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單整合方便做企業保險規劃【文:江朝峰】

一般而言,公司企業在買保險的時候,初期多會因為財產的陸續增加而陸續購買相關的保單,譬如企業每添購一台或一組新的機器設備通常就會投保一張新保單,等公司經營到一個相當的規模之後,這些機器設備可能已累積相當數量,保單也有數十張,每張保單到期日不同,其中有些保單包括火災、颱風洪水、地震等比較廣泛的保障範圍,有些保單卻可能只投保火災的基本保障,另外像保險金額的基礎也可能不太一樣,有些保單採用重置成本基礎有些則可能採用實際現金價值,加上到期日並不一致,特約條款也不盡相同,如果萬一有理賠發生,其間的爭議與糾紛恐怕在所難免。

總而言之,保單數量太多,一方面代表的是保險公司行政成本的增加,另一方面對被保險人而言,保單愈分散,價格談判能力就愈弱。整體而言,將多張同類型的保單整合為一張保單,並將無法整合的保單到期日整合為同一時間點,將非常有便於企業統籌管理、保障完整避免重複與不足、擴大議價能力節約保險成本等優點。因此,已有多張保單則應該整合成大保單,其做法原則上有兩種方式,一種為選定好大保單的起保日,然後將現有保單全部退保一起整合為大保單,另一種方式則為選定某一張保單作為基準,然後在其他保單陸續到期後加保進來該張設為基準點的保單。

第一種方式的實際做法必須先選定一個日期作為統合後的大保單起訖期間,一般而言會選定會計年度如1月1日或7月1日起保,但也有為了跳開承辦單位業務最繁忙的時間而選擇其他日期,甚至以企業創辦日或任何較具意義的日子都是可行,選好起保日之後接著即與現有保險公司洽商新的承保條件與保費,因為保單整合以後,理論上保險公司的出單成本降低所以保費應該有一點空間可以調降,至於承保條件,也會因為保單的整合而必須因為實際風險狀況加以重新評估。 繼續閱讀…

有關206台南震災兒童保險給付之問題 【資料來源:金管會保險局】

0206南台震災造成南台民眾生命、財產損失,引發民意代表、媒體及社會輿論,針對保險法第107條規範未滿15歲之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給付問題之探討,並有立法委員提案修法,針對天然災害所致未滿15歲之被保險人死亡,應給付身故理賠,並建議溯及至105年1月生效。金管會說明如下:

我國保險法之規範歷經多次變革,於民國18年訂定之初,係採全面禁止以未滿12歲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52年修正為僅禁止投保人壽保險,86年則取消限制開放投保,而90年修正之保險法第107條,則限制以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所投保之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後為避免道德危險,99年2月再修正,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但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依保險法第135條規定,傷害保險準用之)。

99年2月修正保險法第107條之意旨,係考量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尚非家庭經濟支柱,而人壽保險之死亡保險金主要係為照顧遺族之作用,15歲以下未成年人似較無是類需求,且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智識發展未臻完全,更缺乏自我防衛能力,況且兒童沒有自我保護的能力,易有道德危險案件發生;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特要求簽約國應本於兒童最佳利益原則,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以維護其身心健全成長發展之權益,爰為避免不肖人士不當利用商業保險,而危害國家未來棟樑,現行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規範,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依保險法第135條規定,傷害保險準用之),惟殘廢及醫療方面之保障則尚無限制。 繼續閱讀…

企業保險規劃的好朋友—保險經紀人【文:江朝峰】

一般來說一個好的專業保險經紀人可提供企業下列服務:

一、危險辨認 (Identification)與評估(Evaluation)服務。

二、提供選擇風險管理方法之建議。 

三、提供適當保險保障與保險費之建議。 

四、提供選擇適當保險人之建議。 

五、損失控制服務或建議。

六、理賠之協助或服務。

七、法律事務之協助。

八、保險管理服務。

 

但是每一經紀人由於其財務能力、專業知識、實務經驗以及經營政策不一,所能提供之服務亦有相當差異。因此企業應建立選擇之原則,據以審慎選擇適當之經紀人。進一步來說,由於保險公司與保戶是保險契約的雙方當事人,因此在立場上是互相對立的,而保險經紀人最重要的角色,就是協助保戶了解所投保的保險內容是否是最有利的情況,以及投保後萬一發生理賠時,能站在保戶的立場,向保險公司爭取最優惠的理賠條件。

所以簡單來說保險經紀人至少可以協助保戶解決以下問題:

1、保險資訊的不足的問題:由於一般企業的保險承辦人員常需身兼數職,對於保險的專業及市場的動態較難深入了解,常與保險公司存在資訊不對等的問題。

2、難以判別是否真正規避企業風險:企業無不希望藉由保險來為公司提供最完善的保障,但保單條款的重重文字有如密碼,讓承辦人員很難判斷是否符合實際需求。 繼續閱讀…

企業如何選擇產險公司【文:江朝峰】

每年,各企業的保險承辦都要為續保準備資料,更新投保的金額,並且重新檢視各項保險的適度性,在完成包括商業火險、產品責任保險、公共意外保險、貨物運輸保險等各險種的基本準備工作之後,接著就必須跟保險經紀公司與有意願承保的保險公司展開協商報價與談判的流程。

當所有保險經紀公司或保險公司把相關報價以及承保條件提供出來給企業保險承辦的時候,開始要傷腦筋的便是應該選擇哪一家保險經紀公司或哪幾家的保險公司,就產險公司的選擇來看,以保費收入大小區分,似乎大就是好,也就是說保險公司的規模越大,則理賠能力越強,但事實卻未必如此,因為保險公司規模雖然夠大,但服務與保險理念不是非常的正確的話,也可能代表仍存在很多無法理賠的空間。

因為保險條款異常複雜,甚至專業律師都無法保證保險契約的相關規範能夠完全的理解與解釋,而從歷史判例與經驗法則中去爭取相關的權益,又不是一般保險承辦能力所及,所以萬一選擇規模大但保險理念差的保險公司,其實未享有利益之前,可能先蒙其害。

另外常見的,便是以「關係」作為決定保險的依據,但是近年來由於各種天災與新興風險愈來愈難以控制,加上保險市場競爭激烈,就可能發生不重視風險管理的保險公司喪失清償能力的情況,雖然政府主管機關為了怕影響保護權益而成立了保險安定基金,在發生保險公司倒閉事件時,由安定基金來彌補與保障保戶的損失,但以其他國家類似的經驗顯示,安定基金通常會有限額賠償或打折退費的措施,因而無法完全保障到保戶的權益,所以選擇保險公司時如果單純以關係作為考量,可能不是一個好的決策。 繼續閱讀…

詳閱保單條款 遠離保險紛爭【文:江朝峰】

事實上,一般人就算是很了解保單內容,有時候還是避免不了理賠糾紛,在理賠進行的過程當中,常因為被保險人對理賠系統認知的不同或者不熟悉,而導致賠款遲遲無法申請下來,雖然正派專業的保險公司會主動幫客戶做控管,但畢竟若能由被保險人本身來管理賠案的申請流程,相信才是比較可靠的做法。

尤其在賠案進入理算過程之後,主要問題就會出現在多少的賠償金額才是保單所應該保障的額度,以商業火災保險而言,假設保單設計時已經考慮過足額保險、折舊等跟金額相關的部份,接下來就是如何證明損失的額度,通常一般企業的財產都有帳目記載或者有相關憑證,只不過在火災發生後常不能找得齊全,因此就會花很多時間在這些資料的收集與整理方面,所以最好能在投保的同時將當時計算保險金額的資料留底並交叉置存,如台北的資料放在高雄、台中的資料放在桃園,或者公司的資料放會計師甚至在家裡等方式確認火災發生時不會同時受損,則理算過程就會非常順利。

雖然投保後最好的結果是沒有任何事故發生,但是萬一發生時,理賠就是保險最重要的目的了,理賠能否順利的進行與結案並擔負起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被保險人的態度非常重要,如果前置作業能考量清楚並適當準備的話,相信任何賠案的處理都會順利而滿意,不過如果被保險人該準備的資料文件都非常齊全並已提供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就應該在十五天之內賠償,若有不當的拖延,被保險人也應該主張自己的權力去相對要求賠償滯延損失。也就是說被保險人將所有證件準備齊全並交給保險公司,更請保險公司簽名查收,則從事故發生15天後文件齊備起算,若保險公司尚未理賠,則可以年息10%計算保險公司應該賠償的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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