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腹員工代老闆存款4千萬投資黃金 起貪念捲2600萬落跑【周刊王CTWANT/張心】

在任何企業營運的過程當中,最令老闆傷心的就是員工的欺騙行為,因為對老闆來說不僅僅是被員工背叛而已,更伴隨著財物上的損失,所以以往企業在錄用員工時都會規定要有正當職業的保證人、店保或舖保,其目的不外乎在萬一員工突生邪念而竊取公司財物時能更有保障。不過現代社會由於思維的改變,比較不容易找到願意幫人作保的親朋好友了,尤其民法規範的人事保證制度有限額與限年的限制,所以企業界為了保障公司的財務安全,以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來處理此類風險的情形愈來愈普遍。

其實在國外沒有保證人的制度下,一般上班族如果工作有需要的話,都會自己去投保保證保險而交給公司,因此這個險種的成本,也就是保險費若由員工來負擔,事實上也相當合理,甚至可以由公司預付年度保費後再從員工的薪資帳中逐月扣除,每月的負擔不大,相信多數員工應該也能接受,尤其損失與保費也息息相關,或許讓員工參與風險分擔,可能也有助於員工間相互監督而降低損率。

公司存貨保險投保訣竅【文:江朝峰】

一般企業在安排存貨的保險時,常只投保一個固定的金額,但是在存貨管理上值得注意的一點是,置存於廠房或倉儲中的存貨數量常會因提貨或進貨的關係而有所變動。因此固定的保額有時無法滿足保障的需求,而有時卻又會浪費保險成本(保險費)。

舉例來說,通常企業會以上一年度的年平均存貨量加減對本年度的預估值後,作為本年度的存貨投保金額的依據。假設在投保時這個數字是1億5千萬,當然保額就會設計為1億5千萬,然而假設投保一段期間後存貨量因故一直升高,此時又很不幸發生了保險事故,假設當時實際存貨量已經高達2億,而保險金額卻仍然只有 1億 5千萬,則保險公司最多只能賠償 1億 5千萬,如此便造成保障不足的問題。又倘若意外事故發生時,由於存貨量降低導致當時實際存貨價值只有1億,此時保險金額卻仍為1億5千萬;其中保險金額超過實際價值部分多繳的保費即為浪費。

面對這種現象,最好的處理方式,就是將存貨改以流動的方式投保,其做法是先以年預估最高存貨量的金額做為保險金額,因為平常存貨數量的波動並不會超過這個金額,如此保障就會非常充分而完整,但是如果保費的計算也以最高存貨量來洽收,則明顯將多付了保費,因此保費的計算應以該保險金額乘以費率後,再乘以一定的預收比率,做為預繳保費的標準,其實際繳交的保費金額則在保險期間終了時計算出存貨的實際平均存量後,再據而算出實際應繳保費,並與預繳保費比較後,多退少補調整之,才符合保費公平合理的原則。

彰化鐵皮工廠大火「8人火場中驚逃」!劇烈火煙狂燒【ETtoday/游瓊華、林昱萱】

台灣地區每年要發生超過數千次的火災,其中約一半是住宅火災,而另一半則是商業火災包括工廠、辦公室、商店、旅館、醫院等等,台灣目前消防宣導得宜、防火建材、消防設施也都比以前要來得進步,因此火災發生的次數有逐年減少的趨勢,不過,相對於財產價值的集中,很多高科技廠房的價值一再創新高,因此一旦發生火災,其嚴重性恐愈來愈高。

另外就鐵皮工廠而言,其火災風險特別高所以首重損失預防與責任風險,當然火災所致本身財產的損失必須規劃火災保險及其附加險,而在責任險方面,公共意外責任可能是最重要的保險之一,其中除了對第三人的生命安全負有責任之外,對於駕駛的汽車都必須規劃在內,除此之外包括員工的生命財產也是必須考慮的項目之一。

逛超市踩到釘子 要賣場賠2.76億「法院同意」【周刊王CTWANT/溫振甫】

責任保險又叫做第三人責任保險,所謂第三人指的就是投保的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第一人),保險公司(第二人)以外的人,所以稱之為第三人,其實實務上所謂第三人責任險通常就直接稱之為責任保險。責任保險在設計的時候有一個問題要特別注意,就是要規劃好責任限額是多少?也就是可以賠償的金額最多有多少?這個限額的設計在不同的責任保險不太一樣,譬如說通常責任保險單上會有保單期間賠償總限額的規定,這個規定的意思是說這張保單不管賠幾次,最多就只能賠償這麼多的額度,但是也有保單沒有這樣的限制,例如說汽車責任保險單,就沒有總賠償金額的約束,換句話講可以賠很多次都沒有問題。

責任保險還有兩種賠償限額的限制,一種是每一次事故對受害人(不管幾個人)最多能賠償多少?另外一種是每一次事故對受損財產(受害人的財產)最多賠償多少?這兩種限制關係到賠償的功能大小,所以非常重要,也因此在選擇這一類責任險的保單時,除了自負額之外,更應該同時注意到幾種賠償限制的額度高低,才能真正達到保險的目的。不過若以本案來看,要想保到足夠的額度是有相當困難的,其中還需要其他風險管理工具的協助。

檢查保單的三大步驟【文:江朝峰】

一般企業買了保險之後,收到保單的第一個動作大概都是直接歸檔或甚至就丟到抽屜,直到有一天萬一不幸發生保險事故時,才會急急忙忙調出保單來加以審視(如果找得到保單的話),而這個時候又會發現不知要如何看起,因為投保的時候常只聽保險營業人員的口頭解釋,或只看到書面建議,但都沒有正式看過條款,所以如果收到保單當時就直接歸檔的話,等到真正看到保單時,就會不知從何看起,而且畢竟保險事務並非一般中小企業的日常業務,任何老闆、財務主管或經辦也都不會整天與保險為伍,可想而知對保險當然不是很熟悉,所以到了發生事故時才傖促的想去了解保單內容,看不懂似乎也是很正常的事,所以利用投保前保險營業人員剛解說過的時機,被保險人對保險內容比較熟悉之際,收到了保單就在保單上做一些註記與說明,萬一遇到不了解時還可以即時跟保險公司討論,相信對維護自身的權益與未來理賠的處理一定會有很大的幫助。

其實在收到的保單後首先應該把與保險相關尤其是理賠的聯絡人員、聯絡方式註記或黏貼在保單上,以備不時之需,接著再開始審閱保單,一般來說在實務上保單的結構可以概分為保單應記載事項、基本條款、批單或批註、特約條款等,在保單應記載事項的部份,雖然各種保險的格式容或稍有不同,但通常至少會包括被保險人名稱及經營業務、標地物處所、保險期間,保險金額,保險事故的種類,保險費等項目,這些記載由於關係到保險權益,因此仔細檢查與核對是否正確就非常重要,尤其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數字有誤在理賠時很容易滋生困擾。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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