到店鋪買保險沒有人情壓力,就像到超商買東西一樣把選擇權回歸消費者。更可進一步提供顧客免費諮詢, 更可銷售十餘家保險公司的產品,可依顧客需要組合而配置。

人事保證保險VS.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文:江朝峰】

很多企業都有實施員工人事保證制度,保證人需對於員工侵害公司權益之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然而現今社會上班族找尋家屬以外的保證人不易、也不願意積欠人情壓力,同時對於企業人事單位而言對保作業也是龐大的負擔,另外,相關法令的修正也讓傳統人事保證作業產生困難,舉例而言,根據民法第756-2條規定,保證人的賠償金額以「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而實際上員工不當行為造成對企業的損失可能遠高於當事人年薪,因此恐有保證差額的風險。又如第756-3條規定,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3年;逾3年者,縮短為3年。因此,員工每3年需重新尋得保證人同意,而企業每3年需再重新對保1次,對雙方而言均相當不便。

企業若採用保險取代傳統人事保證制度,可由員工同意後納入整體人事保證保險計劃,並比照勞健保每月自動扣取保費統一繳交給保險公司,報到或離職時亦可比照團保方式每月申報,公司毋需負擔額外保費成本。倘若企業短期尚無法取消現有人事保證保險制度,亦可採取雙軌制,尊重員工選擇自行決定找尋保證人或加入人事保證保險方式二擇一辦理,逐年再進行轉換。

當然企業也可以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不過員工誠實保證保險險只能解決部分的問題,進一步分析,員工誠實保證保險與人事保證保險最大的不同,就是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只有承保員工不誠實行為所造成企業的損失,譬如說挪用公款或竊取公司財物,至於人事保證保險則除了員工不誠實的行為之外,還包括了員工因為過失或疏忽行為造成公司受到損害,例如員工操作公司機具卻因為打瞌睡而造成機具毀損的情形;另外還有一項很重要的承保範圍,則是員工執行公務的行為造成侵害第三人,導致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例如員工用火不慎引發火災延燒鄰屋,此時公司即可能負有連帶賠償責任。因此一般咸認,當企業老闆與人資主管慢慢接觸了人事保證保險之後,不久的未來人事保證保險將全面取代員工誠實保證保險與保證人制度。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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