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多張保單整合法

 

文:江朝峰

一般而言,公司企業在買保險的時候,初期多會因為財產的陸續增加而陸續購買相關的保單,譬如企業的公務車、貨車、主管用車等,每添購一輛新的公司車通常就會投保一張新保單,等公司經營到一個相當的規模之後,這些公司車可能已達數十輛,保單也有數十張,每張保單不但到期日不同,投保的險種也不一樣,承保的條件更是五花八門,這種情況在實務上相當普遍,其不只造成管理上的困擾,就以成本的考量來說也很可能不太划算。再以火災保險來看,也有類似的情形,一家企業每增購一些設備就去投保一張火災保險單,其中有些保單包括火災、颱風洪水、地震等比較廣泛的保障範圍,有些保單卻可能只投保火災的基本保障,另外像保險金額的基礎也可能不太一樣,有些保單採用重置成本基礎有些則可能採用實際現金價值,加上到期日並不一致,特約條款也不盡相同,如果萬一有理賠發生,其間的爭議與糾紛恐怕在所難免。

上述這種情形在連鎖店企業最為明顯,因為不論是自營或加盟的連鎖店,從第一家店開始,由於地理位置的選擇,必定相隔一定的距離,因此財產之間也相對獨立,所以每一家店開業之後如果要買保險,就很容易變成各自投保,因此包括火災保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現金保險、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汽車保險等各相關保險,有的店會保有的店則不會投保,就算已經投保的店家其保險額度、條件、保障範圍也應該都不太一樣,如此一來對於整個連鎖集團的擴展與經營就會增添一些不確定的變數,因此為了降低這些經營的風險,如果是新成立的連鎖企業,則可以第一家店的保險規劃作為基礎,往後陸續成立的自營或加盟店則可以用批加的方式加保到第一家店的各張保單中,到了年度續保時在整合成一張大保單,並且在次年度運用相同的模式繼續加保新的店,每年續保則重新檢視與整合。 繼續閱讀…

奈及利亞體育館踩踏事件 至少7死【中央廣播電台/張子清】

 

【豐林保險評論】

各類型的活動在舉辦之前都應該考慮如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這也已經是眾所周知的保險之一了,除了一些包括八大行業、部份特殊或一定面積以上的一些公共場所,已經被明文規定必須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外,一些沒有被強制投保的公司行號、企業、社團、公共場所或者一些活動,多會考慮規劃公共意外保險,當然如果主辦單位沒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發生了意外事故,主辦單位就只能自掏腰包來賠償了。

另外每次事故理賠上限,雖然從原先的1000萬元提高到1500萬元,那也是指如果每人賠300萬,那麼這個限額最多只能賠五個人而已,如果現在再發生類似阿拉夜店的慘劇,受傷的不算,死亡九個人是要去均分1500萬,也就是說每個人只能賠償160萬了,再者所謂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6400萬元,其實是不太可能用到,因為這個意思是指出了事故的公共場所,賠償了1500萬之後,又一再出事,連續在一年之內出了至少四次大事故,先後死了20個人以上才會用到這個數字,Impossible!!

食物中毒? 38小六生上吐下瀉送醫【TVBS/李汪勝】

 

【豐林保險評論】

餐廳如果因為提供的餐點不潔而引起食物中毒事件,對餐廳而言就應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再附加食物中毒保險的附加險,目前這種規劃方式已經愈來愈普遍了,基本上,所謂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基本上是承保因為企業或組織或主辦活動的單位員工的行為或設備的問題而造成顧客、來賓或其他人受到損害而加以賠償的責任保險。

譬如說經營餐廳的生意,如果因為員工端湯給客人時不小心跌倒,將滾燙的湯汁倒在客人身上造成客人燙傷,此時包括客人的醫療費用與沾污的衣物清理或換新費用,都是公共意外保險理賠的範圍,除了員工行為之外,如果是企業的設施保養維修不當而造成他人受有損害也是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

但是目前公共意外責任險的保額雖然有所提高,但是實際上真正的保障還是不太夠,因為目前所謂每人的理賠金額300萬元,只是一個基本的保障而已,試想連強制車險的保額都已經200萬了,而且目前台灣社會一個人的經濟價值,隨便算都有上千萬,如果公共場所發生了重大事故致人於死,只賠償300萬,至於對食物中毒的部分,則應該考慮自負額的設計是否恰當的問題。

 

產險經紀人的未來發展(3)

 

 不同行銷策略要運用不同特性的通路

文:江朝峰

相較於保險公司,由於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是獨立的經營組織,因此對保險公司而言其經營成本主要就是佣金,但是對保險公司的直接業務人員來說,保險公司必須負擔他們的薪資、獎金、佣金、退休金、勞健團保險費、辦公成本等等,雖然近幾年台灣地區因為產險業務競爭的關係,產險公司的直接業務人員所能領取的佣金比以往要減少,但是其他的費用當然比起運用輔助人通路要高,(鄭鎮樑、張邦茹、江朝峰,2013,產險業行銷通路決定因素之研究),在實證部分已經證實了這個部分的論點。也就是說,直接業務員比較多的產險公司,其費用率比較高,而運用產險經紀人通路比較多的產險公司,其佣金率比較高。

所以在這種特性之下,如果產險公司要拓展新商品,顯然產險經紀人通路是最佳選擇,因為佣金純屬於變動成本,對保險公司來說採用保險經紀人的其他成本比較低,所以對於整體行銷成本而言,應屬較為適當,但是如果是現有商品線的推展策略,則或許直接業務人員是比較好的通路,因為其佣金低所以變動成本低,但其費用率高,所以現有產品線的擴大可以稀釋費用率,而新商品因為成敗未卜,所以並不會有稀釋費用的效果,換句話講運用直接業務人員去推廣新商品,就機會成本的角度來看是比較不適合的。

再就商品的複雜度來看,要想推展比較複雜的產險商品,運用直接業務人員通路,效果可能會比較差,(Mayers and Smith, 1988; Kim et al., 1996)認為保險經紀人比較偏好承接複雜險種的契約,換言之,險種的風險複雜程度愈高,保險公司選擇保險經紀人的機率隨之增加,而在台灣地區,因為在商業性保險方面其複雜程度遠高過於個人性保險,所以採用保險經紀人會是比較有效率的做法,在本研究顯現出來調查的數值也支持這樣的論述;至於,比較標準化的商品譬如個人性保險,就適合用直接業務通路來推廣。

員工偷賣原料 塑膠廠損失千萬【中國時報/陳育賢】

 

【豐林保險評論】

內神通外鬼,所造成公司的損失就必須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所謂「員工誠實保證保險」顧名思義就是承保員工的不誠實行為所造成公司的損失,其中不誠實行為可以包括強盜、搶奪、竊盜、詐欺、侵占等不法行為,這些不誠實行為中最常見的就是挪用公款,因此企業中有機會保管、處理與金錢有關的各級主管與員工都是首要投保的對象,諸如會計、出納、財務人員、收款人員、甚至財務主管,或者像金融機構中幾乎人人都碰得到錢,也都有挪用公司錢財的風險存在,尤其當員工個人財務狀況出問題的時候,在沒有適當的開導時即可能誘發犯罪動機。

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所能保障的不僅僅是挪用公款的損失而已,其實竊取公司財產也是基本的承保範圍,以前也發生過許多此類的案例,如某鞋廠員工數人同夥,每天利用中午休息以及下班時竊取公司球鞋予以變賣牟利,最後由於其他員工檢舉而移送法辦,另如某大企業負責收發信件的員工,利用職務之便在黏貼寄送信件的郵票時故意錯置,如限時掛號改成掛號、限時信改平信寄出等方式不法賺取中間差額郵資達年餘,終於也被查核屬實而移送警局,上述兩個案例都並未直接竊取公司金錢卻偷偷變賣公司財產圖利,此類不誠實行為當然會造成企業的損失,所以也納入員工誠實保證保險的承保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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