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論CGL中的『that particular part』【文:王人龍】

在BFPD(Broad Form Property Damage Endorsement , 買回部分3C 不保條款擴大承保批單/買回部分保管責任擴大承保批單)中,為了將原本概括性的或全面性的敘述字眼改為指定或針對性的描述,也就是由排除”面”的作法改為”點”的排除來達到買回的效果。其中一種做法就是納入「特定部分」(that particular part)這樣的字眼以便將原本於1973 CGL保單所欲全面排除任何為被保險人(the insured)所保管之財物的約定將其限縮為該被保管財物之「特定部分」(that particular part),藉此修飾文字進而達到擴大承保範圍的目的。

至1986年時,ISO在新版CGL(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保單中將被保管財物之「特定部分」(that particular part)列於Coverage A除外條款第(j)條(5)及(6)項,其內容如下:
(5) That particular part of real property on which you or any contractors or subcontractors working directly or indirectly on your behalf are performing operations, if the “property damage” arises out of those operations; or 列名被保險人或直接、間接代表列名被保險人執行職務之任何承包商或次承包商於不動產「特定部分」執行職務時所致「該特定部分」之「財損」
(6) That particular part of any property that must be restored, repaired or replaced because “your work” was incorrectly performed on it. 因「列名被保險人工作」執行錯誤而需復原、修理或重置任何財物之「特定部分」

基本上所謂「該特定部分」必須是可以從施作工作,動產或不動產中分離或區隔開成為一較小獨立的部分為前提,否則「該特定部分」除外不保條款則無適用的餘地。例如被保險人在有購買BFPD批單或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的情況下為業主整間辦公室做裝修時,不慎將正在整修的其中一間房間燒毀且延燒或煙燻至其他房間,則正在整修的房間就是本章節所討論的「該特定部分」,所以其他房間的燒毀或煙燻的損失並未排除不保,保險公司應賠償之。 繼續閱讀…

台灣民眾愛毛小孩 寵物險投保率大成長!「新認養費用」也可用保單補償【ETToday】

寵物保險大約是在一百多年前由歐洲開始,據說第一張寵物保單是由瑞典人 Virgin設計有關馬的醫療保險,30年之後這一家由Virgin所創立的寵物保險公司(Agria),在1924年推出全球第一張給寵物犬的醫療保單。在英國,第一張專為犬貓設計的醫療保單出現在1947年。美國的第一家寵物保險公司叫VPI是Dr. Jack Stephens在1980年所創立的。

其實寵物保險,主要是在保障寵物因為疾病與意外造成的醫療費用,這一類費用有時負擔也蠻重的,如果因為費用太高而造成無法幫寵物治療,對這些飼養寵物的飼主應該會是相當遺憾的事情,因此在世界各國愛護寵物的國家,就慢慢發展出寵物保險來解決這個問題,因此寵物保險投保的主要對象是寵物本身,當然也包括天災時的不幸罹難,所以飼主如果有正確的避難觀念,那麼天災發生時寵物存活的機會也會大增。

北醫烏龍刀 錯將胰臟當癌切【中國時報/林周義】

要解決醫療糾紛,推廣醫療相關的責任保險確實非常重要,但是釐清醫師責任保險的理賠基礎就顯得非常重要了!所謂醫師責任保險的理賠基礎大概可以分為三種,一是過失責任,二是嚴格責任,三是無過失責任;過失責任是指病人必須舉證醫師有過失,或者由醫療糾紛鑑定單位鑑定出醫師有過失,醫師要負賠償之責時,這張保單才理賠;嚴格責任則是由醫師來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失才能免除賠償責任;至於無過失責任,醫師或病患都不需要去證明有無過失,都要由醫師來賠償。

這三種情形,過失責任基礎幾乎保護不到病患的權益,而無過失責任似乎對醫師又太嚴苛,導致醫界大反彈,因此嚴格責任基礎似乎比較合乎公正合理的社會原則,不過實際在執行的時候,包括鑑定單位的選定,或保單的設計與核保理賠程序都必須審慎處理。另外如果要採取強制責任的方式,則可以借鏡強制車險的概念,也就是說基層責任以無過失責任為基礎,超額責任則改為過失責任,如此一來,病患的權益照顧到了,醫師也可以有保險的保障,至於保險公司的處理也會比較合理簡單。

國際保險規劃的安排方式【文:江朝峰】

近年來,全球經濟環境快速變化,甚而已超越政治訴求,而邁向無國界的經濟體制。而就產險業而言,為因應國際化與自由化的潮流,有關跨國性保險的業務問題之規範及研究,勢將益形重要。就現況而言,該類跨國性保險之安排,大致包括四種作法,第一種方式,係為配合外商企業總公司的保險規劃,由其以國外主保單(Master Policy)直接承保國內外商企業,在技術上並無困難,且國內並無法令可加以約束,因此該情形在國內現有外商企業中相當普遍。第二種情況則係國內企業基於國內保險公司無法滿足其個別保險需求下,直接向國外保險公司投保。

第三種情形係國內保險公司為配合國內企業或國內外商企業的投保需求,或有別於同業競爭,而逕自簽發外國保單。最後一種型態,則是以前衛業務的方式處理跨國公司在我國分支機構的保險規劃,其一方面可符合該類企業之保險需求,另一方面其國外總公司的保險公司亦較能掌握保險單的條件與內容,而且此種安排方式,既無違法之考量又可滿足稅賦的要求,因此在國內,這種表面上以再保險方式,實則係代理出單業務的處理方式,已成為國內保險公司與跨國企業解決其保險整體規劃的主要途徑。

全球各大企業突破國界之限制,發展成跨國性企業乃必然之趨勢,在其發展過程當中,因各國社會環境、法令規範之不同而產生的障礙,卻是發展的一大阻力。面對這些障礙,除該跨國性企業當盡力排除外,其相關行業亦應配合協助解決這些問題。就跨國性企業的保險規劃而言,前衛業務便是保險業為配合跨國性企業的保險安排而發展出來的處理方式。 繼續閱讀…

因為醫院誤診 6旬男白坐43年輪椅【三立新聞網】

醫師錯誤的行為造成病患受害,可以在醫院綜合責任承保,也可以在醫師責任中承保。所謂醫師責任保險,其實包括診斷錯誤、處置錯誤跟醫療錯誤三大類行為所致病人的損害,其在概念上就是醫師的醫療相關行為所致,則需負賠償責任,但是關鍵在於其法律基礎是過失責任?嚴格責任還是無過失責任?所謂過失責任基礎是指醫師的醫療行為有過失,但需由病人一方來舉證醫師有過失,醫師才需負賠償責任,依據舉證的一方就是敗訴的一方的道理,在過失責任基礎下,病人要能控告成功的機率是比較低。

所謂嚴格責任則是指舉證的責任轉由醫師來負責,因為對整個醫療行為,醫師是專業人士他最清楚也能舉出最有利的證據,如果連醫師都舉不出對他有利的證據,那麼就代表他應該負賠償責任;至於無過失責任,則是不管醫師的醫療行為有沒有過失,他都必須負賠償之責,也是對醫師最嚴格的一種;以上三種責任基礎各有利弊跟適用對象,但是在台灣則都被法院判決過,所以保險單應該怎麼適用?實有待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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