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企業產險自負額的原則【文:江朝峰】

一般中小企業在購買保險時,通常都沒有充分運用「以最低成本換取最大保障」的原則。其之所以如此,也許是因為越容易看見或接觸到這些小損失,大家就越能察覺危險的存在;也可能是因為想到保險就覺得應該得到全部的賠償,而忽略了成本付出的多少;更可能是根本不瞭解成本與保障的對價關係所致,因此站在中小企業主的立場,除了應該深入瞭解相關保險商品外,更應該把握保險最重要的購買原則——以小而確定的成本(保費)去換取大而不確定的補償(賠款),而不是以小而確定的成本去換取小而確定的補償。
在確認上項原則後,保單自負額的主動規劃與運用便顯得非常重要。所謂自負額就是指每一次保險事故發生所致的損失,由被保險人先自行負擔的金額。自負額的設定除了有效節約企業的保險成本外,另因小額損失已由企業自行吸收,故可減少企業索賠的行政成本,同時也相對降低了保險業的理賠成本。又因企業必須自行承擔部分的損失,因此必致力於損失預防與損害防阻的措施,而降低企業遭受損失的次數與嚴重性,形成企業與保險業互蒙其惠。再者自負額的主動運用常是企業正視風險管理的啟端,而讓企業對所有風險的掌握更加具體與確實,因此,自負額的規劃在保險實務上實在是個非常重要的課題。
以火災保險而言,若企業願意重視自負額的運用,則可視本身資產大小、危險狀況與準備基金提存情形,來設定自負額,那麼除了可節約保費成本之外,由於自負額度內的損失必須由企業自行承擔,企業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就會更加重視,也因此損害發生的可能性將大幅降低,另外對自負額運用而節約的保費也可以提存成災害準備基金,在保險期間內如果損害防阻得當,則在準備基金累積提高的同時在下一個保險期間可以再適度提高自負額度,從而產生正面的良性循環效果。
再以汽車車體損失險為例,汽車本身的小刮傷、小碰撞在所難免,而這些小額的損失應該是消費者自己便能負擔得起的,然若汽車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的毀損,動輒數十萬元的修理費用,卻又是我們最需要的保障。因此運用自負額不只能減低保險公司及被保險人處理事務的繁瑣,相對降低保險事務成本,也因被保險人在必須負擔部分賠款的壓力下,對汽車的損失預防措施更加重視,無形中降低社會的整體損失,而減少保險理賠成本。另又因自負額的運用,使得被保險人申報理賠的次數減少,甚至因在保險期間內未向保險公司索賠,而享有續保時的無賠款減費優惠。就企業而言,其汽車保險之安排通常係以車隊的方式為之,若能依據各企業車隊管理特性就現有保單規定的自負額度再提高,則不只可以替企業節約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規定自負額的部分由不慎使用或管理該公司車的員工負擔,如此一來不但能促使員工愛惜公司車小心駕駛,並且可以減輕員工傷亡的機率。
其實自負額的運用原則在各個險種都同樣適用,重點是企業對購買保險的看法,如果將一般商品採購的觀念與程序用於企業保險規劃,則會發現最後並沒有對風險做出最恰當的處置,因為保險所保障的是不可預知、隨時可能出現的意外事故,而不是可以事前看得到、摸得到、比較得到的一般商品。

便當店害181人狂吐瀉! 國中會考生也受害【TVBS新聞網/洪彩綸、蘇泰盈】

食品業或餐廳如果因為提供的餐點不潔而引起食物中毒事件,對食品業者或餐廳而言就應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再附加食物中毒保險的附加險,而如果這些餐點是需要外帶,則必須將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中的營業處所內的限制鬆綁,目前這種規劃方式已經愈來愈普遍了,但目前產險業更進一步規定此類在營業處所外的食物中毒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基本上,所謂產品責任保險簡單的說,就是在保障產品製造廠商、包裝廠商、加工廠商、代理商或經銷商等,因為產品的瑕疵或缺陷而造成消費者或第三人受到損害時,所可能因而產生的賠償責任,所以食品業者所生產的食品(便當),被消費者吃了之後造成食物中毒(瑕疵),這是食品業者的產品責任風險,所以也可以用產品責任保險來保障。

高儲蓄型保單將絕跡!金管會出手 回歸保險之保障本質【自由時報/王孟倫】

其實金管會要禁止的是短年期的儲蓄保險,因為嚴格來說這張保單根本不是保險,它就是定存加一點點保障,由其它通常是透過銀行櫃員或業務員的遊說,把定存單改為短年期儲蓄險,所以在本質上來說他比較像定存,既然是定存保險公司就不應該銷售。
定存,銀行要給利息,在銀行資金過多的時候,銀行是不喜歡定存的,既然保險公司願意接收這些龐大的金額,銀行當然樂於轉單,而且還有手續費可以賺,何樂而不為,而轉為短年期儲蓄險之後,多了佣金、作業成本、利潤跟行銷誘因(利率要比定存高一點),保險公司就必須投資多一些收益才能彌補,因此投資風險大增,而對被保險人來說真的有獲得甚麼利益?值得深思!

標準化服務 可能會妨礙行銷績效【文:江朝峰】

從事業務工作,尤其是產險行銷,非常的辛苦,甚而竭盡所能地為客戶服務,卻有時會換來客戶冷冷的對待,究其原因,有些客戶本質上就不願意與保險業務員太接近,但也有可能是我們熱情的服務但卻不是客戶所想要的。

有一位從事產險業務多年的朋友告訴我,他的前輩告訴他做客戶服務要有毅力、不怕拒絕、打死不退,於是,他的每個客戶每個月都會接到他問候的電話,而這位業務夥伴也幾乎花了他三十%的時間在做這些事,也確實有些客戶相當讚許他的服務,然而卻也有一大部份客戶連續接到他好心的問候電話後,卻要求他「麥擱打了〜」,迷惘的這位業務夥伴百思不得其解:為何一心對客戶好,客戶卻不領情?

其實這應該是很正常的狀況,因為不同的客戶當然有不同的個性,有人就是喜歡被常常聯絡,才有安全感(但不一定會是產值最高的客戶),而有些人就是希望不被打擾(但有可能是很忠誠的客戶),因此在服務客戶時,最好能依據客戶的個性與需求,提供不同但能切合其所要的服務,因此如果可以花一點時間來研究一下客戶屬性,將客戶依特性與貢獻值來做分類,不同的分類則提供不同的服務方式,不要再一味的只有標準化服務,如此則一方面在服務時效上較能掌握,一方面服務時也比較可能有受尊重的感覺。

一張表看懂15家產險評議率排行榜 保戶勝訴只有14件【新聞雲/李蕙璇】

所謂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簡稱評議中心,是依2011年6月總統公布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設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百分之百捐助的財團法人,2012年1月2日正式運作。為了避免2008年雷曼兄弟連動債等金融危機再次發生,以及加強與落實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並快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在各界共識下,才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同時依據此法設立了「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以往金融消費爭議發生,需透過訴訟方式處理,過程冗長;評議機制建立後,消費者如與銀行、證券、保險發生任何金融消費爭議,可先向往來的金融機構申訴;若超過30日未獲業者回覆或不接受業者的處理結果,消費者皆可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金融消費評議中心2012年1月2日正式運作,將針對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金融消費爭議,進行公平合理的評議。未來消費者購買金融商品若發生糾紛,可選擇透過訴訟以外的方式迅速解決。消費者須在爭議處理結果(不滿意金融機構回應或業者超過30天未回應)產生後的60日內,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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